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請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要誤信奇怪的網路粉專】
今天有個勞資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很緊張的來問我
說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好像很專業的勞資處理粉專
說勞資調解一定要在知道公司有違法事由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提起調解
不然就會有除斥時間三十天過了就不能提起
證據再充足也會敗訴
我一聽驚呆了
馬上請他把文章傳給我看
結果一看之下這個粉專引的法條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以及第二項但書
但其實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跟第二項但書是這樣
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謂的三十日
不是說你三十日要去提起訴訟還是調解還是告知雇主才能請求損害
而是三十天內要去 #終止勞動契約
這一條規定的是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但書指的是如果發生使勞工需要立即非自願離職的情形,會有形成權 和 除斥期 30天的限制,這時建議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以條款提終止勞動契約。
沒有什麼爭議發生一定要在30天內一定要去調解不然就會敗訴的規定
也沒有一定要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這種規定
這個粉專我還沒有細看
不知道裡面除了這一點還有多少錯誤
按讚的人還有6000多
不知道已經誤導多少人
再次提醒大家網路上錯誤消息很多
遇到法律問題
請千萬確認你的訊息來源是否為合格律師
最好的方式
還是直接找通過律師考試的執業律師諮詢比較有保障
#我不是醫生也不是藥師但我在康是美打過工接受過員工訓練線上提供過3000人用藥諮詢服務頗受好評
#大概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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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契約 存 證信函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聽一些朋友說,零售業的生意越來越差,特別是開餐廳的,有幾位已經認輸熄燈,還有一些則是在苦撐,想起以前自己和老公在擺夜市的時候,生意好辛苦,生意不好煩躁,做生意的人,真的是沒有放心的一刻。做老闆的一旦生意不好,第一個想到的就是節省成本,最近看到了一個案例,老闆因為訂單大減,決定把工廠從台北遷到桃園,節省廠租,然而,對員工而言,交通跟時間成本卻增加了,那麼,究竟誰該讓步呢?其中一位員工甚至因此向法院提出,要單方終止和老闆的勞雇關係,並要求老闆支付資遣費,對於這樣的緊張關係,我們事務所的律師特別給老闆與員工不同的建議。
在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有列出五款所謂的「調動五原則」,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能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而且要符合下列幾個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因此,我們建議老闆們:
在經營事業有需要調動勞工的工作職位或環境時,應該考量被調動的勞工狀況本身對調職適應的可能性,在合理範圍內,也應提供勞工一定的協助,或是在擬定調職政策時,讓勞工有參與的機會,才可以避免爭議。
給勞工的建議則是:
若遭到公司調職,而本身無法勝任時,可以要求雇主提供一定之協助,若雇主的調職違反勞基法時,可以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遇到不合理的調職,建議員工們可以發出存證信函宣示自己的權利,否則有一天要打官司的時候,就沒有證據自己是不同意調職的喔!
只要在下面留言「我想要存證信函範本」,律師娘就會私訊給你,也歡迎分享給朋友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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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績效劣等員工台灣之星敗訴 法官:未給改善時間】
◎士林地方法院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需按月支付郭5萬7500元薪資◎
017-10-31 20:39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
◎郭姓女子3年前任職於台灣之星
◎公司認定多次出錯,考績評為最劣等,一年後遭資遣
◎郭姓女子指出,公司從未對她懲處,也未依工作規則給予改善機會或調派其他部門,擅自終止契約明顯違法。她也無主動離職的意願,曾寄發存證信函、申請復職皆未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公司從違法解雇日以來,按月支付5萬7500元薪資,另請求.......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依照台灣之星工作規則,工作績效未達標的員工,應給予改善表現的機會,公司卻直接解雇郭,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顯然不合法。另郭在終止契約書上簽名、辦理交接手續,皆是應公司要求,另謀新職也是人之常情,郭也曾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此難以認定雙方是合意終止合約,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需按月支付郭5萬7500元薪資。
連結下列網址詳見全文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8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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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台端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於台北市XX區XX路XXX巷XX號之XXXXX一樓大廳,公開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解雇本人。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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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貴公司高薪低報、薪資給付不實,本人依照14-6條不經預告 終止 契約。 ... 存證信函 內文本人於XXX年XX月XX日同意面試且在XXX年XX月XX日簽下 勞動契約 , ... ... <看更多>
終止勞動契約 存 證信函 在 Re: [問題] 非法資遣存證信函問題-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yhh840502 (小胖)》之銘言:
: 在昨天老闆希望我簽離職單
: 但我沒簽
: 他說我的工作能力不符合需求之類的
: 但說穿了只是因為我是前朝遺臣
: 問題來了
: 他給我自願離職單我沒簽
: 但他把我的門禁卡收走了
: 如果我有打訴訟的打算
: 打的是主顧關係之類的
: 我應該是得寄存證信函
: 來證明主顧關係持續存在
: 而本人也有意願工作之類的
: 請問本人仍願意持續提供勞務的存證信函
: 有期限嗎?
: 是要在收到離職單的隔天就寄
: 還是過一個禮拜再寄也沒問題?
: 說也不見得是一個禮拜
: 只是想確定這個時間的因素
: 是不是會影響訴訟的成敗
不太懂你想表達的意思。如果你想要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存證信函可表明雇主在什麼時間點提出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並不存在(非合法資遣或解僱)。另外你也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你就照樣去上班表示有上班意願,存證信函也要寄,到時走勞資爭議調解。
如何撰寫存證信函?
1.向郵局購買特定用紙:
首先,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特定用紙,一式最少三份,亦即按雙方當事人之人數外加一份(例如:寄件人有一人,而收件人有三人時,即應製作五份),由寄件人、收件人、郵局三造各執一份。
2.撰寫存證信函須注意事項:
撰寫存證信函須掌握時機(法律時效、合理催告時間)及重點。並應注意人(當事人)、事(何種法律行為)、時(為法律行為時間)、地(法律行為地)、物(標的物)等重要事項。撰寫時務必清楚寫明「目的」,例如要求退貨、退款、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不可含糊不清。存證信函不同於一般信件,字句要力求簡潔,避免參雜感情或使用模棱兩可語句,以達法律上意思表示與催告的目的。若未曾受過法律專業訓練,強烈建議委請律師撰寫或審稿,避免遺漏重要事項,或被對方找出反擊漏洞,反傷自己,更喪失第一時間主張權利的機會。
3.如有塗改須註明字數並蓋章:
存證信函不同於一般書信可任意塗改,若有增、刪文字,必須於欄外註明訂正何字、插入何字,並註明字數;並且,修改處必須要蓋章,訂正或刪除之文字須清晰可辨。
4.至郵局用雙掛號寄出:
書寫完成後至郵局用雙掛號寄出。郵局承辦人員會形式上加以檢查,如查看寄件人處或騎縫處是否有蓋章,檢查無誤後即受理寄出。
5.「寄送收據」及「回執證明」須妥善保存:
郵局掣給的「特殊郵件寄送收據」和寄件人持有的存證信函、及事後收到的「回執證明」明信片都很重要,務必妥善保存,不可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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