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
精神病強制就醫費用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病房與家門之間,佈建精障者社區生活的支點」
大家知道嗎,10月10日除了是國慶日外,也是 #世界精神衛生日。
近年來,國人對於精神衛生與心理健康資源的需求與日俱增,當社區發生精神危機事件時,因應與處理機制時常有所不足,精神疾病病人與家屬所需的社區支持服務,也付之闕如。
在本週四,我們舉辦了《精神衛生法》修法草案公聽會,邀集了許多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機關代表,希望能徵詢各方多元的意見,期待在病房與家門之間,建造病人在社區自立生活需要的支點。
《精神衛生法》立法宗旨之一,是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但是,立法 20 年來,台灣社會的社區支持服務仍然嚴重不足,也未能建置跨專業、跨機關合作的精神照顧網絡,導致病友可享有的資源分散,種種困境,都使得許多病人無法安然回歸家庭與生活。
因此,在我們的修法版本中,增訂了精神疾病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服務的專章。除了將病人所需的社區支持服務明文化,也明訂應提高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層級,建置精神病人整體需求評估及資源轉介平台、加強跨機關協力義務。
同時,我們也希望能將行之有年的社區精神關懷訪視員法制化,期待能夠達成專業久任、建立提供長期深度服務的個案管理機制。
此外,各國發展及實證研究,皆肯定同儕專業與角色,在精神病人復元歷程的重要性,同儕對復元歷程的深刻體會,能給予沒有生病經驗的專業人員所無法給予的支持和陪伴。
台灣的精神醫療十分進步且普及,與美國、澳洲因應去機構化運動而發展外展式的治療、照顧服務,兩者脈絡不同。但在目前現況下,精神病人依然存在就醫困難與社會功能退化的困境。
因此,民間持續倡議建立積極性處遇團隊,協助病人在陷入危機期的時候,能在社區的支持環境中穩定,或協助其進行後續治療。本次修法增訂社政及衛政主管機關應共同發展積極性處遇團隊,建立以跨專業團隊為基礎,進入病人的家庭提供全面的協助。
當社區發生精神危機事件,警察、消防及醫護人員往往首當其衝,護送病人就醫過程面臨許多風險。
在嘉義鐵路警察案之後,第一線人員便已向警政署提出改革訴求,認為教育訓練的課程規劃、執勤實用狀況有全面檢視的必要,並應研擬訓練的改革方案。為保障警消、醫護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降低面對精神危機事件的執勤風險,本次修法也增訂內政主管機關的權責,參酌美國危機處理團隊的訓練機制,以社區實務為基礎,規劃並推動危機事件處理團隊人員的安全訓練。
相較於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對嚴重病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較小,是目前替代強制住院治療的機制。然而,現行採強制社區治療的個案數極少,第一線精神醫療人員反映實務的困境,現行規定醫療端每月訪視病人 2 次並進行治療,但在社區中可能找不到病人,或病人拒絕來訪的醫護人員提供治療。
因此,本次修法擬採事前法院審理,由司法單位為第三方裁定,衡平對病人人身自由的拘束與治療所需之跨專業協力,以形成完整而持續的精神醫療照護網絡,未來更必須爭取經費補助,以合理費用給付承接強制社區治療業務的機構,改善目前強制社區治療運作的困境。
最後,我們仍必須強調,發展精神醫療與社區支持服務共同協力而成的服務,才是根本之道。
社區支持服務重視的是病人、照顧者與家庭的整體生活。藥物與住院能協助穩定疾病,回到社區之後則需要有持續的精神復健、穩定的居住空間、同儕的互助網絡、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等服務來承接,來預防病人因長期留滯於家庭造成功能退化,減輕照顧者的壓力並保有喘息的空間。
這些社區支持服務在國內外皆已有具成效的經驗,仍待中央政府在政策與經費上予以支持,協力司法、衛政、社政、警消、勞政等相關單位,共同面對台灣長年以來不受重視的精神衛生政策。
對於精神疾病病友來說,生病是一場意外,不應該成為被忽視或被扁平化、污名化的群體。我們希望透過完整的修法,幫助病友們在病房與家門之間,找到能與社會共存的支點。
這條路並不容易,但我們仍會努力。
也期盼更多人與我們一起,打造更良善的社會。
精神病強制就醫費用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當酒精耐受度差的智能不足、思覺失調患者喝酒後遇上司法】
〈無彩青春離島版─一個智能障礙、思覺失調患者的人生故事〉:https://reurl.cc/m7am7
本文是2年前在蔡英文總統的「德政」--司改國是會議(也就是俗稱的「天燈大會」)期間,當時的澎湖小檢改編一個案例投書,希望高高在上的政客、天燈委員們注意這個議題。結果呢?澎湖小檢變成土城小檢後,跟同事們的經驗:在新北要做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不如做夢比較快!
可笑的是,日前一位教授與我聊到這個議題,學校很多完全沒有任何實務經驗、充滿發光發亮理想的法律系學弟妹們,不去問我們偉大的政客們,有沒有將納稅人的錢用在正確的地方,反而是看完 #我們與惡的距離 後,把因應戲劇效果(該戲劇的顧問沒有檢方這方面的專業代表喔!)而編出來的劇情與司法實務現實混為一談,責怪在司法實務圈的學長姊:「考上司法官的的學長姊怎麼了?司法為何對精神病患是如此 #粗暴與無知 呢? 」
我只想回應:等你們考上,再來跟我比,能不能做得比我們好?
你們知道其他專業領域是很貴的嗎?要錢的嗎?知道這個政府有多廢嗎?
知道排鑑定要排多久嗎?知道人民想要快、好又廉價的司法嗎?知道什麼叫做「結案速度」、「未結數量」的報表戰爭嗎?
知道為了讓自己的個案儘速鑑定,還需要一點「跨領域的人脈資源」嗎?
你們不知道,你們只知道看著戲劇流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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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精神疾患者都會犯罪(事實上犯罪的精神疾患者也是很少數,千萬不要有偏見,拜託!),更不是所有殺人犯一個個都是精神疾患者!(#這種錯誤的印象才是對精神疾患者的污名化好嗎?)
讓我們從離島的一件「小傷害案」、「小竊案」被告的人生故事,來看到真正「不被重視」的角落:
〈無彩青春離島版─一個智能障礙、思覺失調患者的人生故事〉:https://reurl.cc/m7am7
〔出生於資源匱乏的離島,一家多有精神疾病或智能障礙,X本身就因為智能障礙而就讀資源班畢業,家庭機能不彰,父母未善盡管教子女責任,X和他的兄弟均曾經在少年法庭出入,是轄內所有司法警察、司法人員都知道的問題家庭。小地方消息特別快,鄰里對X抱持很大的排斥感。
當X從少年轉為成人的那一刻開始,就從少年虞犯轉為當地的慣竊名單一員,注定了他與刑事司法糾纏不休的人生。〕
〔3年的強制工作歲月加上1年多的刑罰,4年多的青春一轉眼流逝,X完全錯失治療其精神疾病的機會,X返回離島的故鄉,在家庭機能喪失的狀況下,照樣到處偷、到處破壞,成為地方治安頭痛人物。X於是反覆在鄉里搗亂、監獄進出之間過了好幾年的歲月。
最後一次,X以持凶器傷害別人的方式來搗亂,又跑去商店行竊,被司法警察移送偵辦,警詢時坦承不諱,但偵查時看到這次是新來的新手檢察官,看起來很生嫩的樣子,於是開始跟檢察官開起猜謎的玩笑,以可笑又矛盾的辯詞否認犯行,甚至堅持監視器裡拍到的那個人不是他,還當庭失控抓桌子椅子。〕
〔因為很長一段期間根本沒有人送他就醫,檢察官把X的歷來所有卷宗全部調出來做初步人格以及犯案模式分析,整理後發現X似乎有點竊盜癖;X的暴力傾向是在強制工作出監後開始產生,他的暴力行為幾乎是在他被送去強制工作後開始陸續出現,X說他在監獄和強制工作時有被人打和欺負,加上X一度抗辯說自己有精神病(但一聽說要送他去看醫生,又馬上否認有精神疾病,還稱自己不需要治療),於是新手檢察官決定趁X還在另案執行時送他去精神鑑定。
#接下來的問題是地檢署沒錢。這是再現實也不過的問題。圈內人都知道,法務部底下的機關是要人沒人、要錢沒錢,一下要我們肅清犯罪、一下要我們注重人權、一下又要我們舉證被告很可惡具體求刑......但是人呢?沒有,請自己指揮警察;錢呢?沒有,自己想辦法。
但是檢察官始終覺得司法對於X的人生有一些責任,而且 #澎湖地檢署在那一年並沒有送司法精神鑑定的案件,所以 #上級同意這一件案件的鑑定,檢察官不知道之前那位「訪視員」是否仍在澎湖當地醫院工作,所以決定將X送去台灣本島的醫院作鑑定,並商請分局警察把人「跨海」送去鑑定,鑑定到一半X發作有抗拒現象,結果中斷鑑定,X出獄後旋即逃亡不見人影,當然也不可能再配合去鑑定,通緝到案後檢察官聲押獲准,再次把X戒護去做鑑定。過程寫得簡單,但是這一切行政事項的聯絡極為繁雜,要如何在短暫羈押期間拜託醫院提早進行鑑定,也是讓檢察官頭痛的問題。〕
〔這一次的鑑定費用大約1萬多元,#檢察官由衷慶幸地檢署還有一些錢能夠勉強擠出來,才能從鑑定報告中寫出了X的犯罪原因與人生故事(鑑定報告前7頁內容是X的家庭與個人剪影,以及缺乏、中斷醫療的悲劇,因涉及個資不便寫出)。大家喊著「司法資源有限」、「國庫資源有限」、「聰明司改」,但有沒有想過,金錢買不回4年青春?〕
〔X從少年時期開始出問題,在缺乏家庭、社會、醫療的支持下,不斷進出監所,並且送去台東泰源強制工作3年,司法始終沒有介入直指他犯罪問題真正原因,轉眼間,X過了而立之年。
青春從此消逝。〕
謹以X的人生故事,希望其他有志之士也能重視犯罪根本問題,而不是一味嚴刑峻罰的一般預防,至於特別預防也應該審慎採取正確的方法。
按1:澎湖地區智能障礙、精神障礙、酒癮人口比例極高,筆者與當地醫師晤談後發現此為當地重要醫療問題且為一大難題,然而筆者發現澎湖當地設有身心科病房之醫院只有一間,且有資源嚴重匱乏之問題,儘管還是有年輕而熱血的醫生願意主動和筆者討論個案狀況以及環境問題,然而這問題已非檢察官、醫師一己之力能改變,而是中央與地方行政財政的要處理的,然而似乎未獲重視。
按2:筆者在執行保安處分這關受到經費的重重阻礙,問題源於高層並沒有重視刑法保安處分章節的執行問題,癥結點可能在於國人深根蒂固的嚴刑峻罰觀念,導致沒有多少高官思考特別預防這塊更需要經費去執行。而某些學者自詡聰明改革,但站在高高在上的雲端,而不願意紆尊降貴了解實務真正的問題,喊著應該把錢拿去做公工建設,規畫著不切實際的空中樓閣。他們高高在上在雲端納涼,但是基層根本就是陷於汙泥中左支右絀,國會與高層不給米卻硬是要實務家炊出一鍋飯,好不容易涎著臉去求其他部門協助,煮出了一鍋稀飯,高高在上的恐龍教授卻嫌這稀飯填不飽肚子,殊不知還有很多人連一口水都喝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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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的天人菊耐旱抗鹽而得以在澎湖遍地生長,因此澎湖又名「菊島」。
其生命力強韌、不卑不亢、鮮豔得驕傲,澎湖人以其自許,「風吹到哪裡,就在哪裡生根」。
精神病強制就醫費用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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