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沸沸揚揚的新聞,也算是一則司法新聞。
全案在偵查中,對於這則新聞的實體事實部分,理性的公民不適合做太多猜測。本粉專在此要解釋的是新聞中所提及「地檢署分案」的意思:
所謂的「分案」,指的是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初始嫌疑」--這是檢方開始偵查的門檻--也就是簡單的開始嫌疑,只要且非無憑無據的單純臆測,偵查即可因之發動。
從新聞報導內容來看,這個案件的分案起因於「因高端疫苗的工商登記地點在台北市內湖區,為士檢管轄範圍,因此已依高檢署指示,簽分「他」字案,組專案小組進行調查是否有違反證券交易法情事」,
如新聞所指為真,可能是所謂的「檢方自動檢舉分案」,
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開始偵查,代表的只是初始嫌疑,不等於有罪。事實上,此類案件的舉證難度高,分案也不見得查有事證,股民不必瞎緊張、亂激動。
在偵查事實出爐之前,也沒必要急著護航或是攻擊--你我均是凡人,不是未卜先知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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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新聞來源:
〈高端股價大洗「三溫暖」遭質疑炒股 士林地檢證實已分案查〉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954165
「高端疫苗股價5月中起暴漲,......6月10日二期解盲前1天出現反彈,連漲2根還開盤就跳空漲停。
接二連三的「詭譎」現象,都讓外界出現不少質疑聲浪,檢方也證實將朝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方向調查,釐清是否有內線交易、炒股等情事,待相關調查、被告身分明確後,將會轉偵字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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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 https://bit.ly/32a3gQA
#斬手騙票案 新北警6名員警為了爭取警政署「斬手專案」的績效表現成績,不約而同以偽造、不實的文書,向新北地檢署數名檢察官騙得拘票,不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並起訴,
新北地院於今年1月判決6人全數有罪,刑度均為一年以上;
其中2人因認罪獲得緩刑而未上訴,另外4人上訴,高等法院於今年6月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判決維持有罪判決。
6名被告中,先行確定有罪的2名海山分局員警部分,據日前媒體報導「海山分局仍認違失情節重大,移付懲戒」,由新北市政府移送,而移送機關代表人為警察出身的新北市長侯友宜,判決理由欄並清楚載明被懲戒員警的犯罪原因是「為達成專案績效」,以登載不實公文書並行使之手段,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損及檢警之信賴關係及人民之司法觀感。
有趣的是,對照2019年2月「斬手騙票案」六名員警經起訴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是用什麼樣的態度來為違法護航、攻擊檢方的?
該警局無視執法者首先要守法,竟無視違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嚴重問題,對著媒體宣稱「力挺執勤同仁」、還宣稱(不知名姓的)學者及多位律師均認為「與檢方法律見解不同」,大張旗鼓為違法護航,並且誤導許多基層員警。
因此,作者身為當初發現並簽分本案的承辦檢察官,忠實的揭發了這件案件偵辦過程中,警方與檢方高層的「交頭接耳」以及卑劣的干預手段。
而這些還是一部分的內容,更精采的一言難盡,我們會在之後的書裡娓娓道來。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2a3gQA
本文大綱:
警方高層於偵查期間的干擾與放話
起訴後警方「力挺違法」
判決後的慌忙「切割」
是法律見解不同,還是為了官位不知羞恥?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2a3g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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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上午,檢察官偕同檢事官親自前往六個分局調取卷宗資料。然而就在我們到達各分局後約半小時至一小時間,我收到來自不同地檢署服務的檢察官同事、來自全國不同警察單位的訊息,告知全國(包含中南部與離島等地區)警察群組都收到了這樣的一封訊息:
(內容詳見本文:https://bit.ly/32a3gQA )
在這則通傳訊息中,還列出承辦檢察官姓名,並且在訊息之後附上「以上供各單位參考」等字眼。於是,這個消息便在全國警察群組一傳十、十傳百,傳得人盡皆知。
就在檢察官忙著調查證據的時候,新北警高層宛如熱鍋上的螞蟻,因為這件案件被警界與媒體認為是「衝擊警方績效制度」的案件,因此他們找上檢方高層表達「是不是可以讓我們警方自行發新聞稿」的訴求。而地檢署為了展現出「協助警方止血」的高度,也很「大器」的表示不主動發新聞。
然而,地檢署展現高度,給了三分顏色,卻讓新北警高層開起染坊,當日12時許開始陸續出現的新聞內容,與上開警方群組通傳的內容大致相同。此外,還有報導宣稱「新北警察局『自清自檢』,靖紀小組今天會同新北地檢署……約談、搜索,釐清績效造假涉及偽造文書行徑」,指這件案件是警方自行清理的,還把事情嚴重化使民眾以為警局遭到「搜索」,而該報導中也指出消息來源為「警方透露」。
同日下午接連幾日,各媒體開始出現各類為違法護航的報導,警方群組內也出現大量似是而非的歪理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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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則「檢警不同調」新聞除了將程序合法的焦點模糊,轉移成「檢警關係問題」外,更出現了一段耐人尋味的內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層已前往地檢署向檢察官解釋辦案流程」。這段「高層向檢察官解釋」到底是什麼意思?......
事實上,警方高層也確實是有找檢察官「解釋」,因為在這件案件經媒體爆出後,許多警察改革團體便以此案來抨擊警方扭曲的專案績效制度,因此警政高層非常害怕這件案件會「打擊績效制度」,因此分外關切。
他們「找檢察官解釋」的方式是,在那段期間,警方高層頻頻出現各種動作,甚至還有一些警官直接找上我、發送訊息、打電話給我,還有無厘頭指責:「檢察官妳辦這件案件太過衝動,請妳冷靜想清楚。」而這些內容,悉數被我記錄進辦案進行單、公務電話紀錄中附卷存查,並在起訴時一併送去讓法院欣賞新北警高層「向檢察官解釋」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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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新北警高層臉不紅氣不喘地把歪理講得振振有詞,不檢討追逼績效政策的問題,反而為違法護航之後,這件案件於2020年1月底一審判決六名員警全部有罪,刑度均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該案中,僅有兩名員警從偵查到一審審理中自白犯罪,獲得緩刑的寬典。其餘四名不知是否是在高層的護航下助長了「違法確信」,提出各種五花八門的荒唐抗辯,一審法院的數十頁判決書有一半的篇幅都在駁斥他們的奇葩抗辯。
不幸的是,在他們被判刑確定後,新北警高層一改一年前「力挺」的態度,也不再說什麼「法律見解不同」的詭辯,反而切割得一乾二淨,認為他們「違失情節重大」,將他們提報到新北市政府移送懲戒。這兩名員警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書面答辯中,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對於他們的犯罪動機,他們則是這樣陳述的:
(內容詳見本文:https://bit.ly/32a3g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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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當國家的官員可以為了官位而拋棄應有的風骨,便是國恥;而人民還傻傻被政府官員操弄的數字遊戲欺騙,任由基層員警鋌而走險,「法治國原則」一再被踐踏,便是國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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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沒有被恐嚇過,妳哪裡知道這個痛苦?」
這種動輒訴諸「將心比心」的情緒化說法,我一點都不陌生。
諷刺的是,這種說法,恰恰也是「憤青」厭惡的政治語言句型,例如:「妳沒有結婚生子,不能理解當爸媽的心情,不適合選總統」。
事實是,我以前當檢仔時,一開始分發到民風相對保守、強悍的離島,被當成「外地來的」,加上案運不好,總是分到一些難對付的當事人,日子稱不上順利。
有當事人將我的書類貼在網路上說「#就算殺了這檢察官,#還有千千萬萬恐龍檢察官」。
至於濫訴人告人不成,在網路上罵我和我的(前)同事們不得好死,對我們公然侮辱的,也是不少,而且這些文章至今在網路上還找得到,不過我們習慣了,都沒提告。
我曾多次自己跑去案發現場附近觀察找靈感,還 #被跟蹤過(也被當事人的狗追過...)、曾親自去現場結果 #被情緒沸騰的民眾出手攻擊過。
有一次發生晚上在宿舍門口被人糾纏的事件,但是地檢署宿舍區監視器全都是壞的,也因此檢察長、官長讓總務科重新安裝監視器。如今澎檢檢察官宿舍門口的監視器,就是因為我發生的那件事情才裝上的。
曾有檢察長多次提醒我「注意安全」、「辦案重要,命更重要」,這樣大家應該就知道是什麼意思了。
不過這些事情都沒有被認定為「恐嚇」,也根本沒有簽分。因為恐嚇的要件其實很嚴格,不是覺得「怕」就算。
這些往事,知情的前同事和司法警察都記憶猶深,去年回澎湖時,還有人提起,不過事過境遷,都成為一段段笑談。
儘管如此倒楣,過去將近4年的檢仔生涯,我只有簽分過一件妨害地檢署執行公務的案件(其他都是警察機關移送的妨害公務案件):
有位家暴被告對家人家暴後,在警局不斷咒罵執勤員警,一路罵到地檢署,在我訊問時不斷對我咒罵髒話「幹你娘」、「檢察官都是吃大便長大的」、「後面那三個白癡分局的」干擾我訊問證人,簽分妨害公務是因為偵查中必須全程錄音錄影錄音,書記官在筆錄裡反覆記錄這堆以侮辱檢察官、警察的言語干擾訊問的內容,不簽分好像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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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問我對這些言論有沒有「怕」的感覺?
其實我自己不是很清楚要怎麼具體說清楚「怕」是什麼。
其實,「害怕」是一種很複雜的情緒反應。
或許我們可以想想,到底什麼是「害怕」?
情感上告訴我應該害怕、應該火大;
但是理智告訴我,身上那件黑底紫袍的檢察官袍代表什麼意義——如果我是依法做事,對於那些輸不起的當事人又有什麼好怕的?
事實上,一般人會相信那些輸不起的瘋子,真的會跑來殺人嗎?
當然,面對這些事情,我們都會有情緒。
然而,什麼樣的情緒,才是透過刑法保護的法益,這條線要怎麼劃,是立法論的問題。
在罪刑法定之下,也只能就個案認事用法。
面對打官司輸不起、或是政治狂熱的三盲重症患者時,
法律是沒有用的,因為他們壓根就是法盲。
我一直都認為,對於反智到瘋狂、喜歡到處「出征」的人而言,選擇嘻笑諷刺,甚至 #寫在小說裡,讓他們感受到「出征失敗」的感覺,或許反而才是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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