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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註:非營利團體及其附設組織非屬「營利事業」,故不符合本補貼申請資格。※參考Q24)
2. 須為商業服務業※參考Q2;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參考Q23
3. 營業額衰退達50%:※參考Q4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4.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參考Q3
Q2. 哪些行業可以申請?如何認定行業別?
Ans:
1.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例如:批發(文具批發、玩具批發、服飾批發)、零售(超商、服飾店、文具店)、餐飲(餐廳、咖啡廳、飲料店)、倉儲、視聽歌唱(KTV)、洗衣(傳統洗衣店)、婚紗、攝影、美髮及美容業等行業,可參考須知附表一所列之適用行業。
2. 行業別之認定方式:
(1) 以事業申請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即可依統一編號查詢營業項目),或
(2) 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以此方式認定者需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參考Q9)
3. 本部就申請事業行業別之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
4.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參考Q23
5. 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參考Q22
[例如] 遊覽車客運業(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3. 能以個別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單一門市)來申請嗎?營業額能否分開計算?
Ans:※參考Q1、Q4、Q25、Q26、Q27
1. 不能,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2.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 營業額之計算與認定
Q4. 業營業額減少達50%如何比較?
Ans:
1. 營業額衰退符合下列之一者: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2.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3.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5. 補貼期間為何?
Ans:
1. 本補貼期間為110年5-6月。
Q6. 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Ans:
1. 本補貼為一次性核給之營運衝擊補貼,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下稱員工)乘以4萬元計算之。
2.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參考Q7(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Q7. 全職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Ans:
1. 企業為其投保勞保的員工,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負責人如有於企業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則亦可計入。
3. 以上資料將由本部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之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故申請事業只需提供完整且正確的投保單位之保險證號(應於申請書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不需自行檢附清冊。
Q8. 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為避免紙本送件之接觸及感染風險,本補貼一律採線上申請(並請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且以線上申請可以加速資格確認之速度,使事業得更快獲得補貼款。
2. 本部已於本補貼申請網站提供完整懶人包、教學影片等,業者可參考相關資料操作。如仍有疑問,亦可撥打客服專線(02-77523522)詢問。
Q9.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ns:只需準備申請書、營業額衰退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1. 申請書(附件一)。
(1)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A. 以申請補貼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資料將自財政部勾稽,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B. 非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請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載明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於申請書(附件一)中填寫公司完整且正確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本部將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計算員工人數。※參考Q36 2.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1)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參考Q10
A.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期數比較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B. 申請事業以單月比較者:
I.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各期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II.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I.)衰退月份文件者,應檢附該單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2)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參考Q11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及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參考Q12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須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須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Q10. 我是開統一發票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
Ans:
401或403申報書:
1. 以期數比較者,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401或403申報書。
2. 欲以單月認定營業額衰退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除檢附上述期間各期之401或403申報書外,並應於各期401或403申報書中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衰退月份文件者:
A. 檢附上述比較期間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並應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B. 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1或403申報書,並於申報書中註明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Q11.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開統一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最近一期」405繳款書+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 應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5繳款書,以及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
Q12.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 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且其上應有「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無查定稅額」之相關註記)。
Q13. 資格確認流程為何?
Ans:
分為「文件確認」及「資格確認」二階段進行:
1. 文件確認:就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確認,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不予受理: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自結營收報表等應加蓋大小章之文件(※參考Q47),未用印並掃描或拍照上傳。
2. 資格確認: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確認其申請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且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1) 資料需補正者,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申請事業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2) 營業額衰退之確認:※參考Q4、Q9
A.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B.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C. 本部對申請事業之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零稅率清單或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行業別之確認:※參考Q2、Q22
A.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即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B. 本部就申請事業之行業別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Q14. 於「文件確認」階段被通知不受理怎麼辦?
Ans:
事業因申請文件不齊備經本部通知不受理者,可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5. 於「資格確認」階段被通知應補正或提供佐證資料,應於多久前補正或提供?
Ans:
1. 事業於「資格確認」階段文件需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將駁回申請。
2. 本部於「資格確認」階段對事業之行業別、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事業應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事業之申請經本部駁回後,仍得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6. 受補貼的業者,要特別遵守什麼規定嗎?
Ans:
1. 事業應遵循事項 (1) 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A.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參考Q45
I.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II.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III.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IV.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B. 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C.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D.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E.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F. 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2)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2. 應配合本部查核作業:※參考Q17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7. 申請事業應配合哪些查核作業?
Ans: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8. 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Ans: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未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所提交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未能證明營業額減少達50%。
3.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參考Q17
4. 110年5月至6月期間有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之情事。※參考Q16
5.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Q19. 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Ans:
1. 營業衝擊補貼一次撥付,完成申請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以匯款之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2.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20. 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Ans:
給事業,本補貼目的為協助因疫情受營業衝擊之事業,但事業仍須保障員工之就業權利,因此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2)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3)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4)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2. 解散或歇業情事。
3.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Q21. 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Ans: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22. 如何知道是不是屬特許行業?
Ans:
1. 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於登記前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特許行業。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2. 簡易判斷方式:依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之末碼為1者即為特許行業。 (例如: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即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23. 批發業者從事貿易服務業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請本補貼或經濟部貿易局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Ans:
1.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 者,應向本部貿易局申請。
2. 非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之批發業者(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未達150萬美元),仍可申請本補貼。
Q24. 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營業且有稅籍之餐廳、販賣部等,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本補貼之申請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而組織如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係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設立,其設立之法源已明定其宗旨,並非屬於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因此即使該組織團體附設之餐廳、販賣部等機構有營業且有稅籍,仍非屬本補貼對象。
Q25. 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還是須以事業總機構(如:本公司、總部)申請嗎?能否由各分支機構各別申請?
Ans:
1. 分支機構與事業總機構屬同一家事業,應由總機構合併申請,不得由分支機構自己申請。
2. 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並非單看分支機構。
3.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在臺分支機構申請本補貼,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6. 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
Ans:
不能。直營之分店為分支機構而非獨立的事業,因此直營連鎖體系須以本公司(總部)為申請單位,不能以單店自行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總部及所有分支機構(所有分店)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7. 連鎖體系之加盟店,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須透過總部遞件申請嗎?
Ans:可以。各加盟店為獨立之事業,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Q28. 因108年後有新增展店,應如何比較營業額衰退?
Ans:本補貼須依事業之整體(含所有分支機構)營業額認定,如有新展店之業者,建議可以110年5月至6月間營業額與110年3月到4月間之營業額比較。
Q29. 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免稅並非無稅籍,只要有稅籍就可以申請本補貼。
2. 營業額未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仍需辦理稅籍登記,只是提供勞務之服務業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買賣業未達8萬元者,得免稅。
Q30. 我是合法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1. 事業在須知公告後才補申請稅籍,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不可以,需在110/4/30(含)前設立稅籍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Q32. 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可以,有稅籍就可以申請。
Q33. 無稅籍但有加入職業工會之自營工作者或小規模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4. 小型業者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但雇主及員工均無勞保、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1. 可以,有以上登記且符合營業額衰退達50%即可申請。
2. 未以事業名義為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者,補貼金額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營運衝擊補貼4萬元,且該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3. 該負責人如同時為多個事業之稅籍負責人,且於該等事業均因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而應以負責人1人計者,該稅籍負責人只能受領1間事業之補貼(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5. 同一負責人有4家店,都分別有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是否4家店都可以以申請補貼?
Ans:
1. 如有員工以事業名義為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依照4間企業實際投保情形計算補貼金額。
2. 如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補貼4萬元,且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6. 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Ans: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中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有多個證號整應全部填列,本部以事業申請時所提供之勞保證號為準,未填列之保險證號本部無法勾稽,亦無法計算補貼,請確實填寫完整勞保證號。
Q37. 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Ans:
於核准公文核發前(以發文日期為準),事業發現提供之申請資料有誤,可主動洽專案辦公室(02-77523522)提供正確資料。
Q38. 所稱之員工是否包含兼職人員?打工?時薪人員?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39. 如果員工為計時,但是符合每週40小時每天8小時,是否也算全時員工?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0. 建教生可以列入補貼的員工人數嗎?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1.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Ans:
1. 以企業名義幫員工投保勞保者,以投保名冊員額計算,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惟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若沒有於企業投勞保(或投保於職業工會),可以就業保險、勞退之全職員工認定。亦即,員工雖於職業工會投勞保,但雇主如有為該員工投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亦可計入。
3. 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
Q42.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有投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員工之投保特殊身分別代碼非為P0(部分工時員工)、S0(外籍員工)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皆可列入計算。
Q43. 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不可以,只有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4. 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補貼以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認定,留職停薪的員工於110/4/30在投保狀態即可計入補貼。
Q45. 離職員工人數如何認定?
Ans:
以110/4/30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之本國全職員工為準,離職員工人數以勞保、就保或勞退之本國全職員工「退保人數」認定,包含資遣、解僱及自願離職者。
Q46. 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可以依照公司自己內部格式提供嗎?
Ans:
可以,但須知附件二所規定之欄位內容都要具備,且須蓋大小章。 [例如] 自行產製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如欄位資訊完整包含開立日、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稅額、發票總計金額,亦可作為證明文件。
Q47. 哪些文件要蓋大小章?
Ans:
1. 申請書。
2. 拆分各單月之401或403申報書。
3. 統一發票明細表。
4. 自結營收報表。
Q48. 獨資事業沒有大章怎麼辦?
Ans:
獨資事業可以「負責人印章」代替大章;非屬獨資事業者,仍應加蓋申請事業大章。
Q49. 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如係積欠本部以外其他政府機關費用(如:健保費),仍得申請本補貼。
2. 但申請事業如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之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50. 受補貼事業或其員工如果有申請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計畫、安心就業計畫,是否屬重複補貼?
Ans:
非屬重複補貼,因
1. 充電再出發計畫:該計畫係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為長期性計畫而非僅針對疫情期間之紓困措施。
2. 安心就業計畫之補貼對象為減班休息員工,本補貼對象為事業,無重複補貼問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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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積電為代表的「貨櫃車」問題】( 二之二)
我們都知道半導體業用電、用水多,到底有多麼多?
我是到最近才知道:台積電2019年的用電量相當於全台北市一年用電量的91%。並且,到2023年,也就是四年之內,台積電的用電量將再擴增一倍。
這還只是台積電的情況。
聯電呢?其他半導體大廠呢?其他電子業大廠呢?整體工業用電呢?
我們這些工業用電,在「缺電」陰影裡扮演什麼角色?
為什麼會出現這些狀況?
這是台電只知增加電力供給的思維和習慣能應對的嗎?
這是我第二篇文章要寫的重點。
-----貨車和貨櫃車激增,才是塞車的主因-----
繼續用高速公路的比喻。
高速公路上有大小不同的車子在跑。
住宅用電,我們來比喻為小客車,全台灣大約有1,300萬戶。
工業用電,我們來比喻為大貨車,全台灣大約2.5萬戶。
從1998到2017的二十年間,每年的住宅用電,也就是小客車流量,只增加了百分之五十,從每年大約300多億度增加到每年440億度。
而工業用電,大貨車流量則增加了一倍,從大約640億度增加到1200億度以上。這個數字是全部住宅用電的三倍。
把大貨車再細分來看。
2017年工業用電的前五名,排第一的就是半導體所在的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佔22.6%;其他四名加起來才17.5%。鋼鐵業只有7.1%;塑膠製品製造業只有3.3%等等。
半導體所在的產業用電不只佔比最高,增速也最快。1998年不到60億度,到2017年就達到346億度,增加了快6倍。
所以半導體所屬產業的用電,是大貨車裡的巨無霸,貨櫃車。
正因為這二十年裡高速公路上增加最多、最快,同時也佔位最大的,是大貨車和貨櫃車,他們才是造成塞車的最大風險。如果要管理用電需求,首先要注意的就是他們。
就好像年節假期間的高速公路塞車,如果我們只強調疏導小客車,但是卻放任大量大貨車和貨櫃車上路,合理嗎?
但是,你可能會問:為什麼要說這是放任呢?他們是經濟成長的動力啊?又怎麼管理他們?
--------便宜到鄭崇華說不合理的電價--------
今年3月20日台達電創辦人鄭崇華接受訪問,說了段話:「水電價格應合理反映成本,現在是納稅人補貼大戶,價格越便宜,大家拚命用,很不合理。」
同一報導中也提到:「去年全球電力消耗普遍減少,台灣的電力消耗則創歷史新高,比上年增加2.4%。」
而就在鄭崇華訪問刊出的6天後,經濟部宣布電費自2018年後連六次不調漲,還甚為得意地說台灣工業用電已成為全球第四低。
鄭崇華以身受其益的工業大戶身分,卻指出台灣政府水電價格便宜得不合理,這是很奇特的。但也因此可以想見這便宜到底是多便宜。
長期以來,大家都知道台灣的電,是名列世界上最便宜的前茅。但知不知道台灣的工業用電是比民生用電還便宜?工業用電不但比住宅用電便宜,平均漲幅也比住宅用電小?
我們看台灣上一次2018年調整電價的情況。
那次工業用電的平均漲幅在3.30%到 3.56%之間,用電最大的特高壓用戶(像台積電)則是3.41%,而細看台電的資料會發現,民生用電除了500度以下沒有調整之外,500度以上的調幅在3.96到4.14%之間。換句話說,用電最大的特高壓用戶的電費漲幅,比一般家庭的漲幅還小。
我們的電價真是非常獨厚工業用戶,尤其超級大戶。
所以,當今年3月經濟部再宣布電費不調整,創下2018年下半年至今「連6凍」紀錄的同時,2019年我國住宅電價為全球第4低,工業電價為全球第4低。
換句話說,經過電價的連六凍之後,我國住宅民生用電電價相對升高,從全球第2低退為全球第4低,而我國工業電價相對更降低,從全球第7低進而更成為全球第4低。
在去年全球電力消耗普遍減少的情況下,台灣的電力消耗則創歷史新高,真是在走逆世界的潮流。其主要原因顯然不是小客車用戶所導致,而是那些大貨車、貨櫃車。
台灣人民一直以為享受到很低的電價是惠民的福利,卻不知那是經濟部讓工商大老吃肉之後留下的湯。
上一篇文章提到台電對工業用電戶設計了24小時不同的分時電價,但25,000用戶中卻只推動了300戶試用。這一方面固然有台電的怠惰,另一方面也因而可以想像可能還有一個原因:工業用電本來就太便宜了,便宜到要不要接受分時電價都差別不大。
所以,鼓勵了這麼多大貨車、貨櫃車開上高速公路,電價又便宜到連尖峰時刻都沒有足以吸引他們的不同時段明顯價差,不塞車可能嗎?台電的時間管理性缺電會越來越嚴重,有什麼奇怪嗎?
但是,為什麼台電要持續以這麼便宜,便宜到連受益者都出面指出不合理的電價提供給工業用戶?
這幕荒謬劇是怎麼上演的?
這不能不說到台電的上司,經濟部。
--------主要服務工業大戶的經濟部和台電--------
經濟部主管國家產業政策,但台灣幾十年來的經濟發展接力賽,從加工出口開始,一路都是以製造業、工業為主,到培植出半導體產業。只是接力賽到半導體產業登場後,已經有三十多年沒看到下一棒了。
經濟部端不出新的產業牛肉,當然只能守成與守舊,只能傾全力服務過去到現在還一直在跑的產業明星。經濟部的政績,也就是出口成長率、經濟成長率等等,都要看這些工業用戶來達成,能不盡力討好他們嗎?
所以三十年來台灣沒有新的產業政策,也就不會有新的能源政策。有的,只是經濟部配合工業大老提供他們便宜用電的政策。而台電就是執行者。
本來,在包括半導體在內的許多產業在萌芽之初,國家有計劃地提供各種獎勵、補助、便宜的水電,讓他們茁壯。
並且,他們習以為常地對太多早已過了草創時期,早已茁壯成世界級的企業,仍然提供這些超級優惠。
這就是鄭崇華所說的「水電價格應合理反映成本,現在是納稅人補貼大戶,價格越便宜,大家拚命用,很不合理」的真相。
而許多工商大老,在享受電力的眾多好處之後,相對應的回報是很奇怪的。
以工業總會的領導成員來說,他們長期就是核電的堅定支持者,否定綠能的價值。2018年工總理事長,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發布向政府建言的白皮書,甚至能說出台灣不適合發展觀光,因為台灣太髒了。
經濟部和台電一味只知道增加電力供給,不把環保放在心上、過去還偏向核電的思維,當然都不免相當程度是因為主要仰視這些工業用電大戶的鼻息,受他們的影響,甚至綁架。
--------台積電的指標--------
那數十年來都如此了,為什麼現在就不行?
很簡單,國際對台灣半導體業需求加大、對岸台商回流、全球氣候劇變這三個因素的影響下,經濟部及其屬下的台電如果仍然維持長期以來的思維和習慣,這個全球工業用電第四便宜的脫疆野馬,不知道會墬入哪個深淵。
「開放台電」研究期間,我們訪問台電的電力中控室的一位專家。他不無得意地說,以他的經驗,每天早上他看看情況,自己用筆先畫出一天整天的用電曲線,不會有什麼差錯。
但是最近的連續停電,我們連續看到台電承認「用電高於預期」、「因負載突升,供電能力不足」而出問題。今天世界的情勢變化,不再是你能用過去經驗畫出曲線來預測的了,電力管理當然更是如此。
台電不做電力需求的管理,而只想以便宜的電力供給工業用;對工業用電的詳細分配,又一向不肯說明,說是事涉客戶營業機密。
所以,我們要如何面對台積電,是一個關鍵指標。
如本文開頭所言,根據台積電2019社會責任報告,當年台積電全球用電量為143.27億度,相當於全台北市一年用電量的91%。並且,按照Bloomberg Intelligence的估計,到2023年,也就是四年之內,台積電的用電量將再擴增一倍。
要一年供應143.27億度的電,需要多大的發電機組呢?據我問台電的人,需要2GW的機組,相當於核二廠的全部兩個機組,或是中火的四部機組。
而台積電原來是歷經三十多年的發展,到2019年才出現這麼大用電的需求,接下來到2023年,四年之內卻就要加倍,再需要相當於核二廠的全部兩個機組,或是中火的四部機組。
大家都說台積電是護國神山,要繼續留在台灣,但是經濟部和台電應該要求台積電說明清楚其需電規劃。未來新增加這麼大的用電需求,到底有多少比例是要由台灣提供?台積電既然可以公布其全球用電量,顯然並不把這當作營業機密,因此對外說明其中屬於台灣的比例應該不是難題。
對於台積電,還應該𨤳清一件事情。
同樣在台積電2019社會責任報告裡可以看到:台積電全公司用電量只有7%是購買再生能源,但在海外據點是百分之百都使用再生能源。(第95頁)
世界頂級企業,都在推動百分百使用再生能源。台積電在台灣以外的據點,百分之百都使用再生能源,顯然是呼應這個趨勢。但是為什麼在台灣只這麼消極地購買7%的再生能源?那其他使用的能源都是如何構成?
「開放台電」的研究過程裡,我訪問當時董事長朱文成那天,他說有次張忠謀問過他是否能自建電廠。朱文成說只要台積電想,他一切都可以搞定。但是台積電最後還是沒有。
那台積電是為什麼放棄?
是因為政府法令不足?還是台電的配合無法令台積電放心?
不論如何,正因為台積電是「護國神山」,實際的需電量又如此之大,應該清楚地解釋他們為什麼只選擇當一個消極的消費者。
這是應該不只向政府和台電說明,也該公開向社會大眾說明的。
台積電有足夠實力扮演重新型塑台灣能源發展方向的領頭羊。
有台積電當範例,我相信政府和台電對其他工業用電戶都會有新的要求基礎。
反之,台積電也可能帶頭把政府和台電引向無底深淵。
從這裡延續,可以看出藻礁和三接在考驗我們的到底是什麼。
--------藻礁和三接的核心議題--------
民進黨政府所提出的「三接」計劃,當然比國民黨時代好了不知多少,確實把對藻礁造成的傷害降低太多。
也因此,很多人認為「三接」和「反核四」是兩難,是應該兩害相權取其輕。
但是,我認為這樣看的話,錯過兩個重點。
第一,這也落入了台電只知「增加電力供給」的思維。
經濟部和台電還是應該先𨤳清近二十年增加最大用電量的工業用電的電價是否合理、這樣一路增加的用電量是否合理、如何滿足台積電三年內就要倍增的用電需求,如何滿足其他半導體業者要擴增的需求、如何滿足回流台商的用電需求,並且推動分時電價,掌握調節工業用電的需求方法。
他們自己連這一切都沒搞清楚之前,就說「三接」增加總共才 2.24 GW的發電機組可以解決能源轉型危機,太沒有根據。
檢視「三接」,光是看經濟部和台電說這比以前國民黨執政時期的版本改善了多少,沒有意義。
我們應該跳開台電一切先考慮「增加電力供給」的思維,跳開經濟部服務工業用電大戶的思維,在一個劇變的年代,檢視整體產業和電力版圖的供需規劃,再來看現在這個「三接」版本到底有什麼作用,再來判斷是否值得大家冒一些風險。
否則,光是增加2.24 GW的機組有什麼用?不要忘了,光台積電未來三年就需要2G發電機組。
二,這也落入了經濟部和台電定下的遊戲規則,一切在他們掌控之下而不自覺。
現在就要「三接」,是因為台電說不然接下來電力的「備用容量率」就要達不到法定的百分之十五標準。
把「備用容量率」定成百分之十五,並不是什麼真理,也沒有什麼科學根據。過去國民黨執政時期,台電在「增加電力供給」無限上位時代,還曾經定到百分之二十五。講得像是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就會缺電。後來這三十年來,「備用容量率」一路從百分之二十五降為百分之二十,再百分之十六,再百分之十五,也從來沒出現過結構性缺電。
所以,光只是主張「備用容量率」不到百分之十五就要惶惶然,是沒有根據的。
覺得「備用容量率」不到百分之十五就要惶惶然,其實主要是因為沒做需求管理。而不做需求管理,繼續任憑電價全球第四便宜的野馬暴走,不要說「備用容量率」百分之十五,只怕「備用容量率」百分之五十也應對不了頻頻出現「因負載突升,供電能力不足」、「用電高於預期」而導致的缺電危機。
我們只會一路快馬跳進無底洞。
--------
這兩篇文章,我已經把我從2016年「開放台電」以來,到現在看到的危機都寫出來了。
長短期問題如何應對,其實看了這兩篇文章的人,應該心裡都已經有數。
不過,明天我還是會再整理一些摘要和建議,提供給蔡英文總統,也提供給社會大眾一起參考。
經濟部大小章英文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鋼材外銷碰壁,台鋼鐵業改淘綠金】離岸風電能創 1.2 兆產值!鋼鐵老闆嘆:當初想轉進風電業,所有人都反對!! (01/15/2020 中央社、BuzzOrange報橘)
【我們為什麼選擇這篇文章?】
美國 2018 年為保護國內鋼鐵業,開始對中國 開徵 25% 進口金屬關稅,影響全球鋼鐵業佈局,再加上 歐盟 2019 年對台灣鋼鐵業啟動反傾銷(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調查,因一不小心就會誤觸傾銷紅線,讓台灣鋼鐵業外銷遇到瓶頸。
幸好,政府近年加速離岸風電市場運作,也促進鋼鐵產業升級,2019 年底更出現全台第一個完工的 水下基礎組裝廠 ,成為離岸風機一大助力!只是,台灣鋼鐵業想靠綠能產業創下好成績,得先過哪些難關?(責任編輯:黃梅茹)
台灣推動能源轉型,發展再生能源發電所能夠帶給我們的,絕對不僅僅止於增加潔淨、低碳、環保、永續的綠電這單一面向而已,整個過程中所連帶產生的效應包括增加就業機會,提升本土經濟產值,促進產業升級等等多重面向的利益,將會陸陸續續地展現在國人面前。
中鋼旗下子公司興達海基占地面積 27.5 公頃,緊鄰在興達港,是中鋼斥資 68 億元專注在離岸風電水下基礎生產廠,今年開始生產沃旭 56 座套筒式水下基礎,未來目標年營收百億元。
去年雙十國慶後兩天,秋末冬初本該是人煙稀少的台北港,這天卻湧入大批熙來攘往的人潮、車潮,世紀鋼以辦喜事的心情舉行離岸風電水下基礎基樁對接儀式,總統蔡英文出席見證台灣本土第一支基樁誕生,宣告台灣要開始「大賺綠能產業的錢」。
想淘綠金不容易!因當初沒人看好離岸風電產業
時間快轉 2 個月,因中鋼集團投資興達海洋基礎公司,租下高雄興達港 34 公頃面積,興建水下基礎廠房與重件碼頭,投入資金上看新台幣 68 億元,12 月中竣工典禮請來的舞龍舞獅喧鬧聲也劃破 10 多年來寂靜,曾被列入「蚊子港」名單的高雄興達港華麗變身,轉型成離岸風電水下基礎基地。
不同廠商、不一樣的地點,看似毫無關聯,其實都是為了同一件事,離岸風電產業在短短 3 個月內頻傳佳音,一掃之前國產化陰霾,更為近年來深陷貿易保護主義泥沼的鋼鐵產業,打造出一條淘綠金的「新絲路」。
過去台灣沒有離岸風電市場,如今在政府大力推動下,廠商似乎真的看到商機無限。中鋼旗下興達海基總經理呂武雄興奮地說,若以東北亞範圍來看,台灣算是率先發展離岸風電,日本、韓國現在才要開始。而新光鋼董事長粟明德形容「光是在台灣,離岸風電就有 10 至 20 年榮景,未來更有機會赴東南亞接單」。
離岸風電正在帶動台灣產業升級發展,世紀鋼堪稱是最風光的離岸風電概念股,在 2018 年以前,股價都在面額新台幣 10 元上下,2018 年宛如分水嶺,股價一度衝至百元,儘管後來下修,但仍力守在 70 元大關,成為新一代鋼鐵股王。
不過, 世紀鋼董事長賴文祥回想,自己第一次提出想切入離岸風電的念頭時,遭到當時股東與董事反對,沒人看好,因為風險太大。
風險大是因為離岸風電鋼件有個特性 ——「笨重」。所有鋼材重量、厚度與直徑,都會比傳統鋼材大上好幾倍,例如,一般汽車鋼板厚度落在 1 至 2 毫米,離岸風電所用鋼材厚度可達 15 公分,等同一個拳頭大小。
換言之,廠商手上現有設備不見得能用,必須添購新機具設備,一輛運輸車、一部吊車可能動輒千萬至上億元,口袋不夠深或市場不成熟,是業者不敢貿然投資原因。
如今政府帶頭衝出一條離岸風電新契機,設定 2025 年離岸風電 5.7GW 裝置容量,後續 10 年再釋出 10GW 目標容量,有了政府加持,廠商才敢投入。但是砸重金買設備,也不見得拿到門票,因為技術層次又是一大門檻。
重砸 1 億元,只為邀國外電焊師來台技術移轉
離岸風電整套水下基礎高達 80 公尺,約 30 層樓的高度,超過 1000 噸重,而製作水下基礎最大的挑戰是焊接與尺寸控制。 為了追趕技術,中鋼先從內部篩選出平均年資 10 年的資深焊接人員,再請西班牙 Nervion 來台進行為期 3 個月技術移轉與指導,「這些外籍電焊技師每人每天在台顧問費用是以萬元起跳,算算光花在外籍技師費用至少 1 億元」,呂武雄說到。
興達海基與 20 家夥伴合作,目前已有 280 名焊接人員通過認證,未來將組成 300 名的焊接大隊,未來台灣也將成為亞洲最多的高級銲工的國家。
技術移轉費用昂貴是因為離岸風電開發商所要求的焊接技術等級為「6G」,為目前所有產業別中要求等級最高,舉例來說,離岸風電鋼材多半是圓管,但又因為巨大關係,往往需要用仰角方式焊接,維持仰頭姿勢之外,還要拿捏焊接時的溫度,入熱度一下子太高,可能會融化焊道壞了整個鋼材。
培訓過程幾乎是要顛覆這群資深焊接人員過往抱持的邏輯,以前老師傅在焊接不做預熱動作,如今強制預熱達到一定溫度才能開始作業,或是過往經驗就是焊愈快愈好,因為老闆都會希望快快做完、快快出貨,但是在離岸風電的規範卻是「不求快」。呂武雄坦言,一開始同仁們很不適應,要調整工作慣性,時常接到抱怨。
「不求快」是因為離岸風電有個特殊規定,只能允許焊壞修補 2 次,第 3 次鋼材就會報銷,鋼廠就要自行吸收上百萬元損失,自然是以品質為優先。
一名業界人士也透露,這些培養出來的高階焊接人才,帶動國內產業升級轉型,也因為其焊接水準相當高,未來也能適用於國防工業,政府推動的國機國造政策,等於間接跟著受惠。
離岸風電產業有望創 1.2 兆產值
總統日前在世紀鋼台北港場合致詞時指出, 從水下基礎工程到各式零組件國產化,估計離岸風電產業有望在國內創造出新台幣 1.2 兆元產值;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開發長許乃文也說過,光是 CIP 在彰芳暨西島開發案,總計落實國產化訂單,已經遠遠超過 300 億元。
其實,在落實國產化過程,開發商難免會碰到困難,例如,經濟部要求風機零組件之一的功率轉換模組(PCM)須落實國產化項目,不過 PCM 向來是風機製造商技術 Know How,因而傳聞風機業者三菱重工維特斯(MHI Vestas)無意在台設立 PCM 機艙組裝廠。
許乃文坦言,政府在執行國產化政策過程,「這塊踩得非常堅定」,最後與中鋼攜手合資找地蓋廠,才得以成功說服 MHI Vestas 來台組裝。
可以想見,開發商不僅是開發風場,也扮演溝通橋梁平台,因此為了強化「在地連結」,沃旭日前宣布原本擔綱亞太區政策事務暨企業傳播總監汪欣潔從今年元旦起晉升為首位台灣總經理。
沃旭表示,目前在丹麥沃旭台灣公司並未有「總經理」職務,後續將加強與台灣政府以及當地供應商的溝通,才會新增總經理職務,並做這樣的安排。
對於台灣廠商來說,這是一塊看得到、吃得到的大餅,政府打造離岸風電產業供應鏈,不僅是「加質」人才素質,也是「加值」供應鏈附加價值。
鋼鐵業外銷深陷保護主義泥沼,靠綠電殺出血路
回顧去年以來,鋼鐵產業陷入貿易保護主義泥沼,包括美國的 232 條款、澳洲、泰國、印尼等,去年 8 月歐盟也啟動對台鋼鐵業的反傾銷調查,各國堆疊起貿易障礙氣氛濃厚,動輒就會誤觸傾銷紅線,加上美中貿易戰讓鋼鐵業外銷動能熄火。
如今,離岸風電政策猶如政府打造出來的「新絲路」, 廠商先在台練兵,未來將有機會赴國際市場,讓台灣鋼鐵業從陸上建設案到海上風場開發案通通包下,創造出「海陸」雙布局。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buzzorange.com/2020/01/15/how-offshore-wind-power-influenc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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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大小章英文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等各種NG也伴隨而來,
置身其中的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或經紀業者,乃至拍賣公司,
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並及早預防、避開風險?
葉茂林律師透過28則深具代表性的藝術交易經典案例,
將繁瑣燒腦的判決書,轉化為流暢好讀的法庭教戰寶典,
引領讀者避開法律地雷,悠遊藝術創作,投資無往不利!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均可解約?
拍賣公司擅自賣出未交割拍品,已涉違約?
賤價購得席得進、星雲等大師偽作,可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買到假畫如何驗明正身?疑遭賣家「暗坎」的真品證明書又該如何討回?
終止託售卻拿不回畫作;藝術家與畫廊誤簽終身約該如何解套?
仲介買賣畫作,約定不清當心公親變事主!
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失竊,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賠償金額如何判定?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也可主張著作權?
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各單元下的每篇文章採用簡明的「事件緣起」、「法院判決」、「律師叮嚀」三階段架構,輔以說故事般淺顯方式,方便讀者輕鬆讀完相關案例,並從「律師叮嚀」學習避開糾紛或維護權益的做法,既是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更是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業者或經紀,乃至拍賣公司都值得入手的法庭教戰寶典!
作者介紹: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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