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委員林佳龍今(9)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質詢公平會指出,台灣高鐵自通車以來,已取代國內線航空與長程客運,成為壟斷台灣西部中長程交通的獨占事業,公平會對高鐵漲價不能再無作為。經濟委員會也通過林佳龍提案,要求公平會應針對台灣高鐵不當定價及調漲票價之行為立案調查。 林佳龍在提案中說明,台灣高鐵自通車...
經濟部訴願決定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亞泥新城礦區展延20年 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
經濟部核准亞泥新城礦區礦權展延20年,居民不服興訟,一審法院認定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撤銷礦權展延處分,亞泥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而確定。
亞泥公司花蓮新城山礦場的礦權,原本到民國106年11月22日到期,亞泥於105年間向經濟部申請展延,經濟部於106年3月間核發亞泥20年的礦權展延(限),礦區面積399公頃49公畝46平方公尺,礦業權有效期限至126年11月22日止。
環團及礦場周遭居民認為,經濟部未顧及居民權益就逕自展延,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隨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亞泥已展延的礦權。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經濟部在核准礦權展延時,亞泥並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顯然違反原基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經濟部也未依職權要求亞泥補正,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有瑕疵,應予撤銷。
亞泥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涉及相關考點
1、經濟部之核准展延亞洲水泥公司區礦權,其法律性質為授益性之行政處分,而附近居民得提起行政爭訟,乃居於第三人地位之利害關係人而受到不利影響其權益,係「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2、經濟部核准展延之行政處分,欠缺原住民之參與,係行政處分之程序上瑕疵,得事後補行法律規定之行為,而加以「補正」,如該處分經濟部未加以補正,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
經濟部訴願決定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社論
這樣的環保署,還能保護台灣環境?
者 言論部二作者 言論部二
環保團體和醫界最近發起「中南部反空汙大遊行」,提出宣布氣候緊急、減碳改善空汙、訂定無煤期程等三大訴求。深為空汙所苦的台中市長盧秀燕呼籲,中央必須回應台中市關掉中火兩部燃煤機組的決定,也要求民進黨支持台中市的減煤條例。對於中南部擴大的反空汙行動,蔡政府恐難裝作視而不見。
民間反空汙的聲音變大,主因有二:一是舊有的汽機車排放、工廠汙染問題迄未改善,反日益惡化;二是政府的能源政策目標和手段無法對應,綠能發電遲未提升,燃煤發電卻持續增加空氣的汙染。兩項因素交雜,使得中南部民眾對於空汙影響生活品質,感到愈發難耐。可議的是,環保署對於空汙防治和環境保護的角色錯亂,眼見台灣環境不斷受到危害,不僅毫無作為,還不斷阻撓地方的自救行動。
最明顯的例子是,在台中市府與台電中火的空汙大戰中,環保署屢屢站在排汙的一方為台電護航,對自己應盡的環保職責卻視若無睹。中市府曾以中火違規,陸續對其開出三張罰單;孰料,環保署不顧該案已進入訴願程序,直接運用行政權宣布撤銷台中市府對中火的裁罰,其霸道與粗糙歷來罕見。中央機關對地方政府的自治權毫無尊重,對台中市民承受的空汙之苦更毫無體恤。
為了遮掩能源政策的破漏,蔡政府不惜運用各種醜陋的行政手段,阻擋地方政府對台電的監督。二○一六年林佳龍在市長任內由議會通過的《生煤自治條例》,實施了三年多後,竟驟然由行政院悍然宣布將該條例「撤銷」。原因無他,只因市長換成藍營的盧秀燕,地方法規就被判失效。如此視顏色而朝令夕改的政府,好意思譏諷中共專制?
不僅如此,中市府制訂的《電力設施空汙排放標準草案》,也是監督台電排汙、逼迫中火更新設施的利器。但兩年多來,台中市府向環保署四度遞送草案,都遭環保署以行政程序刁難駁回。環保署的理由林林總總,忽而是「未依會商結論辦理」,忽而是「資料缺漏」。而所謂的「會商結論」,竟是台電漫天喊價要求該標準配合中火設備改善時程,延後四年實施。試想,中火的排汙何止影響台中市民,包括南投、彰化、苗栗地區計七百萬人皆在內。環保署為遷就台電遲緩的發電更新,使出這種法令杯葛手段,要讓七百萬民眾多承受四年空汙之害,主事官員到底在想什麼?
對於環保署用盡手段包庇台電的作法,環保團體也大表不滿。環保人士最近舉行記者會指控,台電十年來有三百多筆空汙、水汙及廢棄物違規紀錄,環保署去年卻將有「台灣環保諾貝爾獎」之譽的環保專業獎章頒給台電。而且,環保署長張子敬擔任副署長的十三年間,有長達十一年兼任台電董事;環保人士稱這種關係像極了「外遇」,使他成了台電的「門神」。
諷刺的是,護航台電的角色一向由經濟部扮演;從產業供電需要的角度看,縱難苟同但猶可理解。而今,台電的護航者,卻改由理當捍衛及守護國家環境安全的環保署充當;這除了環保署本身的角色錯亂,是否意味整個政府因政策虛弱而併發了結構性職能失衡?
今年以來,台灣在反中掛帥及防疫優先的大旗下,國家許多重要施政工作都被推到看不見的角落,環保正是失落的重要一環。除了空汙,最近陸續爆出了一些國土及環境危機:例如屏東花費廿年栽種的平地造林樹海,傳出地方為了拚「太陽光電」,申請將萬頃綠林全數伐除;再如政府大肆鬆綁「農地種電」規定,造成太陽能板大舉攻占綠地良田,農地也遭到破碎化切割。在這些爭議中,人們都未聽到環保部門發出任何聲音。以台電門神自居的環保署,早已心不在焉,這還能保衛台灣的環境嗎?
經濟部訴願決定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9)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質詢公平會指出,台灣高鐵自通車以來,已取代國內線航空與長程客運,成為壟斷台灣西部中長程交通的獨占事業,公平會對高鐵漲價不能再無作為。經濟委員會也通過林佳龍提案,要求公平會應針對台灣高鐵不當定價及調漲票價之行為立案調查。
林佳龍在提案中說明,台灣高鐵自通車以來,已成為壟斷台灣西部中長程交通、具有壓倒性地位之獨占事業。但台灣高鐵自營運開始,即濫用合約規定,以政府核定費率乘上120%作為自訂費率,並在連兩年獲利、轉虧為盈下,仍片面調漲票價,已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獨占事業不得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及其他濫用市場地位行為」之嫌。林佳龍提案要求公平會應立即對台灣高鐵自訂費率及調漲票價之行為立案調查,並獲得經濟委員會無異議通過。
林佳龍也質詢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調查高鐵的結果何時可以出爐?吳秀明主委則表示,估計要三個月,應在年底之前。林佳龍要求,公平會應加速調查腳步,減少民眾忍受高鐵漲價惡果的時間。同時依照公平法第41條規定,獨占事業不當定價若遭裁罰,最高可罰到前一年度銷售金額的10%,以高鐵去年營收340億來算,最高便可罰到34億,政府並非沒有應對高鐵漲價的政策工具,公平會該負起應負的職責。
而針對近日民生物資漲價的狀況,林佳龍指出,經濟部對外表示將監測通路商物價變動狀況,若有違反公平法,將送公平會查處;公平會也公開宣示將主動出擊,調查中上游廠商是否有違規行為。公平會既已做出宣示,就應積極執行。
另外,針對公平會之前裁罰九家民營電廠63.2億遭行政院訴願會駁回一事,林佳龍詢問吳秀明主委,行政院訴願會稱公平會的處罰「草率」,是否可以接受?吳秀明主委表達不能接受。吳主委也說明,新的處罰金額會在11月中旬前出爐,林佳龍則希望公平會對罰金不要預設上限,類似吳主委先前「新罰金不會比63.2億元高」的發言顯有失當,公平會應嚴守自己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