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檢察官聲請法官迴避
在台灣聲請法官迴避成功的機率
可能要比攀登喜馬拉雅山的成功率還低很多
曾參再審前的法官在再審程序是否需要迴避
實務上從釋字178以及28年聲字第10號裁定
都從審級概念上出發而認為即使參與再審程序
也沒有侵害當事人審級利益
所以不用迴避
但比對確定前的上訴制度
為何同樣都是救濟程序
但上訴程序就要迴避
再審程序就不用迴避
這邏輯說不太通
最高法院102台抗字143終於作了不同於以往的見解
只不過是否能影響其他法官 還有待觀察
而准許交付審判聲請的法官
是否日後在審判階段也要迴避
實務上同樣又認為不用迴避
(我就說比登上聖母峰還難)
理由居然是法官不是在執行檢察官職務
所以沒有第17條第7款適用
以及強制起訴與有罪的心證程度不同
而且也沒明文規定說要迴避
但上面這種實務見解理由有點牽強
2002年修交付審判時
很明顯忘記同時修正迴避的規定
看看何時最高法院才能唱起
梁靜茹的勇氣
重新做個合理的見解
至於如果是檢察官聲請法官迴避
當然可以
別忘了檢方的客觀性義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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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察官聲請法官迴避
在台灣聲請法官迴避成功的機率
可能要比攀登喜馬拉雅山的成功率還低很多
曾參再審前的法官在再審程序是否需要迴避
實務上從釋字178以及28年聲字第10號裁定
都從審級概念上出發而認為即使參與再審程序
也沒有侵害當事人審級利益
所以不用迴避
但比對確定前的上訴制度
為何同樣都是救濟程序
但上訴程序就要迴避
再審程序就不用迴避
這邏輯說不太通
最高法院102台抗字143終於作了不同於以往的見解
只不過是否能影響其他法官 還有待觀察
而准許交付審判聲請的法官
是否日後在審判階段也要迴避
實務上同樣又認為不用迴避
(我就說比登上聖母峰還難)
理由居然是法官不是在執行檢察官職務
所以沒有第17條第7款適用
以及強制起訴與有罪的心證程度不同
而且也沒明文規定說要迴避
但上面這種實務見解理由有點牽強
2002年修交付審判時
很明顯忘記同時修正迴避的規定
看看何時最高法院才能唱起
梁靜茹的勇氣
重新做個合理的見解
至於如果是檢察官聲請法官迴避
當然可以
別忘了檢方的客觀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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