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凌晨,博愛路上的台北地檢署突然出現人群騒動,7、8名刑事警察局「除暴特勤隊」隊員荷槍實彈押解天道盟美鷹會精神領袖王鑫(67歲)到署,守候多時的媒體蜂擁而上,從署外馬路一路擠到署內,將王鑫擠進法警室。
25年前,四海幫前幫主「大寶」陳永和遭槍擊命案,王鑫遭警方點名而在江湖竄起,他行事低調但作風剽悍,被視為教父級人物。
這一次,刑事局出動大批警力,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將王鑫移送北檢,展現警方掃黑要辦「大尾仔」的決心,外界也認為王鑫難逃被檢方聲押的下場。但出人意料地,檢察官沒有向法院聲請羈押王鑫,而是諭令王鑫以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跌破一堆專家的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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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太魯閣號事故,昨天落網的越南籍26歲移工阿好,於晚間9點多移送花蓮地檢署複訊。外界懷疑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當天疑似開怪手要拉工程車,才會導致工程車滑落,阿好落網也讓案情進一步明朗。除了阿好之外,東新營造監工林長清也在昨天重返現場。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
移送地檢署英文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移送地檢署英文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Welcome蔡英文政府的六萬俱樂部
#黨證在手希望無窮
#酒駕零容忍修法要盡快
民進黨致力培養的政治新腥,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繼辦公室桃色風暴醜聞後又出事!
丁允恭昨天上午在高雄「酒駕肇事」被逮,經警方酒測,數值達0.23毫克,但經訊問後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裁處函送後就讓他返家。
事實上不只丁允恭,民進黨官員酒駕近兩年多是罰款 #六萬俱樂部,因蔡政府的法律對於旗下黨公職人員因為酒駕的處分,會不會前發言人丁允恭也將成為其中一員?我們拭目以待!
#看好了台灣,民進黨不只示範一次酒駕給各位看
👉2018年2月
民進黨中央黨部新聞部主任孟義超因酒駕肇事,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予以緩起訴,繳交3萬9千元給國庫。
👉2017年6月
民進黨新竹縣議員林昭錡酒駕,辱警「垃圾」,遭判刑6個月。
👉2016年8月
駐新加坡代表江春男,酒駕遭警方移送法辦,檢方予以緩起訴,並須支付公庫6萬元。
👉2016年6月
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謝維洲,酒駕遭移送法辦,檢方依法給予緩起訴,並須支付公庫6萬元。
👉2016年2月
民進黨前立委郭正亮,酒駕移送法辦。由於郭坦承犯行,檢方予以緩起訴。
👉2014年8月
總統府發言人、前任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酒駕移送法辦,台北地院判決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
蔡英文總統及蘇貞昌院長都呼籲國人酒駕不開車,卻忽視同黨官員酒駕的行為,這就是標準人稱「說一套做一套」。而這些酒駕的官員幾乎以緩起訴處分,不免也讓人好奇背後到底時什麼原因?
台灣已經連四年(106年~109年)都一直呈現增加的狀態,單以警政署公布的酒駕肇事死亡人數來看,今年截至三月為止就已經有36件死亡案件產生,照這個趨勢計算,今年酒駕肇事死亡人數恐怕也會和去年、前年相當。
酒駕很有可能會對傷害到其他人,而我們也不希望社會上再有任何一個人因為酒駕而再受到傷亡。自此呼籲政治人物能夠自律和帶頭做起示範,若一旦發生酒駕就要下台辭職,為自己也為別人負責,因為沒有人該為酒駕者承擔違法的成本。
在酒駕的修法上,去年立法院除了加重拒絕酒測累犯及同車共責的強度外,我認為在酒駕被害人的求償及訴訟程序上,應該要給予更多的保障跟求償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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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事故檢方今天帶著事發當天的關鍵人之一,李義祥的合作廠商林長清重返現場模擬,也當場查扣了一部怪手。至於李義祥在事發當天上午開著工程車,載著一名男子,前往事發工地,檢警追查後發現,男子疑似是李義祥聘僱的逃逸移工,移民署稍早證實這名移工已被專案小組找到,將進行偵訊後,再移送花蓮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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