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解答第二彈]
第一題
(一)爭點:裁罰性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別實益
A處分區分「罰鍰」與「勒令停止建物使用」兩部份討論,罰鍰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有行政罰法第7條適用,甲無故意過失,故裁罰違法。勒令停止建物使用為管制性不利處分,無行政罰法適用,不以甲有故意過失為前提,故處分合法。
(二)爭點:直接強制之定性
斷水斷電為直接強制之手段,為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第二題
爭點:法律構成要件(行政判斷)與法律效果(行政裁量)。
違規情節是否重大,為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之判斷,而非法律效果之選擇,故非行政裁量之範圍,除非涉及判斷餘地之情形,否則法院原則上有完全之審查權,故勞動部主張「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應為無理由。
#最後衝刺週
#金榜題名
同時也有65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還在停業怎麼辦】 今天來討論紓困振興第四次追加預算。 5 月中進入三級警戒後,各行各業都受到疫情衝擊,七月底疫情開始調降為二級,大家的生活正在緩慢恢復中,但部分產業,仍須有條件開放營業、或是仍須關閉,這些產業從業人員承受極大的壓力。 9 月 1 日我曾召開「紓困再加碼,復工有辦法」記者會,提到許...
第 一 條 法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的遺產難道不能只給我想給的人嗎?】
關於財產,小編今天要來講講小編我沒有的煩惱,也就是要來說說有財產的人才會有的煩惱。名下有財產的人在死前若是想安排自己的財產,避免自己死後大家上演連續劇裡的遺產爭奪戰、但又不想給某個或某些特定繼承人,可能的方法有什麼呢?
🎸【遺贈和死因贈與的基本介紹】
簡單來說,遺贈指的是贈與人(死者)寫在遺囑上的單獨贈與行為;死因贈與是贈與人以及受贈人在死者生前就已經約定好的契約;也就是說,前者是指要一邊說要送就可以、後者是要兩邊互相講好的。就遺贈而言,如果贈與人不小心送太多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有一個最低限度的遺產可繼承,以免有繼承人拿不到任何財產),會受到民法第1225條的扣減限制,繼承人可以跟受贈人要回自己應有的特留分的部分。但是死因贈與是否會受到民法第1225條的扣減限制呢?
🎸【死因贈與可否扣減?】
很可惜這個問題並沒有一致答案。否定說認為死因贈與不用扣減的原因在於,死因贈與就是一種贈與,一般贈與不用扣減、死因贈與當然也不用,所以就算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受贈人也不用還回去(繼承人QQ),實務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採否定說;但肯定說認為,死因贈與雖然是生前就贈與了,但其實跟遺贈一樣都是贈與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既然遺贈和死因贈與的效力發生在贈與人死掉那一刻,應該要同等處理;且這樣做才不會讓特留分的制度設計形同虛設。我國針對死因贈與並沒有規定,故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166 號民事判決說:「……死因贈與者,有無民法第1225條就遺贈所設特留分扣減規定之類推適用,亦即被上訴人得否按其應得特留分不足之數,由系爭財產中扣減之?……」,雖然最高法院在此沒有明確表示採肯定說,但卻也指出應該考慮類推適用之可能。
🎸【可是我偏偏就不想送他咩】
萬一死者生前就是堅決不想給某個/些繼承人的時候,又該怎麼辦呢?由於實務對於前段的問題還沒有穩定見解,我們來天馬行空一下,讓這個贈與可以被算成是一般贈與,這樣繼承人就無法行使特留分扣減了,比如說:假設送一個清朝的青花瓷,雙方約定贈與者死前三秒將青花瓷送給贈與者,或者是西元2050年時(贈與者當時已經死了)才送出去,這些都不是贈與者死亡那刻發生效力的死因贈與;又或者不用一般贈與的名義,而改用其他契約種類移轉青花瓷,避免特留分扣減問題。雖然這些方法有點異想天開,但法律也許就是在知法用法的基礎上,繼續在嚴肅的法律文字間發揮創造力吧!
第 一 條 法律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北通咁有通?】🧐🧐🧐
今天早上財建委員會進行局處工作報告,我對台北通提出幾項質疑,但柯市長大力推動的台北通,資訊局除了APP會員數之外,每月會員成長數、活躍會員數等資料,無法說明,就連註銷帳號的機制也不完備。這樣的回應實在讓人傻眼。
市府長期迴避台北通的本質,對外總是說是一種便民的市政服務整合APP,是一套「台北市民身分憑證系統」。但其實,它本質上就是柯文哲私自發行的 #數位身分證!
1⃣ 台北通美其名為整合服務,實際上恐有個資安全疑慮
數位身分證引起爭議的最大原因,就是相關的法制並不完備,尤其在個人資料的管理及使用。人人一張的身分證,它的法律依據只有《戶籍法》第51條「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不只身分證沒有專法規範使用,台灣對於數位資料交換也欠缺相關立法。
相較於有完整立法後才發行數位身分證的歐洲各國,台灣目前仍然欠缺發行數位身分證的法制基礎,台北市當然也沒有這些法制基礎。民眾黨的高虹安委員,也曾質疑數位身分證是拿民眾當 #資安白老鼠。但民眾黨主席柯市長卻在台北市大力推行柯文哲版的數位身分證:台北通。
台北市的資安究竟可不可靠,其實不必我多說,大家隨手google就可以找到一堆局處遭駭,或者市民個資外流的新聞。
2⃣ 一日台北通,一輩子台北通?
台北市的多個卡證如敬老卡、愛心卡、數位學生證都綁定台北通,今年還開始將中低收入戶證明納入台北通之中。民眾們在取得台北市各種票證的同時,也可能默默擁有了台北通帳號。加入很容易,那退出呢?台北通的 #帳號註銷機制 在哪裡?
對於這個問題,呂新科局長回答得相當模糊,一開始說有退出頁面。但有安裝台北通的 潘懷宗 議員 在現場找半天,就是找不到註銷帳號的畫面。局長才說:必須 #打電話停用 。
實際上,根據資訊局的資料回覆:目前註銷會員得民眾來電提出申請,核對身分無誤後,即刪除其會籍;台北通網站另外設有「停用」帳戶功能,目前停用註記共有2,586件。退出真的好困難!市府透過各種手段,迫使民眾使用台北通,蒐集大量的個資,卻沒有提供同樣便利的退出機制,甚至電話撥打之後,是不是有真正刪除帳號,也無從查核。
3⃣ 台北通有多少「 #活躍會員 」?
資訊局今天回應安裝台北通APP的人數有 128萬。但根據我的索資,截至9月13日為止,台北通總會員數達 199 萬。有實質數位身分證能力的 #金質會員 有176萬3,560人,其中有79萬7,897人是 #非台北市民。而在96萬5,663個台北市民中,有 #大約三成 的民眾,是因為申請其他卡證而被迫加入的。尤其是市府的員工。因為柯市長的台北通簽到政策,已經必須人人一個帳號。甚至在最近,連府外委員、一般民眾到台北市府開會也必須申請台北通才能簽到、參與視訊會議。
今天的會議中 林穎孟 台北市議員 苗博雅 MiaoPoya 也針對台北通的「活躍會員」提出詢問,以瞭解使用現況。局長一開始說會再提供資料,大家都以為是現成數據。第二輪我再次詢問,實際上是: #目前沒有資料 。根據資訊局的回覆:「台北通的會員活躍數,是以『認識市民 (KnowYour Citizen,KYC) 』為核心,整合實體悠遊卡及線上會員機制,發展為台北市市政服務會員中心,並提供各項個人化之市政服務,為保護使用者之個人隱私,故未有登入操作之統計。」這麼基礎的台北通使用統計數據都無法提供,不禁令人懷疑,除了衝會員數之外,台北市府到底有沒有真心想要營運台北通,還是只是想要取得民眾的個人資訊?
這些問題,市府必須說清楚,講明白。因為民主國家的數位化,要以保護民眾的個資為前提,而不是以騙取民眾的個資為前提!
第 一 條 法律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還在停業怎麼辦】
今天來討論紓困振興第四次追加預算。
5 月中進入三級警戒後,各行各業都受到疫情衝擊,七月底疫情開始調降為二級,大家的生活正在緩慢恢復中,但部分產業,仍須有條件開放營業、或是仍須關閉,這些產業從業人員承受極大的壓力。
9 月 1 日我曾召開「紓困再加碼,復工有辦法」記者會,提到許多產業因警戒延長而持續停業,但卻只能跟其他「早已開業」的店家領同等補助,這是非常不公平的事情。
有些產業比別人停業更久、或是受限更多,但紓困卻領得沒比較多,這樣實在不太對。希望行政院、經濟部來加速研究,公告相關的補助辦法,尤其是那些產業可以申請,另外停業的行業,復業的計畫跟時間表,也應研究討論,除了目前已領的紓困,但問題還是三個月後可否營業都還不知道,像這些行業有什麼長期的規劃?如果沒有工作做,對從業人員來說都是嚴重打擊,相關單位應給予後續安心的計畫安排,比如怎樣情況下能復業,怎樣情況下沒辦法但可用什麼方法支持,請相關單位務實傾聽第一線業者的需求,考量產業特性公告防疫指引。
院長回應表示,會密切跟指揮中心確認,什麼時間是可以開放來復業的時間,盡量傳達給業者讓他們安心,穩定後會漸漸開放。
希望能兼顧疫情之下,讓各行業都有活路,也讓各行業的從業人員都能掌握下一步的規劃進度,資訊多一點,焦慮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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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法律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這是一封來自台北監獄 - 大麻公子皓程的一手公開信。皓程因大麻種植被判刑 4 年 6 個月,目前正在台北監獄服刑,編號 1819(如果沒聽過皓程的悲慘故事,請先去聽 EP44)
這個全新單元你將會聽到來自監獄的第一手消息,我們會透過與受刑人通信的方式,將他們的監獄生活和心境轉換分享給聽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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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015BT13TNTEKQ
第 一 條 法律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這個會期總質詢,最重要的質詢就是:🔺中資滲透高雄港案。
這個案子牽涉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以及港務公司,ˋ這兩方怎麼說呢?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投審會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一事,與港務公司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港務公司說是投審會審核通過,投審會說無公文往來❓❓ ... 這到底是?
後來才發現,港務公司在2017年透過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中資來台訂定租賃契約」是否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內?投審會函覆:「不動產租賃」”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也就是說,🔺即便知道是中資承租高雄港碼頭,也不在中資投資限制範圍中。
這個問題頗大。
根據美國2018年8月通過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針對可能讓外國投資人得以取得涉及國安的「#不動產交易、「#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可透過個人介入取得資訊的投資案(如取得董事席次、觀察員或其他得以介入控制),在交易完成前,都必須要經過「事前審查,以及,「事後調查」...如果,事前審查或事後調查結果,確認有國安風險,則可依照法案內容,要求 #更動投資內容。
看到了沒有,美國訂定FIRRMA法案,目的很明確,就是針對可能涉及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不動產交易,作更嚴格的把關。為何要這樣做?就是防止共產政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控制!
反觀台灣,依據港務公司2017年委由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的內容來看,並不是不知道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賃契約中,背後中資的存在,而是要讓投審會背書,確認這樣的中資介入控制碼頭的租賃契約,是不在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內。
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卸責" ... 表明目前法規授權中資租賃碼頭沒問,那,難道立法機關不需要讓台灣對中資滲透,有一部更嚴格的法律來對抗?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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