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轉機會不會有被引渡的可能啊?」
「到底搭乘港籍運輸系統會不會有風險啊?」
從港版國安法和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公布以來,許多國人很擔心因為這部法的宇宙管轄被送港或送中。另外,實施細則附表五完全是針對台灣政府和台灣駐港辦事處,要求其提供在港活動的資料以配合調查,並有不從的懲罰規定。
因此,我的辦公室第一時間便要求陸委會、法務部、外交部、交通部要有具體作為,為保障國人安全,應該明確表示不會配合執法和做好相關的準備措施。
#法務部與國際司法互助法
法務部的部分,我們獲得頗為具體的回應,包括:
1. 將善用我國《國際司法互助法》的第10、35、36條,不會輕易配合港版國安法執法時要求我國司法協助、也不會將國人送港或送中審理。
2. 法務部彙整了香港和19個國家簽定的引渡協定,並整理其中可以主張不能將當地台灣人送港或送中的法律依據,並釐清引渡協定以外,其他可能因應港版國安法的狀況。後續我的辦公室會持續和法務部了解,更加地維護國人的保障。
#陸委會仍須更具體的作為
陸委會的部分,陸委會許多次發表聲明表示反對港版國安法,以及會全力維護國人安全,卻沒有明確提出要如何維護國人安全。比方這陣子我們辦公室收到各式各樣的疑問,比如搭上香港籍的船舶會不會有風險?
陸委會只表示反對港版國安法和會全力維護國人安全是不夠的;應該至少要具體和國人表示,我國政府的立場就是「絕對拒絕配合該法的執法」,包括不把國人送中或送港審理、不會配合調查,並提出相關因應之道。
除了應明確表達我國政府的上述立場外,陸委會也必須正視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的問題。
附表五的標題叫做「關於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細則」,擺明就是針對台灣駐港辦事處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因為該辦事處就是港版國安法所定義的「台灣代理人」。除了這陣子新聞討論的台灣駐港人員被迫簽下「一中原則」切結書,好幾位官員拒絕簽字而回台外,根據這個附表五,為了執行港版國安法,可以要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出任何在港人員和活動資料等等,且若不配合即為犯罪行為,可處10萬港幣罰金和監禁6個月。但是陸委會至今仍未和國人說明,可以有什麼具體措施,能進一步保護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安全?
#持續要求與溝通
我會持續和陸委會要求和溝通,希望陸委會不是只表示「反對港版國安法,並全力維護國人安全」,而是提出不配合港版國安法執法立場的具體作為,及如何調整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人員和業務辦理方式,以免受到在港活動的調查!
#老話一句珍惜生命遠離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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