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張榮發遺囑案認識遺囑】
🎸有效的遺囑,該怎麼寫?
遺產的繼承,除了按照法律的規定分配外,法律也允許被繼承人(過世者)透過遺囑的方式,自由處分遺產。立遺囑的條件是:年滿16歲,且方式必須是下面的五種方式的其中一種。
1️⃣【自書遺囑】:只要遺囑人自行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可。但必須要親自手寫而不能以電腦打字的方式,有爭執時可以透過筆跡確認是否真的是本人所寫,是常見的遺囑類型。
2️⃣【公證遺囑】: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最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一起簽名。雖然程序比較繁瑣,但可以確保本人真正的意思,將來比較不容易有爭執。
3️⃣【密封遺囑】:由遺囑人或繕寫人書寫遺囑全文,遺囑人應在內文與密封的封縫處簽名,其餘步驟跟公證遺囑相同。雖然因為程序比較繁瑣,但能保持隱密性。
4️⃣【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由代筆人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則應按指印。在遺囑人不便寫字或是不識字時可以使用。
5️⃣【口授遺囑】:在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四種方式為遺囑的時候,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據實作成筆記或是錄音,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一起在遺囑中/錄音密封處簽名。但當事人的真意比較容易有爭議。
🎸張榮發的遺囑是哪一種?有什麼爭議?
張榮發的遺囑,是由張榮發找來劉孟芬書寫,並且有記載年月日,也有遺囑人簽名,類型是屬於【密封遺囑】。張榮發過世後,遺囑的內容公諸於世,其中一點寫到「本人的存款、股票、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三子張國政則向法院起訴主張,該遺囑是在父親精神障礙的時候所為、並非本人簽名、不符合任何一種法律規定的遺囑的方式,認為該遺囑無效。
經地方法院調查,透過就醫紀錄、評估紀錄,繕寫人、見證人、公證人的證詞,以及由調查局用張榮發過往簽過的董事會、醫院文件進行筆跡鑑定,最後判決認為三子的主張均無理由,這份遺囑是有效的密封遺囑。(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8號判決)。
🎸遺囑有效,就完全按照遺囑分遺產嗎?
在遺產分配中有一個概念叫做【特留分】。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分配遺產,稱為應繼分,譬如父親去世,母親與兩位小孩是繼承人,每個人的應繼分是各三分之一;而如果有遺囑,導致其中有些繼承人所分到的遺產不到原本應繼分的一半(或三分之一),那這些繼承人透過法律的保障認至少可以拿到一定部分的財產,這就稱為特留分。
根據報導,張榮發的遺產經國稅局認定為240億元,除了張國煒外,還有包含張國煒母親在內的其他五位繼承人(有一位繼承人死亡由子女代位繼承),這五位繼承人的特留分各是20億(每人應繼分240/6=40,特留分40/2=20),所以張國煒將繼承到140億的遺產(240-5*20=140)。
最後,張榮發的遺囑中還有提到,願眾子女及孫輩們,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除了財產,要如何實現張榮發其他遺願,也繼續考驗著後人們。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317inv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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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要保人簽名,變更受益人,是否對原受益人構成侵權行為,要負擔賠償責任?
這一件訴訟是父子為爭奪保險金,對簿公堂人倫悲劇,業務員無端捲入糾紛,上法院當證人,證詞左右閃躲,似是而非,實在辛苦。所以,以後如果幫客戶辦理受益人變更,沒見到要保人本人,不要輕易送件。
本件事實精簡如下:
大華與小花為夫妻,生有兒子志明一人。二人感情不和離婚後,小花以自己名義購買終身壽險,金額為四百萬,並指定大華為受益人。
後來小花因病昏迷不醒,法院宣告監護,由志明擔任監護人。志明在小花昏迷中,偽造小花簽名將保單受益人變更為自己,並在小花死亡後領取保險金。
大華事後知悉此事,要求志明把保險金交出來,志明拒絕,大華就向法院起訴,主張志明的行為是侵害自己的受益權,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判決 108 年度 上 字第 439 號,決判決大華勝訴,主要的理由是:
一、 辦理受益人變的時間點,小花已經陷入昏迷,不可能親簽,也不可能授權別人代辦。
二、 志明雖然一再否認契變書上小花的簽名是自己偽造的,但是筆跡鑑定出來不是小花親筆簽名,而契變書卻是志明交給業務員去辦理變更受益人。所以,契變書上小花的偽造簽名,志明絕對是知情的人。
三、 大華是小花指定的保單受益人,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志明以偽造文書的方式變更受益人,變相剝奪了大華的受益權,導致大華產生了保險理賠金額的損害,志明依照民法第184條規定,應該負擔400萬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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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法院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要當新手房東的人,必須注意了,最好把戶籍遷走,別讓租客收到重要的信件。近年房屋詐騙屢見不鮮,有針對賣方、買方,甚至是租客也能把房東的房子騙走。台北市地政局就有公佈幾項常見詐騙房屋手法,其中就有房東因為沒有走遷戶籍,被不肖房客攔截,最後房子遭法拍,被害屋主求償無門的案例。
台北市地政局指出,曾有歹徒利用屋主出租房屋卻沒有遷走戶籍的疏漏,偽造屋主簽發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債權憑證,法院依戶籍地址通知屋主時,通知書卻遭租屋者攔截,房屋因此遭法院拍賣。
想法:
1.不管是法院或行政機關文書(比如:罰單),
都是以戶籍地為寄送地址,
這樣就算合法送達,算是已經合法通知你了,
所以戶籍地很重要!
最好是自己就住在那個地址,
或有家人在戶籍地幫你代收...
2.但家人或是可以信賴的人,有時候也不一定可以信賴,
比如媽媽收到沒告訴你,那真的很靠背,
這種還算無心之過,更嚴重的是背叛!
這種事情我看很多了,
比如:妹妹把房子無償提供給哥哥住,
只保留一個房間放房地謄本跟印鑑證明,
過了三十年,要把房子過戶給女兒時,
才發現房子已經被過戶變成哥哥的小孩的,
這種事情要怎麼說呢?
3.回到房東的事情,重點還是在哪句話,
就是別把自己戶籍放在別的地方,
戶籍地,可以做的事情,太多了!
4.也許有人會說,法院也是共犯,
因為他看到本票被偽造也不審查,
問題是,
法院對於本票這種東西,本來就是形式審查,
內容該有的都有,它就發本票裁定了!
至於這個本票是不是被偽造?
那是你收到法院本票裁定後,說我沒有簽這個本票啊,
提起訴訟,法院才會進入實體審查,
如果你沒住戶籍地,你就不會收到本票裁定,
那房客當然可以拿這個裁定去聲請執行拍賣你的房子,
然後法院拍賣通知也是寄到房客那裡,
你根本不會知道,那房子被過戶,你也是完全不知情的!
5.也許有網友會問,為什麼法院對於本票審查那麼寬鬆?
不好意思喔!有多少資源做多少事,
法律制度設計就是如此,
如果每張本票,法院都要進行筆跡鑑定,
那法院光處理本票就飽了,還有辦法處理其他案子嗎?
這就是檢查能量的問題,跟防疫能量有點像,
你不可能針對2300萬人都進行篩檢的,
那不但不切實際,也很浪費醫療資源跟檢疫能量!
每天進法院的本票,全國可能有好幾千張,
其中大部分都是沒問題的,是債務人本人簽署的,
那有必要因為1%有問題的本票,把法院的資源耗盡嗎?
所以我們就設計一個制度,
一般人都可以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
法院形式審查沒問題就核發,
收到的債務人,如果發現這個本票是偽造的,
就趕快向法院提訴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這樣法院就可以針對那1%有問題的本票進行實體審查了...
結語:
還是那句話,戶籍地跟居住地吻合比較好,
分開問題多,住在戶籍地最好!
#戶籍地很重要
#本票裁定
#你要人家的租金人家要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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