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人事同意案」未能就人事進行實質審查,因此有憲法疑義,本黨已完成釋憲聲請書!
7月16日,立院民進黨黨團提案「停止第六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案被提名人之說明及答詢。」做成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並且在隔天就完成同意權的投票表決。
這是利用一黨過半之利,迴避監察院審查而逕行投票表決的重大瑕疵,這也是本黨為什麼不願意出席表決,因為我們認為,#未經實質審查與詢答逕行投票表決的同意案自始無效 !
為避免第六屆監察院長及監察委員就任後,滋生其行使職權是否合法有效之爭議,我們期待司法院應依釋字第599號解釋先例,宣告此系爭人事同意案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不生效力,被提名人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非監察委員,並不得就任及行使職權。
民進黨黨團柯建銘總召認為「被提名人已經完成簽到,惟全院委員會遭議事杯葛」的理由就能夠取消對被提名人進行實質審查,然而釋字632號已明確闡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此乃制憲者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考量所為之設計,使總統享有監察院人事之主動形成權,再由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人選予以審查,以為制衡。」
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第1項也明文規定:「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依照釋字632號以及上揭法律規定,已經沒有任何文字歧義的空間,#立法院依法就是應該就被提名人進行實質審查,這才是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正當法律程序。
這六屆的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既未經審查,立法委員根本無從透過被提名人進行說明與答詢過程中,獲至表決之理性判斷基礎,一般人民亦無從透過間接民主委託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經由公開透明之審查程序知悉被提名人是否適任,這樣 #已使這次的人事同意案是否具備民主正當性存有疑問。
簡而言之,人事同意案未經審查,本次總統所提名的監察院院長及監察委員,實在難以取得立法院已積極行使同意權的民主正當性。
另外,針對「不出席投票而無法提出釋憲」問題,釋字第781號也指出,「聲請人於立法院就系爭條例修正案之二讀審議程序完成時,於議場公開表示:『錯誤年改!拒絕背書!』後,反對就系爭條例修正案進行三讀審議程序未果,繼而未出席該審議程序, #得認聲請人38人為不贊成多數立法委員所通過系爭條例修正案之少數立法委員。」也就是有明確就該議案表達明確反對的立法委員,即符合聲請釋憲中「行使職權」的要件,而不以參與投票為必要,對於本次監察院人事案未經實質審查,民眾黨黨團已於表決前提案要求「進行實質審查」,明確就這次的人事同意權行使表達「不贊成」,因此根本不應有「不得聲請釋憲的問題。」
對於如此嚴肅的憲政議題,我們會持續關注,不會缺席。
#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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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釋憲不要違憲,以行動喚回憲政秩序」
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案,在打鬧中結束了,但台灣民眾黨認為,未經過合法詢問程序實質審查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根本不應進行人事同意權投票。執政黨以多數優勢,在一個委員都未能提問、一個被提名人都不曾詢答的情況下,以「被提名人已經完成簽到,惟委員會遭議事杯葛」的理由,提案通過宣告審查終結。
釋字632號已明確闡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此乃制憲者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考量所為之設計,使總統享有監察院人事之主動形成權,再由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人選予以審查,以為制衡。」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第1項也明文規定:「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依照釋字632號以及上揭法律規定,沒有任何文字歧義的空間,立法院依法就應就被提名人進行實質審查,這才是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正當法律程序。
國民黨團以霸占議場的方式杯葛議程,並不能夠合理化民進黨團以「逾時不候」的方式剝奪立法委員代表國民審查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是否適任的法定權力。更不要說,台灣民眾黨的立法委員從未拒絕參與審查,更未曾背棄國人所託、放棄詢問的權力,7/17 投票當天會議前,也送交議事處訴求擇期再審的程序提案,但很遺憾地被主席拒絕受理。
同意案未經審查,本次總統所提名的監察院院長及監察委員,實在難以取得立法院已積極行使同意權的民主正當性。台灣民眾黨團今天完成釋憲聲請書,也呼籲其他在野黨委員們加入連署,將它成案送出。讓我們在臨時會的激情過後,能夠回歸理性、訴諸法治,以具體的行動喚回我們的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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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 合法也合憲
為了抹黑、杯葛陳菊,黃藍白又聯手,同聲說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是違憲、違法。
但歷來大法官解釋的精神,已確保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合法也合憲。
首先,「憲法」只規定,監察院人事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規定同意權行使的審查過程,立法院也在臨時會排定審查時程,被提名人也都在規定的時程進入立法院議場簽到、等候被審查;民進黨立委也完成簽到,確認這是有效的審查會。但因為國民黨聯手民眾黨暴力杯葛,讓審查無法正常進行。
立法院、被提名人,各盡應盡之義務,怎麼能說審查無效?立法院依既定的時程在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完全就是符於「國會自律」的範疇。
#大法官釋字342號指出,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以此次同意權行使而言,立法院完全合憲;但國民黨杯葛致審查會無法召開,這是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自行認定之範圍,不是大法官的審查對象。
#釋字第381號,針對「憲法增修條文」當時沒詳細規定的修憲讀會、各次讀會的出席及議決人數;大法官說,這部分是議會自律之事項,與憲法無違。
#釋字第499號,針對國大自肥延任案;大法官說,雖然有所謂的國會自律,但此案已經嚴重違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以被宣告違憲。
#釋字第632號,雖然國民黨、親民黨挾持國會席次優勢,拒絕審查陳水扁提名的監察院人事。大法官認為,就算是國會自律,但也不能違反憲法上的職責。總統必須依憲法在監察院任滿前提名繼任人選,立法院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
所以,黃藍白說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是違憲、違法,這完全是在胡說八道。如果黃藍白認為這樣是違憲、違法,大可聲請釋憲,但我相信大法院一定會基於國會自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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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政務人員都是"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請問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是指
行政院長先選了一堆人然後再給總統勾選
還是行政院長自己先選了人然後再問總統給總統決定要不要?
還是單純只是總統自己選跟行政院長沒關係?
搞不太懂這意思有請高手解答
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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