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銷售房屋代購或隨屋附贈節能家電,如何申請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建商依銷售建案買賣契約,以建商名義向電器行整批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符合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如欲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視其係屬代購或隨屋附贈家電之性質,來確認建商是否具備申請人資格。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建設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於110年3月申請退還購買25臺能源效率第1級之新冷氣機減徵貨物稅共5萬元,為確認該等電器有無轉供銷售情事,遂請該公司提供使用情形說明及佐證文件,A公司表示大批購進節能冷氣機係供建案新屋裝置使用,依其提供之建案買賣契約顯示,買賣雙方約定由A公司代購家電並完成裝配事宜,故該等節能電器實際買受人為屋主,應由屋主提出退稅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A公司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依實際代購價格共93萬餘元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予屋主,A公司以自己名義提出節能電器退稅申請,該局除否准退稅申請外,並請其協助屋主申請退還冷氣機貨物稅。
該局提醒,如有請建商代購電器情事,請屋主以自身名義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該局另外指出,建商銷售房屋如標榜「買房送家電」,且買賣契約亦載明附贈家電之約定條款,其為履約而大量購入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新節能電器者,該等節能電器係銷售房屋之「贈品」,非供銷售使用,因建商即為買受人,可逕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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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有line群組轉貼「國稅局開始針對美髮業查稅,已經數位老闆反映接到電話假裝要消費詢問設計師幾位?位子幾張?坪數多大?再進而問燙染多少?剪髮多少?洗髮多少?會多課稅15~25%的稅,這奧步大家請小心!」等網路訊息,尚非事實。
財政部說明,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不受統一發票使用標準之限制。經營理髮、美容業之營業人如兼售洗髮水、洗髮精、美容保養品等,係屬理髮、美容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理髮、美容之銷售額應併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核定後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為落實營業稅課徵,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會不定期派員實地辦理稅籍清理,屬一般例行性作業,上開網路流傳國稅局開始對全臺美容業查稅一情,與事實不符。此外,國稅局不會利用電話佯裝客戶對營業人查稅;如確有需要,會正式發文通知。
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9&mcustomize=taxnews_view.jsp&dataserno=201908090001&t=TaxNews&mserno=201707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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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Q&A:有關營業人委託另一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二者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Q: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爾來接獲眾多民眾詢問,有關營業人委託另一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雙方依法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A: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5款規定,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次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同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案例說明】甲公司接受乙公司之委託代銷乙公司之貨物,雙方簽訂委託銷售A商品1,000個、每個定價210元及按月結算並另按定價之5%計收手續費之委託銷售合約書,乙公司將A商品1,000個出貨予甲公司代銷時,應依約定售價開立含稅總價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一併交付甲公司;當月消費者向甲公司購買A商品5個時,甲公司應依約定價格開立含稅金額1,050元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當月結算時,假設甲公司總計代售A商品200個,依約定乙公司應給付含稅總價5%之手續費予甲公司,甲公司依約應按當月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2,1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代銷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乙公司。
結語: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從事前揭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之情事者,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有未依規定開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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