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馬上就要到一年一度的勞動節了,在我們的部落格中曾有發佈過一篇「勞動節到底有什麼意義呢?」的文章,簡單分享了關於勞動節的起源以及休假的原則。不過近期還是有不少讀者詢問我們有關勞動節的一些休假細節,因此我們還是特別再整理一次有關今年的勞動節休假資訊,提供給各位參考🙂
👉🏻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才有勞動節休假
有一些讀者任職公司的休假制度是完全比照公務機關行事曆的,因此休假常會以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告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主,不過因為該行事曆並沒有標註5月1日為休假或補假在哪一天,這代表今年並沒有勞動節休假嗎?當然不是!依照勞基法第37條以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在勞動節當日勞工應放假一日,而一般公務人員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工」,因此公告給公務機關及公務人員參照使用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當然也就不會把勞動節列在上面了。
簡單來說,公務人員全年度的國定假日共有11天,而勞工因為多了一天的勞動節,全年的國定假日為12天(如果具有原住民身份,還會再多一天歲時祭儀)。
👉🏻固定在週六、週日休假的勞工
那如果是如上所述,比照公務機關行事曆休假的一般企業,勞動節(5/1)這天本來就已經放假了,又該怎麼處理呢?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如果休假日(國定假日)剛好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時,則應補假在其他工作日,至於要補在哪一天,就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了。以今年來說,金融業大多會補假在4月30日(週五),因此也有不少公司行號會比照辦理,但如果因為業務性質而無法在這天休假的話,其實協議調整到其他工作日再休假(例如5/3)也是可以的。
👉🏻排班制勞工
至於是排班制的員工,如果在勞動節當日是排定為原本的例假或休息日的話,則同樣可比照上述的邏輯另外協商補假;但若當日是約定的出勤日的話,則原則上應免除掉當天的出勤義務並工資照給,但如果經過協議,也可以讓勞工在當日出勤,並另外發給一日的加倍工資或是協議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
順帶一提,如果是工讀生的話(時薪制部分工時人員),假如5/1當天是有約定出勤且實際上也有工作的話,則雇主應依照其實際出勤的時數發給加倍工資,例如原本約定時薪為160元的話,則每小時應發給320元。但若當日並沒有約定出勤,也不需要該工讀生特別出來加班的話,雇主則不用另外計算工資。
其實每一次遇到的國定假日休假或補假原則的邏輯都是一樣的,總之對勞方來說,不是取得一天的有薪休假,就是取得一日的加倍工資,只要掌握好這些原則,應該就不會有爭議而能夠安心放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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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清明與兒童節
上圖:1961年4月5日的台北市郊掃墓情景。(中央社記者潘月康攝)
下圖:1963年4月4日,台北市圓山動物園裡擠滿了天真活潑的小朋友,歡渡屬於他們的節目。(中央社記者陳漢中攝)
《清明》
我國民間有「四五清明」之說,即清明節一般都是在4月5日,事實上,自1897年至2100年這200多年中,節氣「清明」的日期都是落在陽曆4月4日至4月6日這三天,並不完全固定在4月5日,像今(2021)年就是4月4日。
由於陽曆一年的長度乃依循太陽的運行週期而定,故二十四節氣亦是依照太陽的位置來制定;基本上,每一節氣在每年的日期變動不大。然而,一回歸年實際長度為365.2422天,曆法上的一年長度則為365天,因此每年會多出0.2422天(相當於5.8小時),節氣的特定時刻也會每年「順延」0.2422天;如此一來,累積4年後為0.9688天,幾近一天,為修正之,故陽曆有「閏年」制度,每四年會多2月29日一天。於是,或因順延使得某節氣的時刻越過午夜至隔日,或因閏年之故而提前到前一日,都會使節氣的日期改變,但日期差異只會在三天內。所以,身為二十四節氣之一的「清明」乃在「春分」(陽曆3月20至22日間)之後的第15日,日期均落在陽曆4月4日至6日之間。
民國24年(1935年),中華民國內政部依民間習俗將「清明」訂為「民族掃墓節」,同時也成為我國唯一以節氣所制定的國定假日,不過民間仍慣稱其為「清明節」。
民國64年(1975年)4月5日,蔣中正總統逝世,當時政府為了紀念他,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明訂「先總統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也等於宣告民族掃墓節(清明)就是4月5日。
但事實上,蔣中正的逝世日是4月5日,清明則因為歲差的關係,可能落在4月4日、5日或6日,並非固定的日子;也就是說,「先總統蔣公逝世紀念日」與清明只是時日相近,並無任何關連。然而,正因昔日政府常在「民族掃墓節」舉行「先總統蔣公逝世紀念日」的紀念活動,導致不少民眾誤以為每年的清明就是4月5日。
民國96年(2007年),中華民國內政部提出修正案,取消了故總統蔣中正的誕辰紀念日與逝世紀念日,也因此讓民族掃墓節的日期回歸以節氣「清明」為準的正確時間。
由於先總統蔣公逝世紀念日(4月5日)恰在兒童節(4月4日)翌日,因此昔日各級學校會在每年4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稱為「春假」,加上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則成為5天連續假期,不過自從實施周休二日後,大部分學校已經取消此假期。
《兒童節》
中華民國的兒童節是在民國20年(1931年) 由「上海中華慈幼協會」所發起的,該組織以「時當春令,氣候相宜,又與往日之三三、五五、九九及今日之十十等節名互相輝映。」為由,建議國民政府明訂每年4月4日為兒童節,於是教育部制定兒童節紀念辦法,並於翌年4月4日實施,所以中華民國的第一屆兒童節是民國21年(1932年)4月4日。
中華民國內政部在民國80年(1991年)2月1日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把婦女節及兒童節的放假合併在4月5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全國放假一天,以解決放假方式的爭議,並與民族掃墓節成為連續假期,便利民眾返鄉掃墓祭祖及安排休憩旅遊,但婦女節及兒童節仍屬不同節日,並無所謂「婦幼節」的名稱,4月4日仍是叫做「兒童節」。
民國90年(2001年)起,為配合公務人員週休二日的實施,使全年總放假日數合理化,當時施行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已取消放假的規定,而婦女節與兒童節仍可分別在3月8日及4月4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集會慶祝,以尊重婦女節與兒童節特有的社會教育意義;自此,兒童節開始進入「慶祝但不放假」的階段。
民國98年(2009年)11月4日,中華民國內政部召集跨部會會議,決議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將兒童節列為國定假日,而婦女節則未規劃放假。
民國99年(201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行政院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除將兒童節再度訂為國定假日,並增列民俗節日(除夕、春節、端午、中秋)適逢周二或周四,其前、後一天上班日調整放假,但須擇日補行上班;經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後,自民國100年(2011年)起實施。因此,中華民國的兒童節從民國100年(2011年)起又恢復為有放假的節日了。
根據民國101年(2012年)9月25日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4月4日)應放假一日,但如果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清明)為同一日時,則於前一日放假,另外若兒童節逢星期四時,則於後一日放假。
今(2021)年的清明是4月4日星期日,與兒童節同一天,因此兒童節提前在4月3日放假,但因4月3日是星期六,因此兒童節便改在4月2日星期五補假,加上清明節在4月5日星期一補假,便形成了從週五放到週一(4月2日至4月5日)的4天連假。
附錄:清明三習俗
【祭掃】
掃墓是清明的重要內容之一。清明掃墓是秦以後的事,到唐朝時才開始盛行。為什麼要在清明掃墓呢?專家表示,這大概是因為冬去春來,草木萌生,人們擔心自己先人的墳塋,是否長滿荒草?是否塌陷?所以要去查看修葺。一方面給墳墓添土除草,同時擺上些供品,燒些紙錢,以表示對先人的懷念和追悼之情。
【踏青】
清明時節,春回大地,自然界到處呈現一派生機勃勃的景象,正是郊遊的大好時光。我國民間長期保持著清明踏青的習慣,人們紛紛走出居室,來到戶外探尋春天的氣息;或在田野踏青,或在郊外放風箏。
【放風箏】
清明前後,放風箏是一種其樂融融的趣事。自古以來,放風箏就是人們普遍喜愛的一種活動。在古人看來,放風箏可以帶走自己的晦氣,許多人在清明節放風箏時,把災禍疾病都寫在上面,然後等到風箏升到天空中時就剪斷風箏線,讓它隨風飄逝。據說這樣做不僅能帶走所有的鬱悶,而且也會給自己帶來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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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的由來】
#翠玲阿姨說故事
1931年
孔祥熙發起建立的中華慈幼協濟會提議,將4月4日定為兒童節。
其理由為「時當春令,氣候相宜,又與往日之三三、五五、九九及今日之十十等節名互相輝映。」
行政院同意後
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五條中規定
4月4日兒童節,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1991年-1997年與婦女節合併放假一天(正式名稱為「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
1998年以後取消放假,併入週休假期。
1998年實施隔週休二日以前,國小及以下學童放假一天。
2011年起恢復為國定假日,全國放假一天。
2012年再次修法,如果遇到與清明節同一日,則在前一日4月3日放假,如遇週四則於後一日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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