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如要以微罪不舉的刑事責任觀點來放縱司法人員的行政責任追究,我想,會讓職司貪瀆犯罪預防及線索發掘的政風人員,在機關會無從加以宣導與防範」
讀者來函照登,與你分享:
委員您好:
看到你最近在積極了解司法官的弊案,讓在政風單位服務的我,心中感動不已,很希望委員可以好好地深入追查。
所謂533原則,與目前法務部頒定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於法制面上 #有很明顯地不符之處,這點我相信您或您的幕僚應該有很深入的研究,我就不再多說。
我想要講的是,我們在機關宣導廉政倫理規範,都一再地要求公務員:
1.對於有職務利害關係的餽贈無論金額完全不能收,除非是符合兩個例外:一是婚喪喜慶才例外可收3000元,二是比如去工地現場,工人隨手給的一罐礦泉水,因為是偶發,也符合通常人情世故時才可以在500元以內例外接受。
2.對於無職務利害關係的餽贈不能超過3000元,全年度不可以超過10000元。
但所謂的 #有沒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的認定,依照廉政倫理規範,是指餽贈者與受贈者所任職之「機關」或「所屬機關」間(不是指個人的職務!),因受贈者機關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都包括在內。
今天富商翁茂鍾的公司既然有官司繫屬於各級法院或是地檢署,那麼包括最高法院以下的法官或檢察總長以下檢察官等,當然就是 #依法與翁茂鍾之間是具有職務上的利害關係!
所以。案內法官或檢察官如涉及所審理案件當事人之餽贈,除非婚喪喜慶或工地視察等例外通常人情世故,否則 #無論幾件襯衫完全都不能收;非涉及所審理案件當事人所為之餽贈,依據上面講的 #職務上利害關係的認定是以任職機關看,所以還是視為有利害關係的餽贈!
另外相關價格的認定,是以 #一般民眾通常管道之交易價值認定,也就是市價,而不是以餽贈者的成本支出來認定,很明顯的,一件繡有名字的高級襯衫不可能是市價在500元以內,不會因是否是紡織公司的成本價而有差異。
結論,任何法官或司法人員都不應該收受任何人高級襯衫,無論件數!!!
而違反廉政倫理規範的責任效果主要就是 #行政責任之追究,而行政責任不比刑事責任,#沒甚麼微罪不舉的事情,更不構成甘老師的可罰的違法性理論,司法院如要以微罪不舉的刑事責任觀點來放縱司法人員的行政責任追究,我想,會讓職司貪瀆犯罪預防及線索發掘的政風人員,在機關會無從加以宣導與防範,這不是只有司法人員的問題,而是 #整個公務員官箴是否能維持的重要關鍵!
總之,我寫這些是希望給你鼓勵跟支持,希望你能夠堅持下去,一起為這個社會多做一點事!加油!
(圖片文字為本辦公室添加,不代表神隱少女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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