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的肺,今天過得好嗎?】
#花東的朋友很好 #西半部的朋友普通 #法律白話文透過環保署關心您的肺
▌代誌係安內
聽說台中最近空汙又很嚴重了,作為想要逃開返鄉投票車潮的有帶身分證的北七青年,今天決定來會會台中的空氣(對不起不是谷關的)。天很藍,沒有霾,hen好,是一個迎接莘莘學子回家的好天氣,唯一懷疑了一下,這麼不冷真的是冬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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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錯過前幾天空汙很嚴重的日子,不過作為「前」長期居住在台中的台中市民,對霾害一點也不陌生。盧秀燕不久前才廢止了中火兩機組的許可證,為已經討論熱烈的空汙問題,再次增添了一把柴火!這種我們俗稱火上添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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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選舉全台灣最關心環境相關議題的一定不會少了台中,但盧媽媽撤掉許可證這件事,really禁得起考驗嗎?(PS看台電新聞稿覺得很可愛:「即便處分違法,但台電是守法的國營事業,一定會遵照規定。」)
▌中火許可證的出生到死亡
中火有10台燃煤發電機組,是 #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4條 所謂的 #固定汙染源,並且要取得政府的 #操作許可 跟 #燃料使用許可,拿到 #許可證 才可以運轉。而且為了確保拿到許可的人會乖,這個許可是會有期限的,期限到了依照 #第30條 要申請 #展延,讓政府看看你是不是有一樣乖,只要你沒有不乖,原則上政府要繼續給你這個許可,通常是給3~5年。(2018年6月修法前有關展延的部分是規定在第29條,那時候規定是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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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火的情況是除了9號機,其他機組的許可都在2018年2月到期,本來過去一直都是給五年的展延,但是台中市就覺得他要加強管理,5年才檢查一次這傢伙乖不乖太久了,所以就把期限改成2年,然後註記說:「總許可量限制為1600萬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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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先回到2016年1月26日,台中市通過了 #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這個條例當初訂定的時候也是有很大的爭議,就先認為這個條例有效好了,其中他在第3條第4項後段就說「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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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就出在減量的基準到底是什麼?是近年最高使用量?還是許可總量?台中市政府一直沒有給答案,直到去年後半年才說是1104萬噸(有發現嗎?其實就又快到展延期限了,其實台電根本也很難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去調整改變)。但依照自治條例訂立的時候,中火的總許可量是2100萬噸,算下來應該是1260萬噸才對(數學好難Q),也就是說,1104萬噸很可能是用近年最高使用量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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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那台電在不爽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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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到底是用什麼來罰?如果說是自治條例的話,台中市政府你不要忘了,當初是因為自治條例裡面沒有罰則的規定所以不需要經過中央核定,只需要備查就好,那沒有罰則是要怎麼罰!那如果是依照許可證上面的註記去連結回空汙法的處罰,你台中市政府之前明明許可的就是1600萬噸欸!不是你環保局在去年11月底說:「啊我寫錯了啦!」就改成「2020年起要減煤四成」可以解決的吧!這樣的瑕疵是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規定的「顯然錯誤」而可以隨時更正嗎?感覺有點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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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當然還有 #信賴保護 的問題可以討論,但想講的是即使不要空汙、#能源轉型 是大家的共識,政府也要按照應有的程序去減量,不要忘記程序的正義放在哪裡都應該要被重視,如果連法規都不能好好完善、落實,要如何讓人民相信政府有下定決心要好好解決空氣汙染的問題呢?
#本來還想講別的 #想不到這個講一下 #就這麼多內容了 #卡
▌一鍵激活大腦的環保細胞!
李濬勳|環保理由百百種,相關規範究竟保護的是「人」還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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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玟嶸|環評修法修什麼?先認識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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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從街頭到法院的十個環境運動》書摘 :一本台灣環境訴訟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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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濬勳|二氧化碳排入大海的「減碳」迷思:海洋酸化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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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sXUeaK
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4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裁判短訊📌
🔘台塑石化生煤使用減量案【中高行105年訴字第336號判決】
台塑石化公司六輕廠就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生煤使用許可證,向雲林縣政府提出展延許可之請求,雲林縣政府雖予以核可,但對於許可證中所允許的生煤使用量及固定汙染之操作內容予以變更,台塑石化公司表示不符,歷經一年左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於月初作成判決,判定原告台塑石化公司敗訴,以下為您整理判決摘要:
🔖本案爭點:
雲林縣政府就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生煤使用許可證之核發,是否具有實質審查之裁量權限?有關辦法及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又縱使雲林縣政府享有主管權限,有關減量之核定是否構成裁量濫用?
🔖法院判決摘要:
1⃣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條(土地管轄)、第6條(空汙防治分級管制)、第7條(空汙防制計畫)規定,雲林縣政府就縣內空氣污染防制、固定污染源及生煤使用之管理、操作許可內容之查核等,有主管權限;又另依據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4、27及28條之規定,公私場所有固定空氣汙染源、多個固定汙染源以及生煤使用者,應向空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該等核定之具體辦法雖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之,惟縱觀各管理辦法,均可觀察到申請者需向審核機關提出一年之排放檢測報告,以及許可證具體操作條件的核准(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7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2條參照),故雲林縣政府對於許可證核發之准駁及許可證之操作條件,自有裁量權限,並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2⃣
雲林縣政府業已舉證並說明原告麥寮二廠系爭製程排放粒狀污染物有影響轄內空氣品質及人民健康之虞,縣政府為改善該等情況,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並參考行動計畫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並據麥寮二廠近5年之實際操作使用情形,於麥寮二廠上開製程仍可繼續正常操作情況下,藉由合理逐步調降麥寮二廠之生煤使用量等手段,以期達到上開規定及計畫所預期減量之成效,原處分之裁量核屬有據,並無裁量濫用之情形,核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及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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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環境法各論(二)─廢棄物質循環清理法制之研究/陳慈陽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539
🔸環境政策與法律/葉俊榮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2829
🔸環境風險的公私協力-國家任務變遷的觀點/辛年豐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6050
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4條 在 蘇治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修正空汙法第12條、第28條,讓政府更有力】
空氣汙染,已造成台灣社會付出相當大的成本,更是鄉親們心理的陰影。日前在網路上看到這位阿嬤的演說,讓人心裡非常的不捨。
我將正式提出【空氣汙染防制法第12條、第28條修正案】,一方面把總量管制的權限,統一回歸給環保署,由單一機關以全國角度通盤考量;另一方面,將關於容易造成空氣汙染物質的販賣申請、審查、核可等權限,回歸給地方政府,讓地方政府能更有效的管制。
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而立法委員,則是要把法律建構好,才能讓法律發揮最大效果。
影片來源:即新聞、Thomas Chung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7IHVKL14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