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如何酌定?若對方不給探視該如何處理?
一、探視權酌定
探視權若是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多半會對於未成年子女如何探視做約定。若是裁判離婚,法院對於探視權的行使也會再開庭的時候加以詢問,對於會面交往方式為裁定。
二、一般會面交往方式參考法院判決如下
(一)非會面式交往:
上訴人於不妨害子女之學業及生活作息範圍內,得每週2次以電話、Line、網路視訊等方式與子女聯絡交往;於會面交往期間,得為贈送禮物、交換相片、拍照等行為。
(二)會面交往(平日探視):
1.上訴人得於每月第2、4週之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與甲○○會面、偕同出遊、並得同住。
2.寒暑假期間:
(1)寒假:除平日會面交往外,上訴人得增加5日之同住期間,得連續或分次為之,由兩造自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自寒假第3日起算。
(2)暑假:除平日會面交往外,上訴人得增加20日之同住期間,得連續或分次為之,由兩造自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自7月3日起算。
(3)接送方式:由上訴人至被上訴人住家樓下接送甲○○,兩造亦可自行約定。
(三)節日探視:
1.農曆春節期間(不適用平日探視時間):上訴人得於偶數年(即民國110年起)除夕上午9時至年初二下午5時,及奇數年(即民國109年起)年初三上午9時至初五下午5時與甲○○會面交往及共同生活。上開期間如與平日探視或寒假期間重疊,不另補足。
2.甲○○每年生日(0月0日)由兩造共同安排慶祝方式,若協議不成,則由兩造分別與子女同住或會面交往期間分別慶祝。
三、若對方不給探視或不履行約定該如何處理?
如果探視屢遭對方阻礙妨礙可以採取方式為
(一)聲請改定親權人:此時可以主張對方妨礙探視權之行使,可能對於子女發展不利。
(二)依照家事事件法,聲請法院調查,並做履行勸告。或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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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訴訟中爭執小孩監護權歸誰,最後的結果一般來說,不會完全讓一方來帶,比較常見的是「周幾至周幾由誰照顧、接送」這種雙方都能照顧到的約定。
不遵守監護權協議時,當事人可以拿著判決或調解結果去法院請求「強制執行」,要求對方遵守。這種涉及子女會面的協議內容,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如果不遵守,法院可以下執行命令罰款,罰到對方遵守為止,罰的還不少(3-30萬),嚴重還可以管收。
實務上也有些法院在當事人不遵守監護權協議時真的做出罰款,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抗字第23號、臺南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8號判決,就是類似的背景事實。
🎸話雖如此,如果碰上拿翹的另一半,總是各種推託、找藉口甚至是故意拖延讓你看不到、接不到,你還是會很困擾。
因為訴請執行,你需要證明,而且法院須要先定期要求履行、不履行才可開罰,若對方總是故意作亂再裝乖,你難以聲請,更顯得你是壞人;而對方若是罰不怕,在監護權協議更改以前,你還是需要遵守協議,等於是對方破壞規則,你卻還須要遵守規則。
🎸這時候,走「履行勸告」可能就會有好處。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87、188條,聲請履行勸告後,法院會把雙方叫到法院來「瞭解」發生了什麼事,有點像是法官介入的調解。
這有兩個好處:
一個是給對方心理壓力(向法官好好解釋,也很難說謊),第二個是留下「無法善了」的紀錄,之後想要聲請強制執行時,你可以在審理中告訴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當初我們有做履行勸告程序,但無法成立調解…」,用以佐證對方真的沒有乖乖照著協議走、強執真的有必要;另外,更有可能作為要求法院「改定」監護權協議的一個證明,直接依照民法1055條請法官做一個公正的監護權決定,改成對你比較有利的監護方式,一勞永逸。
履行勸告看起來只是個調解的過程,沒有強制力,好像不太有用。
但從訴訟的角度來想,有些程序、有些聲明其實是為了再下一步的訴訟布局,留下對方越多不好的紀錄,在下一個戰場會越容易獲勝。
#關於違反會面交往協議_其實你不一定要提強制執行
當事人A:「律師,上上個月謝謝你陪我去調解。」
律師:「別這麼說,我們的職責啊,只是幸好有調解成立。」
「是啊,單獨親權給他,我沒什麼意見,我有隔週的假日的會面交往,可是調解成立到現在,我總覺得好像被騙的感覺。」A說。
「蛤?被騙?怎麼說?不是條款當場都解釋的很清楚了嗎?那天搞了整整五個小時調解成立,可是創我個人記錄耶!」律師音調稍微高了點。
「唉,不是說律師您或是法院騙我啦,是說,怎麼覺得這會面交往有一搭沒一搭啊?大概五次裡有兩、三次有狀況。」A抱怨著。
「說來聽聽,怎麼回事?」律師問。
「有一次是我到了他家樓下了,按門鈴,沒人應門,打手機,竟然說忘了這週要履行,以為要我前一天有通知才算,然後小孩抱給爺爺奶奶了,要晚一點才能抱回來。我那天還是有看到,但是整整遲了兩個小時。」
「喔?怎麼會這樣。」
「另外一次是順利接到了,但是隔天要送回去的時候,竟然說他臨時有事,不在家裡,要我等一下再送回去,問題是都已經跟小孩講了,小孩在車上一直哭,堅持要進家門,結果折騰了四十分鐘,才看他好整以暇的搭著朋友的車回來,悠哉悠哉地開門,用螞蟻才聽得到的聲音說了一句抱歉久等了。」A忿忿不平地說著。
「這也太不當一回事了吧?」
「對啊,還有那時不是有談好說沒見面那週的週三可以給我視訊嗎?但是視訊時間到了,打過去,老半天不接,後來打市話到他家,才說iPad一時找不到,害我白白耗了一個小時。律師,你看這怎麼辦?我看網路上有律師說沒有履行會面交往方式,可以請求改定親權,這樣可以嗎?」A急切地問著。
律師尋思許久說:
「唉,享有親權的一方要『ㄋㄧㄠ』只有探視權的一方真的很簡單啊,蛤?『ㄋㄧㄠ』你聽不懂喔?就是要整你其實有很多種方法啦!」
律師繼續說:「這種程度的ㄋㄧㄠ啊,要提改定親權距離還太遠,因為不是每次都不履行,只是偶爾犯點小錯,不是時間出搥,就是健保卡忘了給,然後送回去的時候沒有在家等的這個有創意,我還第一次聽到。」
律師又說:「總之,就是有點踩在紅線上,你又很難說他惡意違反。然後,直接提強制執行,有可能司法事務官覺得還沒有舉證到不履行的程度,有被駁回的風險。最後,在友善父母的關係上,也可能逕提強制執行太強硬了,對長久雙方關係不會太好。」
「那這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有可能嗎?」A問。
「不無可能,可是,你一提,他就乖了,法院就駁回了,你就沒輒了。而且法院通常比較reluctant、不情願在這麼短的時間,履行還沒半年,就輕易推翻你們的協議。」
「那怎麼辦呢?律師,你幫我發個存證信還是律師函?」
「也不是不行,但是,也許石沈大海,一來他不理你,二來他回一個很皮的回函,陽奉陰違,你更氣。」
「那律師,怎麼辦呢?難道我就要一直被這樣整?」
律師最後似乎才吐出他覺得可行的方案。
「我覺得我們可以來試試看家事事件法第187 條本來就有規定的『履行勸告』。」
「履行勸告?」A很不解地問。
「就是向法院請求勸告對方來忠實履行調解協議的內容,這個會開庭,對方收到通知,應該也不敢不去法院。而開庭不會那麼恐怖,會是在像是調解室、像是圓桌會議一樣的方式進行。法院會問一下為什麼沒有確實履行,原因是什麼,讓兩方表示一下意見做成筆錄,然後勸諭雙方去屢行,如果比較熱心一點的法院,不急著結案,還可以安排試行方案,並且記明筆錄,比如說兩個月後大家再來開一下庭,看看成效如何。」律師說。
「喔?提這個的好處是什麼?」
「這就是告訴對方,你不會忍氣吞聲,你會去法院尋求公道,他一直不斷玩這些小把戲,到時候累的是自己。誰想要去法院一直跟法官解釋自己這些出搥的事?而且法院會做卷列入記錄的,往後對長久保持單方親權也沒有好處吧?最重要的,沒有直接提強制執行,是殺雞焉用牛刀,也給雙方一點臺階下,希望大家還有轉圜的空間。」
「聽起來不錯,進可攻退可守。」
「怎麼樣,你考慮一下吧!」
「好的,謝謝律師的建議,我回去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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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Takeaway:
介紹履行勸告程序的用意,一來是大家對這程序並不熟悉,也不太相信它會有什麼作用。
但如能以這種比較緩和的程序,替代或避免掉後來提出更具敵意的「改定監護」、「改定會面交往」,也算是某程度的把守住訟源吧?
從律師的角度,也能夠讓當事人覺得律師多少還是有點用處的(誤),或是說服當事人,法律對這些小小的踩紅線並不是完全毫無辦法。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另外,也可參考: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關於履行勸告的說明
http://ksy.judicial.gov.tw/chinese/cp.aspx?n=10355&s=478
解說 by 楊晴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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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庭暴力,我該怎麼辦?(二)】(上)
鄭渼蓁律師
前篇筆者已針對家庭暴力定義、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之聲請人以及向何處聲請、有無費用問題予以介紹,本篇即針對民事保護令之種類、聲請程序以及法院審理程序作一介紹:
一、 通常保護令:
是一般比較常見的保護令,應以書面聲請,且需經法院審理程序(不公開,其他人不得入內旁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參照),重點如下:
*法院為確認有無家暴情形發生,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訊問被害人及相對人,且得選擇進行隔離訊問,就是雙方非同時進入法庭內陳述,法院會決定先訊問哪一方,待一方陳述結束後,再訊問另一方。且法院可在法庭外其他地方訊問,甚至可選擇透過電話或視訊之科技設備予以訊問。此應係慮及被害人往往已受一定程度傷害,若強行要求其尚須前往法院開庭,且需與家暴行為人再一次見面,恐非適合,因此,賦予法院有較多選擇訊問之方式。
*被害人於法院審理時,可以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法院在終結審理前,若有必要,亦可以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聲請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但聲請人仍有撤回權利。
*有效期間:自核發時起一年。法院得依聲請延長,惟以一次,延長期間一年以下為限。
(....未完待續。前篇分別刊登於4/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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