滿滿政績大平台~好議員,會做事!!
2月6日,投下不同意罷免!
再見2020,有始有終,議會工作報告來了!
忙碌又艱辛的一年終於要結束了,大家都辛苦了!
12/25剛好是我就職兩週年。謝謝鳳山的大家陪我一起度過每一天!在今年的最後一天,有始有終,我和我們團隊一樣繼續拚,持續關心鳳山大小事。
這個會期的議會也非常精實,許多延宕了三個會期的議案,在議會與市府的順暢溝通下,終於都有了實質進展。
但我也要提醒邁市府,新的一年在環保公衛、性別友善、人本交通等各個議題,我會繼續用力監督不手軟,可要做好準備隨時接招!
依照慣例,接下來就來詳細報告本會期的問政重點!
也祝大家新年快樂,在家跨年最安心!
黃捷Youtube頻道 https://reurl.cc/6l8pGZ
20201008市長施政報告質詢 https://reurl.cc/4mLm7j
20201012教育部門質詢1 https://reurl.cc/Y6YV1a
20201012教育部門質詢2 https://reurl.cc/gmd9lz
20201015農林部門質詢 https://reurl.cc/x0KOnV
20201019交通部門質詢1 https://reurl.cc/9XWYad
20201019交通部門質詢2 https://reurl.cc/pyG7l8
20201022警消部門質詢 https://reurl.cc/m9gedG
20201022衛環部門質詢 https://reurl.cc/Gr1MAx
20201028工務部門質詢 https://reurl.cc/OqOxMy
20201102民政部門質詢 https://reurl.cc/KjGVqe
20201105社政部門質詢1 https://reurl.cc/VX9ydY
20201105社政部門質詢2 https://reurl.cc/OqZ1p3
20201207黃捷市政總質詢 https://reurl.cc/EzAqgR
🙋♀️第四次定期大會黃捷質詢議題
👉預備會議好吃驚,議會改革從議員做起
1.爭取議員公費助理加班費。
2.要求委員會即時直播。
3.要求程序委員會讓議員列席。
4.倡議無紙化,環保從議會做起,預算書及議事錄電子化。
👉初次交鋒其邁市長,全面檢討工業管線
完整質詢影片 20201008|https://reurl.cc/4mLm7j
1. 全面加裝LDS即時洩漏定位偵測系統。
2. 大社降乙編,工業管線退出市區。
3. 災情發布公開透明。
4. 疏散避難演練增加場次。
👉健康校園,關懷弱勢
完整質詢影片 20201012|https://reurl.cc/Y6YV1a
1. 修訂學校團膳合約與午餐手冊杜絕萊豬入校。
2. 聲援遭霸凌康軒員工,市府需拿出態度。
3. 英文兩班三組持續推動,推進英語共好。
4. 擬定降低特教師生比草案。
5. 滿天星計畫,保護初審學生權益。
6. 代理教師給足完整一年聘期。
7. 檢討今年兩歲專班申請比序問題。
8. 校外團體入校教學提供實際教案與教材審核。
👉金曲32在高雄,活化澄清湖球場
完整質詢影片 20201012|https://reurl.cc/gmd9lz
1. 全力爭取金曲32在高雄海音中心。
2. 業餘甲組高雄城市球隊規劃。
3. 爭取澄清湖棒球場職棒一軍賽事。
4. 要求市府提出「職棒高雄隊」進程。
👉邁向友善動物城市
完整質詢影片 20201015|https://reurl.cc/x0KOnV
1. 街道犬貓動物遺體人道處理。
2. 動物用藥違法名單公開透明。
3. 廢除格子籠並加速輔導轉型友善雞蛋。
👉輕軌二階成圓,盤點捷運黃線問題
完整質詢影片 20201019|https://reurl.cc/9XWYad
1. 要求輕軌二階依原路線成圓。
2. 黃線公聽會鳳山問題大盤點,要求納入公民參與。
3. 要求捷運局資訊公開,簡報會前上網公告。
👉人本交通不能停,友善綠色運輸
完整質詢影片 20201019|https://reurl.cc/pyG7l8
1. 掌握公車司機勞動狀況。
2. 完善共享運具自治條例。
3. 提升交通小綠人佈建率,增加圖示多元性。
👉照顧警察權益,爭取消防員安全裝備
完整質詢影片 20201022|https://reurl.cc/m9gedG
1. 比照雙北,持續爭取警察一週一勤務。
2. 員警制服換季自主選擇。
3. 補齊消防隊美式梯預算,保障消防員安全。
👉美豬稽查人力,廢棄物與中油跳俥
完整質詢影片 20201022|https://reurl.cc/Gr1MAx
1. 補足美豬稽查人力經費。
2. 事業廢棄物區內處理。
3. 加裝清運車輛GPS。
4. 制定中油跳俥停工標準。
👉路平標準公開,統一違建處理規定
完整質詢影片 20201028|https://reurl.cc/OqOxMy
1. 道路刨鋪標準公開PCI數據。
2. 修正道挖條例霸王條款,回歸道挖客觀標準。
3. 統一違建舉證標準,追蹤違建代履行收費標準進度。
👉食品安全專案報告
1. 補足稽查人力。
2. 校園團膳契約修正。
3. 國產豬標章換軌要順暢。
4. 夜市小吃豬肉成分溯源。
👉建置港人諮詢窗口,持續推動友善性別
完整質詢影片 20201102|https://reurl.cc/KjGVqe
1. 建立港人來台諮詢單一窗口。
2. 整合法條查詢系統。
3. 增加同志業務業務聯繫會報開會次數。
4. 高雄加入國際彩虹城市網絡(RCN)。
5. 不分性別保留伴侶註記。
👉血汗公共運輸OUT,杜絕社工薪資回捐
完整質詢影片 20201105|https://reurl.cc/VX9ydY https://reurl.cc/OqZ1p3
1. 建置司機超時過勞配套輔導機制。
2. 爭取社福產業陪鑑制。
3. 明訂拒絕社工薪資回捐條款,公開回捐機構黑名單。
4. 爭取鳳山24小時幼兒臨托。
5. 收出養訪視評估需有多元家庭意識。
👉場址活化與公共安全,守護市民好生活
1. 鳳山公有市場再生活化
2. 工業管線沿線設置警示告示牌
3. 3D圖資應全面建置
4. 規劃社區避難演練場次
5. 修改《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監理檢查費收費辦法》
6. 減少娛樂課徵稅,促進藝文消費
👉第一次其邁市長總質詢,八題重擊百裂拳
完整質詢影片 20201207|https://reurl.cc/EzAqgR
1. 職棒高雄隊進度具體期程。
2. 爭取鳳山寵物公園兩年完成。
3. 改善空污扶植綠電,還給市民好空氣。
4. 公告違法房東,保障租屋族權益。
5. 鳳山溪曹公圳禁止放生,制定水域管理自治條例。
6. 性騷擾防治宣傳改善,嚇阻行為人。
7. 爭取「人行道稽查小組」一千萬預算成功。
8. 全力爭取金曲32在高雄,打造文化鳳山中城軸線。
🙋♀️第四次定期大會黃捷提案
👉民政委員會提案
1. 建請高雄市政府法制局整合「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查詢系統」。
👉社政委員會提案
1. 建請規劃鳳山24小時臨時托育。
2. 建請社會局於社會局網站公開回捐機構黑名單。
3. 建請社會局於委補案投標廠商聲明書明訂回捐機構不得投標條款。
4. 建請全面調查育兒資源中心、公立幼兒園、托兒所是否有使用超標塑化劑舒適毯及相關商品。
👉財經委員會提案
1. 建請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青年局針對鳳山鳳山第一公有市場和第二公有市場,兩座老舊公有市場活化再造。
👉教育委員會提案
1. 建請教育局全面盤點校園屋頂光電設置比例,研擬全面裝設目標。
2. 建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盤點在高雄港人子女並給予教育生活協助。
3. 建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規定足額補助「40歲以上教職員身體健康檢查」。
4. 建請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針對黃埔新村「以住代護」設置考核標準。
5. 建請高雄市政府運發局積極爭取「P. LEAGUE+職籃聯盟」高雄市代表隊。
6. 建請高雄市政府運發局進行「甲組成棒高雄城市隊」可行性評估。
7. 建請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進行「立德棒球場」符合職棒標準之擴建可行性評估。
👉農林委員會提案
1. 建請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動物保護處研擬「街道犬貓動物路殺人道處理辦法」。
2. 建請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動物保護處研擬「高雄市寵物公園標準設置規範」。
3. 建請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辦理「食魚教育」。
4. 建請水利局制定《高雄市水域管理自治條例》。
👉交通委員會提案
1. 建請觀光局編列預算於壽山動物園周界設置電圍網。
2. 建請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盤點所轄之景點公廁並設置幼童洗手台。
3. 建請廣設鳳山區行人號誌,藉以保護行人通行安全。
4. 建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對於高雄市公車司機超時過勞問題,應會同勞工局共同研議配套輔導機制。
5. 建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針對鳳山區明德訓練班(原日本海軍鳳山無線電信所)門口增設You-Bike站點。
6. 建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針對行人號誌小綠人可以呈現各種方式試辦。
7. 建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每年應舉辦兩場機車工坊座談會,邀集市民、專家學者及民意代表共同討論本市交通問題及保障弱勢機車族群的權益。
8. 建請高雄市政府人行道稽查小組,應針對鳳山區人行道進行修復、增設、移除障礙物及加強取締,還給行人舒適的行走空間。
👉警消衛環委員會提案
1. 建請警察制服換季自主。
2. 建請優先修繕2012年以前建置監視器。
3. 建請補齊監視器影帶調閱人力權限。
4. 建請改善救災救護無線電訊號不良問題。
5. 建請完成數位手提無線電個人配發作業。
👉工務委員會提案
1. 建請都市發展局主動盤點、公告違建出租屋名單。
2. 建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針對鳳山區85期鳳山火車站周遭人行道應完善建置。
3. 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刨鋪褒揚東街、澄清路至褒揚東街、文平街口。
4. 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刨鋪福誠一街、三誠路至瑞春街、三誠路雙向道路。
5. 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刨鋪福誠一街、三誠路至五甲三路、三誠路雙向道路。
6. 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刨鋪福祥街、五甲三路至忠誠路、福祥街雙向道路。
7. 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刨鋪國興街至國隆路雙向道路。
8. 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刨鋪南京路往北-國興街至國泰路二段、南京路往南-國泰路二段至輜汽路雙向機車道。
9. 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刨鋪保成一路及保華一路雙向道路。
10.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刨鋪文龍東路、鳳松路至文龍東路、青年路二段。
11.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刨鋪文衡路.青年路二段至文衡路.文濱路口雙向道路。
12.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刨鋪五甲一路國泰路二段至五甲一路立志街口雙向道路。
13.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與違章建築處理大隊應建立「違章建築公共安全認定」協作機制。
14.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應將騎樓整平資訊公告,每年度預施作、已施作及遇到障礙困難詳細說明。
15.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訂定「樹木修剪後木料回收」相關機制與標準。
👉法規委員會提案
1. 建請修正「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草案。
2. 建請修正「高雄市公園自治條例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二十條第十一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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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伴同行,一起前進!
【2月6日鳳山挺捷!】
加入!挺捷志工隊:
https://forms.gle/NQygP3LA6rMt6bni7
陳情 / 政策建議,請洽:
(07)710-1230/鳳山區中泰街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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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爭議已久的問題終於有了定案,只不過185-4條現行的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並沒有立即失效。不囉嗦,馬上來看看熱騰騰的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書吧。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 108年5月31日 【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解釋文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 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 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 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 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 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 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88 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 未違反比例原則。102 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 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 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解釋理由書
聲請人盧鉖(下稱聲請人一)於 92 年 11 月 26 日,駕駛自小 貨車停放於改制前臺北縣淡水鎮淡金路,未將該車輛緊靠路旁停 放,左側車身超越道路邊線 0.2 公尺,右側車身距離路旁尚有 1.55公尺,適有楊智傑駕駛重機車,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撞擊 聲請人一小貨車之左後方,造成楊智傑人車倒地後受有胸腹鈍挫 傷等傷害。雖當場已有路人前往救護並要求聲請人一停留,但其仍逕自駕車離去。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犯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前段及 88 年 4 月 21 日增訂公布之同法第 185 條 之 4 規定(下稱 88 年系爭規定)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 公訴,經該院審理認聲請人一觸犯 88 年系爭規定,判處聲請人一 有期徒刑 7 月,緩刑 2 年(過失傷害部分,因楊智傑撤回告訴,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嗣聲請人一提 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交上訴字第 43 號及最高法 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4333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 一認 88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蕭正彬(下稱聲請人二)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駕駛 自用小客車,於嘉義縣太保市北港路 2 段 661 巷口擬右轉北港路 2 段時,適有蕭文慶違規逆向騎乘自行車,於機車道擬左轉往北港 路 2 段 661 巷騎駛,聲請人二閃避不及,與蕭文慶所騎自行車發 生碰撞,蕭文慶因而受有右手肘、右膝及右踝擦傷等傷害(過失傷 害部分未據告訴)。聲請人二雖立即下車牽起蕭文慶倒地之自行 車,並協助撿拾其掉落路面之農作物而短暫停留現場,惟經蕭文慶 表明請警到場處理時,聲請人二未對蕭文慶施以必要醫療救護或 等待警方到場處理,且未經蕭文慶明示同意或留下姓名、聯絡方 式,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 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下稱 102 年 系爭規定)起訴,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訴字第 20 號 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8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5 年度 交上訴字第 633 號刑事判決改處有期徒刑 6 月,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585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二認 102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吳俊興(下稱聲請人三)於 105 年 4 月 17 日,駕駛自 用小貨車沿新北市泰山區中港西路往明志路、新生路方向行駛,行 經明志路二段 273 巷 29-3 號前時,疏未注意,未保持安全間隔即 超越前方由胡智程所騎乘之機車並駛入原行路線,兩車因而發生 碰撞,致胡智程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左 側膝部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聲請人三得以預見 與其發生擦撞之胡智程可能因此事故受有傷害,惟仍以誤認事故 並非自己所肇致,而未下車處理或為任何救護及處置,隨即駕車離 開現場,隔日始於警局與胡智程達成和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 102 年系爭規定起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訴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8 月,聲請人三提起上 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 166 號、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599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三認 102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核前開 3 件聲請案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另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嶽股法官等,為審理 各該法院如附表所示之案件(聲請人及原因案件如附表),就應適 用之 102 年系爭規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共 16 件聲請案(共 17 件原因案件),均核 與本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及第 590 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 憲之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上開聲請案涉及 88 年系爭規定或 102 年系爭規定,二者除刑 度有異外,構成要件均相同,所涉違憲之爭議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一、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之「肇事」構成要件語意所及之範圍, 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此部分應失其效力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 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 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 432 號、第 521 號、第 594 號、第 617 號、第 623 號、第 636 號及第 690 號解釋參照)。惟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 之刑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 之審查(本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參照)。
88 年系爭規定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 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刑度 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核上開二規定為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 之刑罰規定,是其構成要件是否明確,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其 判斷爰應僅以該規定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為準,不應再參考其他相關法律。
查 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有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及「逃逸」。其中有關「肇事」部分, 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 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 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依其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判斷,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 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 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88 年系爭規定之刑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 年系爭規定之刑度,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與比例原則有 違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 8 條定有明文。限制人身 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 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 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 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 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 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 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 544 號、第 551 號、第 646 號、第 669 號及第 775 號解釋參照)。
按 88 年系爭規定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 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增訂(立 法院公報第 88 卷第 13 期第 97 頁及第 98 頁參照)。102 年系爭規 定提高刑度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修正理由略以:內 政部警政署統計 97 年至 100 年間,駕車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之事 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鑒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酒醉駕車)已於 97 年 1 月 2 日、100 年 11 月 30 日及 102 年 6 月 11 日三度修正提高 法定刑,為避免「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 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以遏阻肇事逃逸之行為(立法院公報第 102 卷第 26 期,第 122 頁以下參照),爰提高法定刑度。 綜上,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係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及道路往 來交通安全等重要法益。核其目的,尚屬正當。且其採取刑罰手段,禁止駕駛人離開現場,對維護交通安全以避免二次事故、減少被害人死傷之目的之達成,非無助益。
復查88 年系爭規定於立法時,係參考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遺 棄罪而規定法定刑為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院公報第 88 卷第 13 期,第 98 頁參照)。核遺棄行為及逃逸行為,均未對被 害人之生命及身體構成直接侵害,但同有增加被害人死傷之危險, 罪責內涵相類似,其訂定相同之法定刑,尚非過當。況法院就符合 88 年系爭規定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得因個案情節之差異而宣告 不同的刑度,俾使犯罪情節輕微之個案得依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本 文易科罰金,以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或易服社會勞動,致過度影響行為人重新回歸一般社會生活之流弊(本院釋字第 662 號及第 679 號解釋參照),藉由法官裁量權之行使,避免個案過苛之情形,88 年系爭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 比例原則。
如前所述,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法定刑度,係鑑於依修法當時 之犯罪統計資料,顯示駕車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事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並為免肇事逃逸者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傷者就醫等,乃修 法加重處罰。就此而言,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法定刑度,並非全然 不當。惟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情節輕重容有重大差異可能,其中有犯 罪情節輕微者,例如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之必要,或其他對 102 年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甚微之相類情形; 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 現場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為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 施,或有其他相類後續行為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之情形。然 102 年系爭規定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 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 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機關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102 年系爭規定前,各級法院對駕駛人於事故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而逃逸,且無情節輕微個案 顯然過苛之情形者,仍應依法審判。
三、併予檢討部分為因應交通工具與時俱進之發展,並兼顧現代社會生活型態、人民運用交通工具之狀況及整體法律制度之體系正義,相關機關 允宜通盤檢討 102 年系爭規定之要件及效果,俾使人民足以預見 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使其所受之刑罰更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 則。例如:(一)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 時,共同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之共識。(二)關於停留現場之作為義務部分,參酌所欲保護之法益,訂定發生事故後之作為義務範圍,例如應停留在現場,並應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等。(三)關於法律效果部分,依違反作為義務之情節輕 重及對法益侵害之程度等不同情形,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以符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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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不少人在爭論這條新聞,我跟法律系的李小蒨討論了很久,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關於車禍肇事判定上一般人很容易誤解的部分,以及這個判例中合理與有可能存在的爭議
這是完整判決書:https://goo.gl/nur0uT
首先我先講結論:
1.我真心對闖紅燈被撞的家屬還敢提告感到不恥
2.TVBS標題殺人,民事169萬還沒判決,且判決書明載是黃燈肇事,記者寫文有沒有用腦?
3.法官認定汽車駕駛說了很多謊(EX:綠燈,時速20~30)
大家對於闖紅燈的家屬還敢提告,說什麼不要一毛錢只要道歉(實際上已經拿了強制險210萬)大家應該都覺得無言,TVBS長期報導立場偏頗,標題殺人也沒什麼好多說的
因此我們把重點放在3,到底事件發生情況跟判決是否合理
首先我們看判決書,有幾點是有爭議的,首先我們必須理解一點,路權跟刑責沒有絕對關係,最簡單的舉例就是如果你騎車上高速公路然後人家不小心撞死你,這個人也不會因為絕對路權而無罪。
因此車禍常見的過失與否在於你有沒有盡力避免車禍的發生,如果在法律認定上你有能力預見事故發生卻沒有採取必要之手段,那你的過失責任就會成立。
這個刑事法庭法官在這個判決中主要依據兩個理由來判刑:
1.法官認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未進入路口之車輛應減速慢行】
2.法官認為根據汽車駕駛人的證詞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
所以認定汽車駕駛人過失重傷害罪嫌成立,以上這兩點是新聞記者根本不報或是選擇性忽略的部分,說真的要不是記者看不懂中文就是根本沒看判決書,連實際狀況是黃燈都搞錯
以這個判例來說我不能認同的地方在於法官認定黃燈的時候應該減速慢行,且判決書寫到監視器拍到的部分實際駕駛人只有一秒不到的反應時間就通過了停止線,實在不該強求駕駛人減速慢行。
但是扣除掉上述幾點,汽車駕駛人有幾個很嚴重的問題
1.你明明看到有人闖紅燈了卻沒有做出反應
2.明明你就是黃燈通過,卻在面對記者跟法官的時候一直強調你是綠燈
最後,新聞報導刻意誤導觀眾這個案件是無肇事責任,但是事實上無肇事責任是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說的,法官參照了監視器後認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有瑕疵不予採用
所以,如果你發生類似事件的話,一直爭執對方紅燈或是絕對路權是沒有用的,法律上的見解是看你有沒有盡力遵守交通規範以及避免傷亡之產生,絕對路權不能無限上綱,否則你騎在禁行機車道被撞死的話是求償無門的。
真的遇到類似事故,請將你的立場放在你已經盡量避免事故、人體反應時間不足以讓你即使反應云云
總之,這個判決雖然並非完全沒有爭議,但是法官的見解也並不是真的恐龍一條,這位女駕駛對外公開的言論有非常多可以質疑之處。
最後,法律上並沒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這個傳說中的帝王條款完全是子虛烏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是刑法上對於過失的定義,需輔以其他法條方能斷定
以這個判例中法官引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才是真正容易被胡亂定罪的霸王條款。
柯基摩托打抗:
http://www.corgimot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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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一下標題跟內文,
最近也被開了一張民眾檢舉的...
先上圖,
※ 引述《ksxo (aa)》之銘言:
: : 推 mail7968: 我有用距離路口X公尺不可開罰申訴成功過,網路找一份執 03/20 03:59
: : → mail7968: 法重點的文件,搭配街景計算試試看 03/20 03:59
: 求這個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找不到
: 有人知道這個是什麼法條嗎?
我也想問這條,
可以看到我的圖,
第一張左上角就是路牌,
長江路跟文化路的交接點一定是路牌啊,
再來就是前一個路口外中兩線都能走,
https://goo.gl/maps/CHZrRiQUJW12
到了此路口中線才開始禁行機車,
https://goo.gl/maps/MSdgKwvbGb22
然後我本來就準備靠右去擠那小小的華江橋機車引道了,
: : 推 FFFFFFFF: 要申訴成功 難在舉證 03/20 06:55
: : 推 kusorock: 危害自身安全的話 就可以免罰 看你怎麼申訴了 03/20 08:01
: : 推 typenephew: 台北市有公告說要確認右方沒有障礙物才能開 03/20 08:57
: : → typenephew: 新北市就....... 03/20 08:57
: 當時右方障礙物多到爆炸 而且申訴也明確說明危害自身安全
: 從照片也可明確看出無法立即切換車道
: 但還是被說 你違規就要罰 標誌不合理 危害用路人 你陳情以後可以改
: 但你這次還是要罰 不然我公權力被挑戰 以後沒人怕...
: 超扯的
: 竟然公文就寫這樣...
: 總之 只好尋求其他方法解套 不然真的滿不甘心的 謝謝
剛好我的第一、二張圖也可以證明外側車道違規臨停也確實影響機車正常行進可能,
如此新聞,
https://goo.gl/eSDLi1
或是此申訴成功案例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R.C.W.R.C.T/permalink/1117957781611979/
我的第三圖我也確實超車後馬上右靠準備要上橋了,
是否我可以鑑請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15款,
要求免罰呢?
https://goo.gl/kngjPY
謝謝各位先進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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