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空白本票 在 簡榮宗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民黨主席選舉,衍生出洪秀柱前主席跟張亞中候選人間的爭論。
到底是主動還是指派?
是募款還是借款?
是支票還是本票?
似乎仍有待雙方釐清。
不過純粹從法律上的觀點而言,當初的票據如果是如照片所示,那根本是無效的票據。
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定有明文。
而本票之「發票日」為法定必須記載事項,如未載發票日(即照片下方發票日處空白),本票即為無效。
以後民眾開立或收受本票都要留意。
空白本票 在 飆捍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以前新聞都寫成這樣
到現在還欠一堆
不用一直講說余天爆料
爆你妹妹的 2011年
就全天下知道了
當時吳宗憲計畫賣掉位於信義區挹翠山莊「高林閣景觀豪邸」社區獨棟式的別墅,及東區「惡魔島」等物業換個十億元處理相關債務,其中挹翠山莊別墅,吳宗憲開價四億八千萬元,但是三年來,這些物業處理得不順利,挹翠山莊別墅的土地與建物設立了不同順位的抵押,第一胎是銀行,第二胎在其他人手上,吳宗憲雖然曾試圖找銀行整合債務,借新還舊,同時提高額度,以供周轉,卻四處碰壁,最後輾轉找到陳盈助幫忙。
陳盈助的爭議並沒有這麼容易釐清,因為在陳盈助與吳宗憲之間還夾著一個秦庠鈺。
秦庠鈺是鼎立集團總裁,因涉及八億元吸金案被法院裁定收押禁見,他也是陳盈助所創辦「福添福基金會」的顧問。秦庠鈺去年十二月三日透過「福添福基金會」,向嘉義市腦性麻痺協會腦麻烘培坊訂購了七千盒年終尾牙伴手禮餐盒,為此嘉義市長黃敏惠還特別頒贈感謝狀給秦庠鈺,顯見陳盈助與秦庠鈺兩人交情匪淺。
麻煩的是,秦庠鈺近年來一直都是檢調單位偵辦吸金案的重點對象,陳盈助、秦庠鈺和吳宗憲的借貸關係,也使得陳盈助近年來努力不讓自己再被檢察機關注意的努力功虧一簣。
秦庠鈺二○○七年間以匯鉅公司從事互助會吸金,遭桃園地檢署逮捕、起訴,全案仍在法院審理中。秦庠鈺在匯鉅遭查辦後另外成立「鼎立國際集團」重操舊業,檢調單位在搜索秦庠鈺住處時,搜到兩張吳宗憲簽名的空白本票,更讓外界好奇,不知陳盈助、吳宗憲與秦庠鈺之間的三角關係究竟是怎麼回事。
陳盈助的友人不願說吳宗憲究竟借了多少錢,僅表示那棟別墅其實是不夠還陳盈助的,因為吳宗憲的房子早就抵押變現了。
他指出:「吳宗憲拿出的擔保品祇有挹翠山莊的別墅,盈助是第三胎,後來吳宗憲用這棟別墅抵債,盈助還要還掉前面兩個順位的債務,房子才能在前一陣子完成過戶,盈助等於又幫吳宗憲還了一大筆錢。」
這幾年陳盈助相當低調,多半待在住家不遠的「玫瑰園」庭園咖啡餐廳,談事情、約人聊天。陳盈助選擇在自己的咖啡廳與人碰面,因為他早年坐牢,身體不好,不喝酒、不近女色,唯一的喜好就是喝咖啡,每年還會重金收購阿里山的特等茶,有事找他,到「玫瑰園」多半就能找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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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空白授權票據,係指發票人預先簽名於票據,而將票據上其他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補充完成之票據。 我國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