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
2016.10.31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續追華視帳目不符、績效審計具體效果、審計部出國考察無實效、軍公教三節獎金2.5萬的訂定基準、主席不依議事規則而尋慣例拒絕時力黨團提案在法律見解上重大誤解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審計長林慶隆、主計長朱澤民
發言時間:09:58:37 - 10:11:46
14:13:50 - 14:15:16
14:17:11 - 14:18:48
👉華視的5000萬不明帳目至今追查半年仍無結果。
👉績效審計結果未與懲處/考評,是無效的。請審計長考慮如何讓績效評比有牙齒。
👉審計部國外考察報告內容,上網找到的資料還更具體。
請審計部自己做出國考察報告的績效審計。
👉質詢主計長軍公教三節慰問金2.5萬的訂定標準,主計長會請人事總處提出報告。
👉立法院議事規則59條規定可由黨團提案,不管從法條上的文意解釋,體系解釋還是目的解釋,都斷無可能推論出主席依慣例拒絕時力黨團提案。
此事待由與蘇嘉全院長協商後結論。
🎯老師詢問(先前質詢過)華視的5000萬的帳追查進度如何?報告何時出來?
審計長表示會據續追查,監察院也調查中。
追了半年以上還在調查,請審計長一有資料便提供。
績效審計有何具體效果?
每年主管績效評比大大一本,有綠黃紅燈,各專案有甲乙丙等考評。
打紅燈平已等有何實際效果。
審計長回覆會揭露。
🎯老師表示,以後做出來的績效審計,連結到哪些人的懲處/考評,可否一併提供。
否則難以評估,審計部花了這麼多錢,做出來的效果是大家罵2天,沒有意義。
請審計長承諾,未來做績效審計時,一併提供最後產生的效果。
譬如一個施政計畫,預算編列的時候刪多少,有哪些人被懲處,哪些人考績因此受影響。
審計長表示每年審核報告都有揭露,至於怎麼把關聯性連結...
老師表示,我國歷年公務員考績丙等的只有0.1%,這個結果跟審計是否有連結在一起?
支持優秀的的當然要獎勵。
🎯如果在僵化體系中,做不好出差錯績效糟糕,沒有負面效果的話,難以鼓勵公務員戮力從公,而非擺爛。
請審計長好好考慮如何讓績效評比有牙齒,下一次再向審計長請教。
🎯環境審計的具體內容及效果,具體做了哪些事情?
審計長回覆,導正各機關缺失,督促加快執行...如果效能過低,除在審核報告各部會表達外,在最後有專章表達。
老師詢問,所以環境審計包括financial,Compoliance,Performance在專章內都有?是否有揭露在審計部網站?
審計長回覆有揭露在網站。
老師表示,因為自己沒有找到,今天審核結束會回去再看,與國際標準比較結果如何。
老師質詢2015年審計部國外旅費運用
參加了很多會議,但都沒有考察報告。請審計部提供,到現在也沒提供。
審計長回覆,再三個月內會掛在行政院出國報告網站。
老師表示現在只請審計部做一個表率,各公務預算支出需要做績效審計。
那麼審計部人員出國考察報告,是否可以做自己的績效審計。
表示這些報告都看了,但看完後有個一個最簡單的問題,這些報告到底促成了我國審計作業的具體改革。
🎯有些報告寫的是人家時幾年前就提出的觀念,上網可以吸收到的資訊,可能比看這個報告還來的具體。
2016年關於環境審計的資訊,上網找到的資料都比報告內多。
請審計長承諾,審計部自己出國考察報告請審計部自己做績效審計。
🎯質詢主計長軍公教三節慰問金。
預算有編列但院長宣示不要,請問主計長的態度?
主計長表示大院刪就刪。
老師質詢2.5萬以下發放的標準從何而來?是延續舊政府2.5萬?中低收入戶的標準是多少?
主計長回覆中低收入戶大概也是接近2.5萬,不同縣市有不同。
老師質疑,那最高是多少?
主計長回覆,台北市1.8萬...
老師疑惑,政策要有理性的基礎,除了蕭規曹隨,自己想不出2.5萬的數字有合理性基礎。
由於質詢時間到了,麻煩行政院或主計處補提一個2.5j萬的理性基礎說明。
主計長回覆,會請人事總處提出報告。
老師表示今天針對預算提案,感謝民進黨召委王榮璋委員,江永昌委員,國民黨盧秀燕委員,羅明才委員連署。
🎯請教主席,依照立法院59條的規定,時代立量黨團提案為何主席不受理?
請主席說明,對於立法院議事規則明文規定,就符合規定的團提出的提案,不受本規則,連署及附議人數之限制。
如果要說適用立法院議事規則57條,59條已經明文排除。
不知主席在拒絕時提到這件事情,主席的法律見解是什麼?
☝主席回覆:(未於影片中,請見立院IVOD委員會全程影片)☝
97年立法院法制局已經做過相關說明解釋,這2天也有很多的討論跟說明。
不需要一一的來解釋說明,這是統一的做法。
這裡面按照立法院組織法33條規定,等等的情況。
在解釋最後也談到,各個委員會會議運作,是由各個委員會委員自主處理。也承認並沒有統一規定。
那各委員會議事實務,提案或者動議多由委員連署或覆議,未接受以黨團名義提案。
建議仍維持這樣一個實務處理的方式。
不論從法律部分或是從慣例,我們(委員會)都沒有接受黨團的提案。
老師表示,不會耽誤會議的進行。
但作為法律人,有自己的堅持。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9條寫得很清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那個法律在解釋上不包括過去所謂之慣例。
至於主席所說,立法院法制局所出的書面意見,對於立法院議事規則本身的解釋,我看是有存在重大的誤解。
不管從法條上的文意解釋,體系解釋還是目的解釋,都斷無可能推論出主席所宣布的結果。
不過為了節省會議進行時間,特別做此程序發言,是希望此事列入紀錄。
因為這個有關議事規則解釋之事,本應該按照現行規則的內容來分析,而非說以前慣例如何。
但還是尊重主席職權行使,就這部分發言請註記,並不代表會接受主席今天這樣的處理。
至於未來的爭議看要怎樣解決請,相信立院的同仁都有很高的智慧,未來再繼續處理。
☝主席表示:(未於影片中,請見立院IVOD委員會全程影片)☝
黃委員的發言列入紀錄。
也跟委員會報告,因為時代力量黨團與蘇嘉全院長在這個議題上進行協商。
協商的結果與結論,確定了後會按照來做以後的議事處理跟安排。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1w9cvwNK2uA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2745/1M/N
http://ivod.ly.gov.tw/Play/VOD/92838/1M/N
http://ivod.ly.gov.tw/Play/VOD/92839/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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