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三種申報方式的稅務規劃
企業申報所得稅有三種結算方式可以選擇:擴大書審、查帳申報、會計師簽證申報。在此簡單介紹三個方案和實務優缺點,方便企業評估選擇最適合方案,達到有效節稅規劃的效果。
一、擴大書審:
對於全年度收入小於3千萬的企業而言,這是最簡單的申報方式。稅局會先公佈各行業純益率,大約介於4%到10%之間,一般是6%。只要企業「打算」申報的利潤率(純益率)大於這個標準,直接申報即可,稅局通常只會書面審查是否符合標準。對公司而言,節省了委外記帳和會計師簽證費用,而如果企業實際賺得更多,擴大書審申報是很不錯的選擇。可是假使企業是虧損了,申報擴大書審顯然吃虧,這情形可以考慮接下來方案。
二、查帳申報:
企業全年度收入達到3千萬元的規模,必須比較嚴謹的進行查帳申報,稅局原則上依法必須實質調查,這必然會造成一定的稅務風險。不過當企業有虧損的時候,無論年營收有沒有超過3千萬,都應該好好備齊帳冊,甚至是委外記帳,因為核實虧損後是不用繳稅的。
三、會計師稅務簽證:
年度收入達1億元以上的企業,一定要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小規模企業其實也是可以找會計師幫忙申報,好處主要是盈虧互抵。創業前幾年或後續經營難免可能有虧損,如果是採取這個最嚴謹方式向稅局申報,只要在十年內有開始賺錢,賺的錢可以先用先前的虧損抵掉。通常這樣能省下的所得稅,絶對比會計師查帳費用划算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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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表示,該轄區內有甲公司申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是透過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該公司全年所得額200萬元,並欲主張減除往年虧損,然而稽查後發現,甲公司短漏報當年度所得額100萬元,占全年所得額比率33.33%、短漏稅額17萬元,已不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的標準,導致該公司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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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非屬情節輕微者,不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日期:108-02-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150萬元,並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萬元,嗣經該局查獲當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其短漏稅額17萬元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為40%(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全年所得額250萬元×100%),亦超過5%,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爰核定甲公司前10年虧損扣除額為0元。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誠實列報相關收入及成本費用,以免遭補稅處罰,且不得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影響權益至鉅,不可不慎。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 85191808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短漏報情節輕微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盈虧互抵疑義
主 旨:核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短漏報情節輕微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盈虧互抵疑義。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五年四月八日 (85) 財北國稅審壹字第八五○一四三七三號函辦理。
二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
項規定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
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其屬會計
師查核簽證者,亦同。
三 前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短漏報所得已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依前項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