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得稅申報 - 列舉扣除額:院外藥品費用申報 >
各位好
我是威廉氏後人 – 李毅評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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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申報的時間又來了
中華民國台灣,在每年五月,
都必須要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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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所得稅的基準額是以扣除所有扣除額之後
再乘上所得稅率(%)
會得到最終要繳給政府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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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若能盡可能地增加 「列舉扣除額」
就能夠大幅度的減少所得稅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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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個概念
各位2020年於新光醫院「全部的醫療支出」
都會「自動」帶入為「扣除額」
這筆醫療支出會由自然人憑證自動下載帶入
不需額外申報
而這筆「醫療支出」
並不會區分你是「接受何種醫療行為」所產生的醫療支出
只是要新光醫院的繳費收據上的金額
就會「自動」帶入為「扣除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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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言盡於此
我相信大家都看得懂我在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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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
如果你在2020年之中
有因為我的處方籤或療程需求
因而購買「院外藥品」
這些支出也都屬於「健康醫療支出」
只是因為新光醫院院內沒有相關藥品
因而你「接受李醫師處方」
而購買之院外藥品
都可以列入「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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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若有需要申報所得稅的各位好朋友
請於我的一般門診時段
攜帶2020年的所有院外藥品之「購買處方籤」及「收據」
至我的門診
我會幫各位開立診斷證明。
以證明這些支出是接受「李醫師處方」
讓各位可以自行新增並列入「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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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稅局節稅手冊,線上版說明: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其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該醫療院、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參考資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6/5140077482396615285?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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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只要這個藥物是在合乎規定的醫療院所接受治療
且院內沒有之藥品,
可憑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
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作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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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樂意幫各位開立診斷證明
然而,
為了簡化看診流程
在此拜託各位
麻煩在預計開立診斷書之前
事先將院外藥物的相關收據、購藥日期、總金額等資訊整理妥當,
不要在診間一張一張翻找,
造成診斷書開立耗時過長,
導致其他患者就醫品質下降。
拜託各位幫忙,
真的非常感謝各位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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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書範例如下:
病患依上述原因,於2020年o月x日至x月o日期間,因病情需要,使用相關之排卵針劑、雌激素、黃體素等等藥劑,且使用本院無品項之藥物,病患依醫師開立之外購藥品購買單,前往全民健保特約藥局-信光藥局購買相關藥品,總金額為:oo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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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僅需提供給我購買藥品的「首日」及「最後一日」
以及整年度所花費的院外藥品「總金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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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所得稅率是40%,每多10萬元的扣除額,就少報4萬塊的稅金”
“這是完全合法的節稅”
“如果你真的很想多繳點錢給政府,我建議你,不如把一樣的錢,捐給早產兒基金會,幫忙更多的早產兒更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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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廉氏後人 – 李毅評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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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昶佐 Freddy Li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
納稅義務人配偶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綜所稅同一申報戶「這項」損失處理有規定🏠🏠
#財政部 北區 #國稅局 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達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應計入2020年度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一)綜合所得淨額。(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特定保險給付。(四)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六)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惟應注意每一申報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倘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者,得扣除數額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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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房東注意!房客「這動作」恐讓你多繳稅🏠🏠
南區 #國稅局 表示,納稅義務人、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 #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承租房屋 #租賃契約 書及支付租金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以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在每一申報戶每年12萬元額度內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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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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