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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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檢察官的客觀義務】
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公訴檢察官客觀義務,不只在法條裡,在我國刑事訴訟公訴實務上,也確實應該、且被努力實踐。
具體的實踐包含:
1. 請求從輕量刑或求緩刑
「......本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亦曾考量緩起訴處分之可能性,惟因本案被害人除上開被害人等外,尚有本署數名檢察官(即其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對象),本案是否宜由本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之方式解決,容有疑問。且本案對於刑事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性之影響,有賴法院透過公開審理程序與判決宣示此等行為之不法性,始能達成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效果,避免被告與其他司法警察人員日後在績效之要求下,再鋌而走險斲傷刑事司法程序之正義,亦可使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而擔負偵查主體督導義務之本署檢察官知悉本轄少數司法警察在績效制度下所衍生之不法行為態樣而作為殷鑑,日後更加審慎、嚴謹監督與審核司法警察機關之程序正當性,是以,本檢察官必須以起訴之方式,將本案交由法院公開審理。如前開被告3人於審理中之態度秉此一貫,並真誠悔悟,#本檢察官建請貴院從輕量刑,或命被告向公庫支付與法定刑相當之金額而 #為緩刑之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021號等起訴書:http://bit.ly/2SqK2kY
(新北斬手騙票案起訴書,也是《扭曲的正義》第二部第七章所提到的騙票案:https://bit.ly/38JfGSD )
2. (聲請)調查有利被告證據
以最近一年的新聞案例為例,在「彰化騙票案中」(彰化地院107年訴字第329號及109年訴字第559號刑事判決)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就是公訴檢察官。她不只聲請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還主動調查警方程序違法,甚至簽分公務登載不實的員警,最後騙票員警被檢方起訴、法院判刑。
在彰化地院107 年訴字第 329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甚至在「九、附記事項」欄中記載該案之所以發現警方程序違法而為無罪判決,要歸功於「公訴檢察官鍥而不捨的追查騙票」——這位學姊的這個行動,就是公訴檢察官實現客觀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證據」的最佳典範。
該案詳細分析請見拙作〈為績效而瘋狂: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https://bit.ly/31dxj9B
3. 撤回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在實踐上,我所知道並且手邊有的資料,例如澎湖地檢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撤回起訴書。
是的,該撤回起訴書出自我之手,是澎湖那一年第一件撤回起訴,也是唯一一件,是經檢察長同意撤回起訴的。雖然在檢察體系的文化中,這種案例可能較為少見,但不是沒有。
而撤回起訴,本質上就是公訴檢察官「最有利被告」的決定,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實務上少見,但不等於沒有法律與理論。
4. 其他:
包含:為被告利益上訴、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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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肖話!有人願以695萬買28年兇宅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3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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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說明:日前報載有位鄭姓民眾因酒駕遭法院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三年,但須向公庫支付85000元。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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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鄉公所主秘下班line公事報加班費 被認定貪汙遭判刑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905002133-260402?chdtv
中時 林和生
前長治鄉公所康姓主秘以下班時間與公所人員互傳訊息或通話為由,申報長達82小時加班
費,被認定涉犯詐欺取財罪,法官考量初犯且坦承犯罪,屏東地院一審宣判合併執行1年
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及成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
,可上訴。
判決指出,長治鄉公所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下班則為下午5時30分,公所人員表示,有時
候下班會收到鄉長的line訊息,有時康男在下班後也會傳Line訊息或通話,如果有這種情
形,雖然是下班後但也不能不回應,這部分只是網路上的訊息溝通,不會報加班,也不會
想要報加班。
另名主計人員也說,鄉長在下班後有時還會在line的主管群組內傳訊息,因為收到訊息沒
有要主計單位出勤,所以沒有報加班,記得鄉長以前曾用電話詢問我事情,但情形很少,
只問一下而已,應不算加班或出勤。
但康男卻把與公所人員互傳訊息或通話時間,認定為「實際加班時數」,總計申報加班時
數共82小時。被因此認定涉犯貪汙罪中的詐欺取財。
法官審酌後認為,康男擔任鄉公所主任秘書,具公務員身分,職權僅次於鄉長,竟不知潔
身自愛、為人典範,貪圖小利;但考量他因一時短於思慮而犯案,犯後亦坦承犯罪,已知
悔悟,勇於面對。
堪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予以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
下班回line報加班,詐欺取財。
支持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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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93899220.A.6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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