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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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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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答辯狀反駁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本人黃士修,日前因評論中衛口罩事件,被網友威脅提告而回擊,台北地檢署採取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羅織本人入罪。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犯公然侮辱罪,拘役五十日。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我說我有注意到,只是當時我天真地相信,即使立場不同,對於我答辯列舉法院對言論自由之明文標準,不可將使用之文字與評論對象之事件割裂,也期待看到法官做出反駁的見解。豈料,法官一句「均不足採」便判本人有罪,且直接逼近量刑上限。
最近我的一群損友,三天兩頭傳拘役五十日的判決給我,例如:熊抱未成年女生說身體香、土地糾紛拿滅火器噴親戚、持刀和球棒恐嚇同事、侵入住宅放汽油桶,都是拘役五十日,我才知道我被當成窮凶惡極的罪犯。順帶一提,當年曾文生偽造陳菊行程表,也被判拘役五十日,不過他緩刑兩年就免罰。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明日即將開庭。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過往一些爭議的社會案件,有網友批評恐龍法官,我向來都為司法人員辯護,解釋法院判決必須作全盤考量。但如今我親身遇到政治判決,難忍不公而提起上訴。我甚至不排除打到釋憲,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常言道「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一般民眾若被有心人士濫訴,又遇上特定立場的檢察官與法官,根本無所適從。若能確定言論自由的邊界,即使是採取完全切割事實脈絡,只要提到負面字句就能陷人於罪,建立一致的判決標準,也算是對司法有所貢獻。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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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上訴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 本件答辯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答辯狀反駁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抓緊着成績表的爸爸]
瘦削的少年,一頭濃密黑髮,梳了時下韓星流行的「中分」髮型(前額留海中間分界)。身上穿着窄身深藍色西裝,裡面的白色襯衣鈕扣的深藍色,和西裝外套顏色一樣,吊腳褲子下搭配了一對啡色綁帶紳士鞋,刻意地沒露出袜子,腳眼配合潮流低調地裸露着。
他要面對三名年紀比他最少大一倍的成年男士查問。有人穿着帶波點煲呔,有人頭髮花白背微佝僂,有人不住托着自己的眼鏡。少年說話清晰,刻意安排停逗位置,句與句之間有足夠的沉默,讓大家有足夠時間抄筆記。
少年那對細小的眼睛,留心地捕捉看着成熟男人抄寫的速度,待對方停筆,眼光從桌子上抬起,他才繼續說下去。即使說到緊湊的內容,他也刻意把語速放慢:「我個人所知_通常_第一_萬用刀有好多地方買到_野外用品_店鋪_有得買既_第二,我自己的用途_同其他人…」
成熟男人問:「你怎知道其他人呢?只能講你自己。」
少年接招應對:「sorry,我自己就只用在野外活動_萬用刀上都是微型工具_用途好普通_係開罐頭剪野既用途。」
***
房間異常安靜,卻坐滿了人,有穿了格仔裙校服的女同學,也有少年人父母。父母穿搭得體,母親腳踏斯文裸色女裝皮鞋,父親剪了乾淨髮型搭配格仔上衣,兒子讀的是區內頗有名氣的直資中學。答問持續兩小時,即使來支持的友好都忍不住打瞌睡,父母仍緊張地伸長脖子探頭張望。
這個場景,和把子女送去心儀學校的面試場景何其相似:一批穿着西裝的大人,輪流向少年查問,看少年人應對如何,穿得過於早熟的少年小心翼翼地回應,背後是一對肉緊的父母。
但這個少年人面對的是審訊。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鰂魚涌被捕,於其袋中搜出一把萬用刀,被控「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使用罪」。
11月11日早上,西灣河發生警員槍擊男學生事件。不久,警員在附近康怡一帶,從警車下來追截一班在行人路上奔跑的年青人。少年被噴中胡椒噴霧,警員作供指稱學生承認自己堵路,並在他身上搜出手套、游泳鏡、望遠鏡、黑色口罩等,但案中關鍵那個「非法用途工具」,是一個放在背包裡面暗格底部已摺起的萬用刀。
少年於1月15日選擇在法庭上自辯。他解釋,那天早上,他從借宿的女友家離開,穿黑衣是因為準備參加位於自己入讀的小西灣中學的罷課活動。當他和同校女友準備搭地鐵上學,怎知遇上交通塞擠,聯絡同學後決定回路面匯合,再計劃回校。在路上才知道較早時西灣河發生槍擊事件,怎知道在路上就遇到「奔跑而來的警察」,有人嗌「快啲跑!」他們受驚就跑,再被噴射胡椒噴霧、制服及被捕。
代表少年的辯方律師,呈上一本小冊子,證明少年在學校有參與童軍活動,是故袋中的萬用刀和望遠鏡,是在一個月前,在學校作為童軍領袖要使用的工具,少年稱平常沒有收拾袋子習慣。
少年人指着證物相片,詳細解釋多功能萬用刀:「這套萬用刀主要用途,只有五至六種。第一個用途是開瓶器;第二個是小剪刀;左下角那個『一字鈚』用來開電器上的電芯蓋,例如露營燈;上面那個細鈎就是用來開啤酒蓋;右面細那個刀仔,好鈍的,我用來在外活動處理食物和包裝;右邊『一字鈚』更細小,也用開小電器螺絲;最裡面鈎型東西,是罐頭刀。」
法官問:「你是逆時針方向去解釋?」
少年答:「對。」
控方追問:「小刀你說比較鈍,鈍的『定義』是甚麼?」
少年答:「只會用來處理食物或切包裝,不會用來切比較硬的東西。」
法官追問:「甚麼叫作『處理食物』甚麼叫『切包裝』?實在點告訴我嘛。」
少年補充:「例如我去露營時,會用這小刀來切午餐肉,切腸仔,(開)雞蛋的包裝盒。」
法官抄寫時重覆呢喃着:「嗯……切午餐肉,腸仔。」
彷彿像一場中文科閱讀理解課堂活動,又像一場辯論比賽。那個證物萬用刀,放在膠袋裡,再放入紙箱裡,靠在法庭的牆邊,隨時準備翻出來讓大家有需要時檢閱。
控辯雙方,曾就「萬用刀」的威力,各執一詞。較早時,法官更曾在庭上測試,用那把萬用刀切開一張白紙。辯方指出,萬用刀「合法用途達一萬種」,切紙都要力氣,沒證據可以用來堵路。法官則指出:「測試過能夠切紙,難不難是另話,但係切到。」
萬用刀威力爭辯過,少年「童軍」的資格亦一度被爭議。
控方白髮大狀,微胖的他佝僂着身子,他質疑地問少年,他的童軍紀錄本,更新日期在2015年之後便沒有,言下之意,近期未必是童軍。
少年則反駁,自小學三至四年級已領有童軍紀錄本,升上中學後,由於是以「學會」形式運作,故執行程序沒有那麼嚴謹,才沒有每年更新,堅持至今仍是童軍總會的會員。控方追問:「有沒有更可信文件?」少年答:「學校的成績表……(也可證明)。」
語音未落,此時,旁聽席發出微微聲響,少年的父親壓抑着想衝出去的欲望,其太太提點丈夫說:「(把文件)交給律師吧!」原來少年爸爸在目睹兒子自辯,一直緊緊握着一堆兒子的文件,聽到控方挑戰兒子的「童軍資格」,想把多一點文件交出來,證明參與過童軍活動。
此時,父親躡手躡腳地走到辯護律師旁邊,把成績表交出來,希望幫上一把。當爸爸回到坐位上,庭上的討論已轉移到其他焦點。忽然,旁聽席上,少年的父親鼻頭抽搐了幾下,哽咽的聲音傳出。坐在他前面的記者,感覺到這對父母,面對着巨大壓力。
被多方質疑,父親都忍不住哽咽,但少年人仍在語氣平緩地,一板一眼地回應一個又一個問題。
控方:「你見到警察點解要走?」
少年:「當時社會環境,例如那幾個月,警方經常拘捕我們年輕人,更傳出傳聞,說會給人毆打,新聞都會見到這情況,所以見到幾個警察衝過來,自然會驚。」
控方:「我向你指出,你的裝束是黑衣人,所以你驚。」
少年:「我不認同,(和我一同)被拘捕的十來個人,不是全部黑色衫,而且不少人都不是,其中一兩位是匯合一起的同學,直情是穿着校服的。」
辯方大狀總結陳詞時不忘指出,其中一名拘捕少年的警員曾在口供中被問及「是否學生就可疑?」當時這位警員表示:「當然是的,有甚麼問題?」。大狀指出,在2019年11月,學生就被標籤為可疑,學生就被理解為示威者。
答辯過程裡,控方律師一度因為組織不了自己的問題,被法官教訓了一頓。在裁判法院的小小房間裡,大家都要按遊戲規則運作。而小心翼翼的少年,每一刻都維持着比他年紀更成熟的平和語氣,直至一處,才顯露一點點稚氣。
控方:「萬用刀可以用在堵路的過程裡?」
少年:「我不同意,我不會這樣用,我不同意……囉~!」那個短促而沒有尾音的輕輕的「囉」字,輕飄飄的。即使穿着整套西服的裝束下,在唇槍舌劍的對答之中,少年人只有那麼一剎那流露了一點點孩子氣。在那個初秋,背包裡被發現一把小型萬用刀,被噴了一臉胡椒噴霧的他,被拘捕時年齡才17歲。
(案件前日判決,裁判官指,少年打算參加罷課,是故沒有帶上課用品,故認為他曾整理過背囊,沒可能沒有發現裡面有萬用刀。裁判官亦認為,少年背囊被搜出的物件,是堵路常見裝備,涉案萬用刀可作鬆脫地磚及剪開物件。裁判官亦認為警員口供可靠,而警員指拘捕時少年曾招認自己堵路,判處少年罪名成立,需還押至農曆年後,等候報告及判刑。和他同案的另一被告,因為警員搜證出錯而脫罪。
後續:2月19日法庭判處少年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他在還押21天後可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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