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被老闆隨便轉換投保單位嗎?小心年資被放水流!
今天要來和大家介紹兩條極度需要(しなさい)勞動部盡快正視的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和勞動基準法第28條(有點長點這裡看:https://reurl.cc/Y6QgA0)
在現行法下,惡質雇主往往透過隨便轉換勞工投保單位的方式,來達到節省稅費或規避累計年資的目的。也有的雇主,為了切割責任,每一間分店就設一間公司。這種狀況下,勞工辛苦累積的年資在投保單位切換之間,可能就造成年資計算的問題,甚至連請求工資墊償基金的權利,也被放水流。
今天早上,我和 王婉諭 委員、輕適能健身房受害教練一起召開記者會。故事是這樣的:輕適能健身房無預警倒閉,旗下許多員工沒有被事先告知,也拿不到資遣費,只能轉而向勞保局依法申請「積欠工資墊償資遣費」,卻因為雇主一間分店就設立一個公司的經營模式,導致在聘用過程中轉換分店的勞工年資被切斷,勞保局也只以形式上最後投保單位的年資計算勞工得請求的金額,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更求助無門。
受害健身教練表示,他從2016年開始,便任職於輕適能健身房,但今年1月底,公司卻無預警倒閉,也未發放薪資、資遣費。4月間,他向勞保局申請發給墊償後,直到10月才收到勞保局的電話,告知因為教練先前「調店」的緣故,年資不得累計計算。讓原本應該是4年多年資的資遣費,只被算8個月的時間。
身為全國關廠工人的律師,我深感錯愕,經過關廠工人多年的抗爭,才在勞動基準法的第28條,為全台勞工爭取到不只是薪水、也包含資遣費的墊償。現在卻發生這樣的狀況,害勞工無法完整地獲得薪資墊償的保障。
王婉諭表示,向勞保局索取資料後,發現「輕適能」集團的負責人賴志欽,成立多間特取名稱都有「輕適能」字樣的公司,如「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等。「輕適能」在全台共有16家分店,只要員工被調到另一間分店,就會因而變動勞工的投保單位。
在勞工的認知中,都是待在「輕適能」健身房,也搞不清楚其間的差異,卻只能領最後待的一間分店的資遣費,這是非常不合理的事。
兩週前,婉諭也曾向勞動部長質詢這個案件。針對受害勞工遇到的狀況,許銘春部長表示未來將加強勞工對於認清勞動契約避免受騙的宣導。
但是,我想請問部長,勞工根本不知道勞動契約被更改,是要怎麼避免受騙?而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看到勞動部針對這類案件進行更全面積極的作為。
婉諭也進一步呼籲,勞動部應針對「輕適能」的惡意行徑進行調查,將其員工任職的公司及分店調查清楚,並儘速研議如何將應該給付給勞工的工資及資遣費還給他們,並且針對現行勞基法第57條的規範上進行研擬,看究竟是要藉由解釋或是修法的方式,來避免其他案例再度出現。
此外,在學說與司法實務上,經常使用從公司法上「法人格否認」理論發展而來的「實體同一性」來解決雇主認定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認定形式上不同的事業單位具有「實體同一性」,事實上根本都是那一撮人的概念。
但是,勞動部甚至勞保局在辦理工資墊償業務時,認定還是相當保守。這也讓工資墊償的美意,因為雇主的作為打了折扣,更讓弱勢的勞工感覺不被國家保護。
如果勞動部不願積極採用「實體同一性」的法理,而堅持以形式上屬於不同事業單位的理由拒絕給勞工工資墊償基金的保護,未來時代力量將會考慮朝修法的方向進行。也希望「勞」動部可以真正站在保障勞工的立場,審慎檢視勞保局墊償認定的基準,要不要跟上雇主取巧規避法律的策略而有所改變。
#還是其實你根本跟不上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計算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徵才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8/10/25~108/11/04
資格條件:
壹、基本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年滿18歲以上(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男女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男性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二) 高中(職)以上學校或中華民國以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三) 以中華民國以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之學歷報考者,依教育部頒訂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檢附相關認證學歷證明,如未及於報名時檢附,最遲於第二試階段測驗當日補正學歷認證文件,否則以不符報考資格論,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 具基礎電腦操作、中文繕打、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
(五) 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較佳。
(六) 具擬任行政助理工作性質相當之經驗較佳。
貳、特定資格: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甄選為本分署之臨時人員:
1. 進用時為機關首長、機關內各級主管或其上級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就任前已在機關服務者,不在此限。
2.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6.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7. 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8.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9. 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二) 身心障礙人員: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有效日期須為108年6月1日(含)以後)。
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依甄選職缺需求,報名書面資格及文件經審查符合於簡章規定者,始得參加第一階段測驗;第一階段測驗符合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電腦測驗及口試。書面審查結果於108年11月12日(星期二)起公告於本分署網站,不另行通知。
一、第一階段測驗:
(一) 測驗日期:108年11月14日(星期四),詳細時間及地點另行於本分署網站公告。
(二) 測驗科目:行政執行相關法規及實務暨行政執行態度等 選擇題(50題) 考試時間60分鐘
(三) 第一階段測驗科目成績以100分計,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測驗。
(四) 依甄選人員第一階段測驗成績順序(分數計數至小數點第二位),按成績順序取前6名次為第一階段測驗符合者,最後一名同分者列為同一名次,結果名單於108年11月15日公告於本分署網站,不另行通知。
(五) 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護照,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供查驗,並依指定測驗時間及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六) 第一階段測驗時間、地點及試場分配,108年11月12日公告於本分署網站。
二、第二階段測驗:電腦打字測驗及口試。
(一) 測驗日期:108年11月18日(星期一),詳細時間及地點另行於本分署網站公告。
(二) 電腦測驗及口試同日於本分署舉行。電腦測驗依報考編號,採分組測驗。電腦測驗完成後,依順序進行口試。
(三) 電腦測驗成績以100分計,每分鐘需符合至少40個字,始予基本分數70分,並予以口試。
工作項目:
(一) 協助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之機關事務性工作,如協助公文資料繕打。
(二) 協助處理民眾來電或到場洽詢事項,就民眾所提簡易性或經常性問題,作初步回覆。
(三) 協助辦理機關一般性行政業務事項(如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之行政事務)。
(四) 其他交辦事項。
(五)薪資:
1.採月薪制新臺幣23,100元,內含臨時人員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
2.享有勞保、健保(依勞、健保相關規定辦理)、本分署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不提供膳食、住宿及交通費。
3.臨時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核發年終工作奬金。
工作地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90055屏東市建豐路180巷28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秘書室馮先生、聯絡電話(08)7366626分機2202,週一至週五9:00~12:00;13:30~17:30。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計算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徵才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官職等:
職系:
名額: 2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90-屏東縣
有效期間: 108/05/08~108/05/16
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年滿18歲以上(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男女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男性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二) 資訊人員除前款資格外,並應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專科以上學校資訊、電機、電子等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畢業證書者,如具有專科學歷而非上開科系,擔任相關工作資歷5年以上者(需檢附工作經歷證明),亦可報名。
(三) 以中華民國以外同等學歷報考者,依教育部頒訂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檢附相關認證學歷證明,如未及於報名時檢附,最遲於第二試階段測驗當日補正同等學歷認證文件,否則以不符報考資格論,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 具基礎電腦操作、中文繕打、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
(五) 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較佳。
(六) 具擬任行政助理、資訊人員、美編人員工作性質相當之經驗較佳。
二、特定資格: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甄選為本分署之臨時人員:
1.進用時為機關首長、機關內各級主管或其上級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就任前已在機關服務者,不在此限。
2.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6.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7.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9.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二) 身心障礙人員: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有效日期須為108年6月1日(含)以後)。
(三) 具備TQC企業人才技能認證或ACA國際認證(Photoshop 或Illustrator)證照尤佳,並於報名時一併檢附證照影本。
工作項目:
壹、工作項目:
一、行政助理:主要工作如下,詳細工作內容清單,如附件。
(一) 協助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之機關事務性工作,如協助公文資料繕打。
(二) 協助處理民眾來電或到場洽詢事項,就民眾所提簡易性或經常性問題,作初步回覆。
(三) 協助辦理機關一般性行政業務事項(如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之行政事務)。
(四) 其他交辦事項。
貳、資訊人員:
(一) 協助機關資訊安全環境檢查、資訊安全管理制度(ISMS)導入及通過驗證、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等業務。
(二) 協助機關網站、內部網站管理維護;機房環境監控、網路連線狀況和伺服主機及系統管理維護。
(三) 同仁電腦(含周邊)設備管理維護、軟體安裝、各項會議、課程相關影音、媒體設備操作及管理維護事項。
(四) 資訊業務相關交辦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參、美編兼行政助理:
(一) 協助機關製作平面文宣或影片、簡報、企劃書。
(二) 協助機關製作多媒體文宣(含機關臉書及LINE帳號維護。)
(三) 行政助理辦理之工作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肆、薪資 採月薪制,內含臨時人員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
一、行政助理:月薪新臺幣23,100元(正取19名,備取10名)。
二、資訊人員:月薪新臺幣32,000元(正取1名,備取2名)。
三、美編兼行政助理:月薪新臺幣24,100元(正取1名,備取2名)。
四、享有勞保、健保(依勞、健保相關規定辦理)、本分署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不提供膳食、住宿及交通費。
五、臨時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核發年終工作奬金。
工作地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90055屏東市建豐路180巷28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自108年5月8日(星期三)簡章公告於本分署網站起,接受報名至108年5月16日(星期四)17:00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本項甄試簡章及相關資訊同時建置於本分署網站(http://www.pty.moj.gov.tw)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400),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發售紙本。
三、參加甄選人員務必請先詳閱甄選簡章內容,僅可擇一甄選職缺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甄選職缺,本次甄選職缺考試時間同步實施,如同時報考多項職缺致損及考試權益,考生自負後果,不得異議。
四、甄選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請於報名時申請「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本分署得要求甄選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如需輔具請考生自備,考生申請使用自備輔具,應於考前一天由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五、本次甄選毋須繳交報名費。
六、參加甄選報名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本分署(屏東市建豐路180巷28號)或專人於本分署上班時間送至本分署服務中心,收件人請書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秘書室」並勾選報名考試類別。
七、報名以郵件寄送者以郵戳為憑,專人送件者以本分署服務中心收件時間(108年5月16日17時)為憑。逾期送件、收件,均視為未完成報名,不得參加後續甄選,已寄送報名資料亦不予退還。
(一) 報名表(最近半年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身分證影本正、反面黏貼於報名表正面)。
(二) 簡要自傳表。
(三) 具結書。
(四) 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文件(女性免附)。
(五)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以中華民國以外同等學歷報考者,依教育部頒訂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檢附相關認證學歷證明,如未及於報名時檢附,最遲於第二階段測驗當日補正同等學歷認證文件,否則以不符報考資格論,應考人不得異議。
(六) 身心障礙人員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有效日期須為108年6月1日(含)以後)。
(七) 一律以白色A4紙列印或影印,各項報名表件詳細檢查無誤後,請按報名表、簡要自傳表、各項證明文件,依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八、報名資料不齊全者,視同書面審核未符合,不得參加第一階段測驗。
九、本次甄選將擇優錄取,實際錄取人數未滿足職缺時,本分署將另辦理第二次招考。
十、總成績計算方式:行政助理筆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40%,電腦測驗占甄試總成績20%、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40%;資訊人員及美編兼行政助理第1試成績佔甄試總成績40%,第2試成績佔甄試總成績60%。應考人各項分數相加後為甄試總成績。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以第2試測驗成績(行政助理:中文測打及口試成績總合)之高低決定錄取順序。
十一、本報名資料經投遞本分署受理後,恕不予退還,甄選人員如需備份,請先自行影印留存後,再行寄送。
十 二、本次甄選錄取人員僅限於本分署服務。
十三、所填載之報名表資料,如有不實,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僱,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十四、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傳染病者,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蓄意隱匿者,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
十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將以修訂後公告本分署網站公告事項為準。
十六、本案聯絡人:秘書室馮先生、聯絡電話(08)7366626分機2202,週一至週五9:00~12:00;13:30~17:30。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計算 在 勞工保險局- 計算各雇主應提繳墊償基金之數額 的推薦與評價
凡適用勞基法之投保單位(含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依規定均應「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唷! 勞保局每月按所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計算各雇主應提繳墊償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