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久不見,最近工作關係,頻道沒產出太多有用的知識,所以就荒廢了,因為我覺得很多瑣事發個版就好,可是能走到今天,和大家分享各種事務其實也是一種緣分,所以日後會努力更新頻道讓活絡度再回來,也謝謝現在還能看見我文章的你們,我會盡量抽空再生出有用的東西,但也希望各位能包容我偶爾發發廢文~
最近聽說國籍法有些變更,變得更友善了,所以 #我又重新想要啟動歸化國籍的程序。
跟大家報告一下我現況,期盼各位能一起討論我是否還有機會入籍:
小弟我 #本籍為柬埔寨籍,在 #母親早歸化為中華民國籍。
幾年前,欲申請歸化時,台方要求提出放棄柬埔寨籍證明,但柬方不願提供,多次卡在這個換屆後,最後選擇妥協改為申請永久居留證,並成功取得了。
近來經熱心網友建議,我再看了國籍法,其中條件基本上我都符合,例如: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按照以上的條件來看,#並未要求提出放棄原國籍的要求,那麼我是否有機會呢?
當然 #我會抽空到移民署問清楚的,不過也希望能透過各方的經驗提供一點不同的資訊,謝謝大家。
資訊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D0030022&FLNO=9&ty=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160的網紅Weiwei Chang / mein B1 Leben in Deutschland,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mein B1 Leben in Deutschland Episode 21 最近因為更新護照,連同居留證要一起更新, 因此必須跑一趟 Landesamt für Einwanderung (國家移民局) 該局座落於素有柏林 ”小三重“ 之稱的 Wedding區 (好啦,完全是我一廂情願地...
移 工 申請永久居留證 在 朱立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人口「生少走多」至少「多進少出」
失衡的人口政策是國家危機 我主張「三管齊下」!
提早兩年,出生人口少於死亡人口,台灣人口開始減少;接下來再五年台灣就進入超高齡社會,每五人當中就有一名老人;二十年後,老人比例會超過30%,到了2052年人口跌破兩千萬!看到這樣的新聞,不意外但很擔憂。因為這是台灣社會不願面對的真相,也沒有準備好。
人口增減「生少走多」已是必然趨勢!不可能靠自己生,就必須靠新移民,才能支撐社會生產力。這也是各先進國家的政策。日本,韓國等鄰近國家都已經積極改變,擴大增加移民。而台灣目前的移民政策還是非常僵化嚴格。
以去年為例,社會增加僅有1萬多人,其中「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證」、「取得定居證人數」、「外籍配偶歸化我國國籍人數」皆呈現下滑趨勢。各領域專業人才、擁有「梅花卡」人數,近七年加總僅有100多位。
人口衰退速度加快,移民政策如果繼續故步自封,台灣將錯失與鄰國競爭人才機會!政府必須儘速盤點勞動力市場短缺的中高階人力,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條件及投資移民門檻,建立更友善的移民環境。
我主張「三管齊下」!
大幅開放鬆綁,訂定新世代新經濟社會所需的移民政策;針對少子化現象,加強生育撫養政策,符合公平正義「大家一起養」;同時亦針對如聲援香港時能彈性運用的「移居台灣」的法令。
三管齊下,才是面對少子化,高齡化社會的解方!
移 工 申請永久居留證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外籍母親在台居留權最新進展】
背景說明:我於3/5於行政院性平會提案,感謝其他民間委員的支持連署,其中第一案取得部分積極進展,原提案內容及會議決議如下,供大家參考,也希望未來能對於這些外籍母親有實質幫助。如果大家身邊有類似案例,歡迎提供資訊給需要的人。
「案由:有關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實務困境,提請討論。
說明:
一、經查於以下類似案例,移民署均礙於現行法令而無法發給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居留證」,僅能為其辦理停留延期,若所持為6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兩次;若所持為9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一次,無論如何,其單次停留上限為180日,對於此等女性在臺之居留與家庭團聚基本人權構成極大困擾與障礙,有必要謀求合理解決之道。此類案例甚多,茲僅舉數實例說明:
(一)A女(非婚生子情形):印尼籍女性A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該子後雖經生父認領,並約定由母(A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A女持停留簽證入臺,移民署認於法無據因此無法許可渠之居留證申請,乃請其申請簽證時應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A女無奈向外交部陳情,得函覆表示,依親對象以依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依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為限(僅能「幼依長」),並未開放外籍尊親屬申請依親(不能「長依幼」)。
(二)B女(離婚共同監護之情形):B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之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該我國國民離婚,約定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某次B女自臺離境,未察覺居留證於境外逾期,依法申請簽證入臺,然因渠所持為停留簽證,因未合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所列事由,返臺後無法重新取得居留證。
(三)C女(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親權):C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我國有戶籍國民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95年攜女離臺,原居留證於其後不久到期,數年後攜子女返臺,惟返臺後無法再重新取得居留證。
(四)D女(夫死):原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夫妻二人常年攜女在越南生活,D女在臺未曾持有居留證,後其夫於民國104年死亡,本欲攜子返臺生活,惟取得簽證為停留簽證,縱外交部於簽證備註「夫XXX死亡,ID NO xxxxxxxxx,育有一女」,亦無助於其取得居留證。
(五)E女(非婚生子,生父經法院裁判停止親權):E女在臺非法打工期間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並經生父認領,E女受禁止入國處分,期滿後入臺,經訴訟程序,法院裁判生父停止親權,由E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是依該條項第1款規定依親居留需具備「配偶」身分,第2款則須符合「幼依長」之原則。此對於非婚(如A女及E女案例)、離婚(如B女、C女案例)以及夫死(如D女案例)之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而言,恐已構成法制上頗不合理之障礙。
三、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就停留或居留的延期,規定如下:
(一)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第1項)
(二)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3年。(第2項)
(三)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5條第4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第3項)
(四)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1、因依親對象死亡。
2、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5、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6、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第4項)
該條第4項第1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及第3款「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之情形,雖原本的居留原因消失,似仍有機會申請延期居留,但在上開案例之B女及C女,因其離婚後離境且居留證逾期,已不在「居留期間內」,即無從依該條項申請居留延期。D女案例則因從未在臺持有居留證(夫妻皆在越南生活),因此夫死後,自也無從依該條項第一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取得居留權(延期)。
四、有關臺籍配偶死亡之情形,據了解實務上允許「臺灣地區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現入境在臺停留或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可以直接申請身分證,不受居留年限或居留階段的限制。相對與此,外配並未有遇到臺配死亡,並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即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證的機會。兩相比較,似有失衡平。
五、末查,外配離境後居留證逾期,疏未能返臺延期而造成再也拿不回居留證的窘境,一再發生,衍生不少悲劇。由於居留證一般延期為1-3年,通常依民眾自己決定要辦幾年期。但實務上,一旦臺配死亡,移民署服務站就只給外配每次延期1年,若當事人想延3年則不被允許,此作法對於育有親身子女的外配恐尤其不人道,已經要自己一個人養小孩了,還被嚴格要求每年要到移民署延期,尤其在弱勢的社會處境與生活條件下,極容易一不小心就居留證逾期,逾期後又無法再申請回來,往往從臺配死亡後遭致一連串悲劇的無限迴圈。
辦法:
一、研議是否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上開相關規定或調整其解釋適用,放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得不受「婚姻」狀態或「幼依長」等原則之限制,合理確保其在臺居留權與家庭團聚權。
二、參照陸配之規定,於外配之臺配死亡時,若其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而有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必要,允許其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的權利。
三、取消「臺配死亡後,只給外配居留權每次延期一年」的行政內規,以期間接減少實務上外配屢因居留證逾期致後續喪失長期居留權的案例。」
最後決議:委員所提有共識個案 B 女、C 女、D 女,在尚未完成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前(註:此等部分確定後續將修法),請內政部依個案事實予以專案居留。至個案 A 女、E 女部分,請內政部參酌委員意見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 積極協助解決其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困境。
移 工 申請永久居留證 在 Weiwei Chang / mein B1 Leben in Deutschland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mein B1 Leben in Deutschland
Episode 21
最近因為更新護照,連同居留證要一起更新,
因此必須跑一趟 Landesamt für Einwanderung (國家移民局)
該局座落於素有柏林 ”小三重“ 之稱的 Wedding區
(好啦,完全是我一廂情願地稱呼)
在去程的路上,溫ㄤ順便分享了一下他當初申請 Blaue Karte 藍卡簽證,
以及之後轉換成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永居) 的過程經驗。
最後也隨性地帶大家一起欣賞一下 柏林小三重 Wedding 的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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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步驟:
請將相關文件掃描後以email方式寄信到相對應的部門。
柏林台灣人請寄至: IV_B3_GPF@labo.berlin.de。
所需文件:
1. Antrag beim Landesamt für Einwanderung
申請表
2. Blaue Karte Vorderseite und Kartenrückseite
藍卡的正背面
3. Krankenversicherungsnachweis
健康保險證明
4. Versicherungsverlauf der Deutschen Rentenversicherung
德國養老保險的保險歷史
5. Einkommensnachweise-Arbeitsvertrag
收入證明-工作合約
6. Gehaltsnachweise der letzten drei Monate
收入證明-三個月薪資
7. Mietvertrag
租賃合約
8. Nachweis über Hauptwohnsitz
主要住所證明 (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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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囉大家,很高興你找到了我的頻道!
我是 Weiwei,一個在德國生活四年,德語程度仍在B1停滯不前的台灣主婦.
在這個頻道我會拍所有我有興趣的影片,有些說中文,有些說德文,希望可以透過影片分享德國生活之餘,也能有機會多練習自己的德文口說,如果有聽到我說錯的方,歡迎留言糾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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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bin Weiwei Chang, eine taiwanesische Hausfrau, die seit 4 Jahren in Deutschland lebt, aber Deutsch nur auf B1 Niveau sprechen kann.
In meinem Videos geht es um alle Themen, die mir Spaß machen! Einige der Videos sind auf Chinesisch, andere auf Deutsch. Abhängig von den Themen oder der Stimm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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