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綠色轉型挑戰與商機
中國大陸「十四五」將進一步嚴格加強企業的環保要求,例如工廠得取得排汙許可證、須提供內部環境監測等諸多升級要求。因此,我國台商在製程、設備、原料、供應鏈政策上,勢必拉高綠色採購比率,以因應趨勢推動綠色供應鏈進行全面綠色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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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採購 供應鏈 在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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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隨著輿論、公眾日愈重視「#企業社會責任」,全球各大企業及先進國家政府在進行採購時,亦逐漸考量廠商在維護人權及環境方面的表現,不再僅依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決定。就此,我國政府在1998年施行的《政府採購法》中,制定了被稱做「綠色採購條款」的第96條,授權採購機關可以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給予最高10%的價格優惠。另外,《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也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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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儘管有法律條文的書面規範,但檢視政府實際上,執行「綠色採購」(或更廣泛說:責任採購)的情形,成效可謂非常有限。按環保署統計,2019年,全台各政府機關綠色採購總額,近新台幣100億元,「綠色採購達成度」號稱97.9%;但其實,該金額佔當年所有政府採購之決標總額僅0.53%,顯然還有極大成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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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於其它國家在進行「責任採購」時,一般也非常重視的勞動面向,台灣的政府採購,規範亦相當不足。遲至2015年,才由勞動部擬具了屬於參考、建議性質,並不強制採購機關使用的「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簡稱「CSR評分範本」) ,此一迄今為止,我國政府採購法制中,唯一明文、勉強堪稱的勞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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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據工程會統計,2016年迄今的所有政府採購案件中,僅有2.74%的評選納入CSR指標,比率 #極為低落。至於現行《採購法》中,內容最接近「人權條款」的第101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購機關應將「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的廠商,提報給工程會列入拒絕往來名單;經查,自《採購法》施行以來,二十二年間,僅有一家廠商曾於2009年,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被依該條文處分。相對,則可見媒體於2018年披露:全台前二十大營造廠商中,過去五年內曾承包公共工程的十八家,得標金額合計高達6687.6億新台幣;期間,卻一共違反勞動法規483次,且有十五家發生過重大職災。 綜合以上,清楚顯示:無論就規定投標資格或進行評審篩選、履約管理,我國政府採購制度,均不甚注重廠商之勞動人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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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論壇的目標,即是針對上述情形給予政策建議,希冀能使政府更全面、確實地履踐責任採購。2019年,我國政府採購總額達新台幣1兆8761億元,創歷史新高,佔該年國內生產毛額(18兆8868億7800萬元)9.93%,支撐、牽動總體經濟甚鉅。假如願意妥善、充分利用政府採購為政策工具,加強要求企業社會責任,絕對能在市場上產生引導效應,帶領出數量顯著的廠商行為改變,大幅裨益環境永續與勞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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