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禤雅達被休假後的下一步:聯合國戰線 阻懲教虐囚】
繼懲教署確認一級懲教助理 #禤雅達(AO1700)已休假,邵家臻提及投訴調查組手足正式在監獄院所作正式投訴,事件在數天之內獲此等進展,可說是較想像中正面。
然而,懲教署署長 #胡英明 至今仍然神隱,不對事件開腔回應,壁屋懲教所監督 #吳樹勳 還是安然無恙,只有職員協會發聲明包庇酷刑暴行,也反映追究遠遠不足夠。處分所有濫權職員,固然是當務之急,但對懲教內部「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機制也頗難寄予厚望,所以在這個時候,更需要同步推展聯合國戰線。
簡單來說,懲教濫用私刑對待手足,已符合《#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當中對「酷刑」的定義,即一、故意造成嚴重的痛苦或折磨;二、出於特定目的,例如獲取信息,作為懲罰或恐嚇或出於任何理由基於歧視;及三、此種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人所施加,或是在公權力所默許下發生。
綜觀事發經過,懲教職員因為手足政見,欲洩其心頭之憤而進行報復式行為,所施加的武力既不合法又不合理。而多名手足不約而同地經歷類似情況,亦正正證明了懲教職員此等惡行絕非單一事件,而是當局存心包庇的惡行陋習!值得一提的是,遭遇私刑的手足只是還押候審,未被法庭宣判有罪,#因此在法律上應仍被視作無罪之身。
懲教人員根本無權施行體罰,而對基於不同政見對手足施予差別待遇,也明顯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牴觸《#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就此,香港眾志 Demosistō將循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作投訴,已在密鑼緊鼓部署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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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定義:
一、故意造成嚴重的痛苦或折磨;
二、出於特定目的,例如獲取信息,作為懲罰或恐嚇或出於任何理由基於歧視;
三、此種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人所施加,或是在公權力所默許下發生。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0.1條: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待遇。
第10.3條: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轉化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
《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
第2條:本套規則應予公正執行,不應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任何其他身份而被加以歧視。
第36條:維持紀律和秩序時實施超過確保安全看守,監獄安全運轉和有秩序的集體生活所需的限制。
第82條:除非為自衛,或遇企圖脫逃或根據法律或規章所下的命令遭到積極或消極體力抵抗的情況,監獄工作人員在同囚犯的關係中不得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監獄人員不得超出嚴格必要的限度,並應立即進行事件向監獄長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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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權 #在囚支援 #在囚手足支援:
.每一位香港人:去信與在囚手足做筆友打氣:http://fb.com/bottleshiukachun/posts/1316633175189330
.了解手足狀況:細閲《白手指南 —— 監獄還押及服刑細則解說》:http://bit.ly/prisonguideline
.在囚手足親友:領取能夠送入監獄的獨立包裝口罩:http://fb.com/joshuawongchifung/posts/2851593464933143
.在囚手足親友:參加黃店「還押手足零食/ 日用品計劃」:https://youtu.be/R8TmP8lgpVQ
.民主派區議員:領取手足在囚編號進行公務探訪
http://m.me/joshuawongchif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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