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ili鄭家純 在主持工作時被客戶性騷擾事件,她勇敢揭發,並且決定把這場主持的收入都捐出,「讓一個糟糕的壞事有個好結局」。
我非常敬佩她的善良及勇氣,但很遺憾,如同每一次的性騷擾或性傷害事件一般,社會上還是存在一些「檢討受害者」的聲音,讓人不捨也氣憤。
溫暖公理是台灣人不變的DNA,請大家一起給雞排妹鼓勵打氣。
而身為國會議員,從體制面下手解決問題,抑止事件再發生並協助更多被害人,是思瑤的職責及使命。
這正是我和 范雲 FAN, Yun 共同舉辦一系列 #跨職場 #打造反性騷防線座談會 的初衷。
#建築人WeAreOne 座談於上個月舉辦,這是建築界各相關團體有機會一起坐下來,正視職場長期存在的性別不平等,與許多藏在暗處的性平事件正面對話、正面對決的第一次!
為了促成這場台灣建築界史無前例的對話,我與合作的 臺灣空間規劃設計產業工會 與 WOMEN in Architecture Taiwan 台灣女建築家學會 耗時數個月,開過大大小小籌備會,跟所有相關部門索取資料檢視制度漏洞。
最令我難熬的,是聆聽個案的故事,一個個令人震驚心疼,這樣的事件從未停止。
我知道這不是個輕鬆的話題,這場「建築人反性騷擾」座談我刻意不在立法院舉行,我特別安排自己心愛的場地,在一個充滿溫暖與美感的空間裡,讓大家平等舒適地坐在一起,我們希望盡量做得多貼心一點點。
看活動照片就知道,這是真正的「促膝長談」「平等對話」,再來點茶點熱飲,讓大家胃暖了、心也暖一些。
除了工會(NSDU)、女建築家學會(WAT) 提供專業的經驗分享和網絡支持,我也拉上 建築改革社(建改社)、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中華民國景觀學會、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的好朋友,擴大參與,還有政府相關部會齊聚,大家坦誠對話,共商如何提出解方。
我的團隊整理行政院性平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考試院考選部、營建署、警政署、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 相關性騷擾防治的政策與統計資料,逐一檢視現行法規落實不足之處;
工會郭孟瑜理事長統整問卷調查中的建築人親身經歷,學會許麗玉理事長分析了實際案例的各種樣態,建改社和各公會則提出了非常實質的內部改革方案。
性騷擾不只跟性有關,更跟展現權力有關。
這次被爆料的很多個案,都是被業界認為大師級、英雄式的人物,但偏偏正是因為這種光環太耀眼,反而模糊了互動的份際。
因為職場上的權力不對等,很可能讓員工不敢拒絕不舒服的言行,而讓加害者誤以為自己是被崇拜、被允許繼續。
「原來這樣的行為構成性騷擾要件,造成當事人身心受害⋯⋯」
「過去確實都沒有注意到這些環節啊。」
「以後真的要避免這樣的情境發生,要提醒事務所同仁一起『提高警覺』」
「有同理,就能前進!」對我來說,這就是這場座談會的重要價值。
我們獲得了幾項共識結論,是我未來和范雲在立法院強化監督、完備法制的基礎:
1. 營建署應透過建築師每6年換證需具積分300點以上之研習時數,開設性別平等研習課程。
2. 勞動部應積極將《性別工作平等法》納入未來勞檢查察範圍,並著重檢查第三章第13條中,對雇用30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之規定。
3. 內政部即刻透過各該主管機關及職業公會網絡,研議檢討及落實《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中,對雇用10人以上應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之規定。
4. 檢討現行職場性騷通報機制,朝統一、有效、即時、讓受害者有安全感的目標改進。
5. 為落實建築產業專業內部控管,建議各公會可利用成立性平小組、提供培訓課程,或利用法規說明會等集訓場合納入性平培力宣導。
6. 教育部高教司與學特司應針對建築相關科系學生,在實習前接受性騷擾防治指南與培訓。
雖然全場談論的是一個個讓人心酸痛楚的事件,但這同時也是我舉辦過最最溫暖的一場座談會。
建築人反性騷,We Are One!
職場 性騷擾 事件之 防治措施 及申訴 機制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性騷擾防治雇主有責任
#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事前預防事後補救
#有立委違法還企圖掩蓋
#主管機關也不清楚法規
我今天和 婦女救援基金會 、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 以及 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與性侵害被害人A小姐一同召開記者會。A小姐作為性侵害受害人,現身說法,當時遭遇立法委員服務處主任性侵,加害人雇主林奕華委員不但卸責還對媒體陳述不實訊息。而當A小姐向性騷擾防治主管機關申訴時,卻求助無門,被踢皮球。
婦女團體跟我,希望以實際案例指出,現行性侵害案件,雖然有法律規定 #雇主 和 #場所主人 有防治責任,但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家防中心對於這個規定 #幾乎完全不知道,因此會發生被害人欲申訴加害人雇主防治責任時 #求助無門處處碰壁 的情形。
#A小姐的案例
2019年4月28日立法委員林奕華服務處發生林姓主任性侵害志工的案件,台北地院今年8月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有期徒刑3年10個月。
但性侵害事發之後,A小姐向加害人雇主林委員辦公室求助,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林委員甚至直接切割表示加害人已離職,應該是想藉此規避雇主責任。但依據加害人的勞保資料顯示,案發當時加害人仍是由立法院人事處以委員助理身分投保中。
而後,A小姐又向臺北市家防中心、勞動局、社會局申訴雇主責任,也都被告知非其業務範圍而不受理。
長期關注婦女權益及性暴力議題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及勵馨基金會今天都參與記者會,分別說明雇主不作為以及說謊切割對A小姐帶來嚴重的二次傷害、民意代表應知法並守法,就法律面解析雇主或場所主人應負性防治責任,並強調應儘速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以及加強被害人保護機制。(👉與會者的詳細發言,請點進圖片裡面閱讀)
#性騷擾防治雇主有責任
#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的 #雇主或場所主人責任,指的是就算被害人不是自己公司的員工,但 #行為人的雇主 或 #發生事件的場所負責人,必須要維護場域安全,預防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或在事件發生後,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並採取措施以防範行為人再犯的可能。
這個雇主或場所主人的防治責任,雖然訂在性騷擾防治法內,但在第26條第1項有特別規定 #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地方政府不知道一般性騷擾也有雇主責任
#更不會知道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統計顯示被裁罰案件連續四年掛零
A小姐受害後,向雇主、家防中心、社會局申訴林委員的雇主責任都碰壁,顯示性騷擾防治法施行至今15年,卻仍落實不彰。
從事實上的統計數據來看,近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經地方政府裁罰性騷擾加害人的案件量及總金額持續增加(案件量從2016年的223案到2019年的408案;總金額從2016年的427萬到2019年的700萬)。但其中違反第7條違雇主或場所主人防治責任的裁罰件數連續四年掛零;可見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對雇主或場所主人的防治責任幾乎毫無認知。
當然也對於性侵害犯罪同時準用本條的規定更不熟悉,地方政府甚至連業務分工也搞不清楚。A小姐的案例發生後,臺北市社會局和家防中心先是雙方都說無法受理性侵害的雇主責任申訴,彼此推託;經過一再溝通後,才表示那就先送申訴案進來,市府內部會再協調看看這是家防中心或社會局應該受理的業務。
這是我今天記者會的重點,希望能夠呼籲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檢討法律機制的落實。警政及社政單位於接獲性騷擾或性侵害申訴時,應 #建立SOP,能夠連帶協助被害人,如有需要可以申訴雇主或場所主人應負之防治責任。
#台灣性暴力防治法制已施行23年
#觀念仍然不足 #機制尚未落實
#需要繼續努力
台灣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開始對性別暴力有一系列立法,至今已施行23年,但公部門對於性別暴力防治的權管責任卻仍然認知不足。
我會在立法院性平會內持續推動強化立法委員及團隊的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觀念及作為。並持續監督警政、司法、醫療等體系加強性別敏感度及被害人協助措施,包含各地方法院設置刑事性侵害專業法庭。最後,對於能補足性別暴力法制的最後一塊拼圖《跟蹤騷擾防治法》也會盡力加速立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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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的雇主責任有什麼不同?
(👉有一個比較圖表可以點進圖裡看哦)
性工法處理的是職場裡雙方都是公司成員的性騷擾案件,比如說雇主對員工、員工對員工,主管機關是勞動局處,最主要就是在處理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做出的行政罰也只會處罰雇主而不會處罰加害人。
所以大部分稍微瞭解性騷擾議題的,都會以為雇主責任只有在性工法裡面才有。
但其實不適用性工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騷擾案件裡,也已經在性騷擾防治法訂有雇主或場所責任,比如說員工對客人、雙方互為陌生人的性騷擾事件發生,加害人的雇主或發生事件的場所負責人也有責任。
職場 性騷擾 事件之 防治措施 及申訴 機制 在 吳思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建築界的朋友,一定都注意到近日來網路上的爭議及討論吧。
思瑤也和你一樣持續在關心,不斷思考我能具體協助的面向與事務有哪些。
首先,想向各位說明,作為國會議員,更是長期與建築界合作,投入政府採購改革、法案研修、制度改良等相關議題,對於近日所延燒的話題,我不會置身事外。
但礙於大部分披露事件都是匿名投訴,我所能掌握的資訊還不夠全面,也欠缺介入調查的法律權限,誠摯地想請大家理解,如果沒有當事人出面,我恐怕難以逐一介入「個案」。
然而,對於通案性、制度性的改革與檢討,我一直在關心,就如同過去投入四年完成《政府採購法》修法、完善公共工程建設制度、提升整體建築設計執業環境的各項工作一般,我都將投注同樣的熱誠與專注。
經過收集近日的討論,我歸納為幾個大項:
一、建築圈部分事務所低薪、工作超時、未依法支付加班費⋯⋯等勞動權益低落問題。
我的具體建議:
我們有了建築師公會,但我們還需要建築設計人工會!
改善勞動條件,提升勞工地位,促進勞雇對話,解決勞資爭議,可依據《勞基法》具體主張權益,舉發不法,凡舉工資、休假、加班、退休、職災⋯⋯等事項,皆有明確規定以保障勞工。
但是,縱使已有《勞基法》保障個體勞動權,但基於勞雇關係不對等,仍無法杜絕部份慣老闆的違法/或遊走法律邊緣的剝削行徑,即使近年已逐步調升設計費率,但能否反映在照顧基層、優化年輕世代的待遇,恐怕還有相當努力的空間。
因此,我進一步建議,倡議者可研議籌組「 #建築設計產業工會」(名稱可再斟酌),採取團結發聲的方式,依法爭取集體勞動權益。
依據《工會法》所授權,勞工有籌組工會並加入工會之權,任何人不得剝奪,尤其是雇主。
而透過 #組織權,才能行使更有力量、權利更為對等的 #協商權 及 #爭議權。
工會分為三類:產業工會、企業工會、以及職業工會。經過我這段時間向勞動部詢問,台灣人數在30人以上的建築公司極少,多屬於中小型事務所,人數不足以組成企業工會。因此可行的工會類別似可朝「產業工會」的方式進行。
而我也向勞動部了解,過去到現在確實未有任何建築業相關產業工會的籌組。輔導勞工籌組工會是政府既定政策,勞動主管機關必須提供各類輔導措施、經費補助、教育訓練等支持。
我和我的團隊相當樂意做受雇之建築工作者的諮詢對象,為籌組建築人工會提供各項需要的協助。
思瑤也特別邀請曾任勞動部政務次長、對相關勞動法規非常熟稔之郭國文立委,一起參與後續的協助工作。謝謝郭委員一口答應我的請求,共同來為建築界的勞動權益發聲!
二、性別不友善之建築職場環境。
如同在歐美引爆的 #MeToo事件,從好萊塢起始,一路蔓延到藝文界、科學界、學術界以及政界,性騷擾事件容易發生在性別權力、位階不對稱的職場,建築圈並不例外。
身在同樣崇尚陽剛文化的政治圈,身為女性的我也曾受到類似的騷擾、體會過無處可說的傷痛,正因為感同身受,我心疼受害者們,一定與 #Metoo站在一起。
為難的是,與勞動權益的伸張相同,職場性騷擾乃至更嚴重的性傷害,都需要有當事人的申訴和證詞,才能據以啟動 《性平三法》中的調查程序。但也因為權力不對等而讓許多受害者選擇噤聲,變相讓加害者更無忌憚。
現有的性騷擾防制法律已愈來愈健全,無論在職場或是校園,《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都要求機構建立相關調查管道、引進外部專業委員、不容隱匿或偏袒。
《性平三法》要求任何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公司,只要人數達十人以上就需設立申訴管道;人數三十人以上則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公開揭示。
是不是所有建築事務所都做到了呢?我建議並要求主管機關應介入進行全面檢視,從制度上完善法令要求的申訴管道。
至於小型事務所的受雇者若有遭遇性平事件,雖無內部機制可循,但也可求助於該縣市的性平主管機關,具體舉發並啟動調查。
當然,有了管道,也需要大家勇敢站出來說出自己的經歷。每一個願意發聲的人,都不僅僅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曾經的受害者、為了將來可能的下一個案例,從此刻開始,杜絕錯誤的風氣,一起構築 #職場安全網。
我知道,站出來不容易,有時申訴調查的過程更可能是二度傷害。為了更好的幫助大家,我邀請曾任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在性別議題上耕耘超過二十年的范雲 FAN, Yun委員合作,只要有受害者需要協助,我們義不容辭,一起守護大家。
最後,我想分享擔任立委後、四年多來與建築人齊心打拼的心路歷程。
由於過於小眾,也有高度的專業門檻,建築設計領域長期以來一直是政治的弱勢議題,這也是為什麼多年被業界視為惡法、爭議不停的《政府採購法》,遲了20年才啟動更與時俱進、符合業界需求的大幅度修正。
「政府(甲方)不能帶頭剝削採購承攬者(乙方)」,「公共工程必須帶頭做正面示範」,在這樣的信念下,思瑤四年來推出政府公共工程採購的四項革新,改革已經上路,但還未完全到位,都需要你我持續堅持:
1.修改採購法採 #最有利標,提供進步優質的採購條件;
2.提供 #合理預算,調升設計費及營造單價;
3.訂定 #合理工期 參照基準;
4.精進 #評選制度,讓專業說話,重品質優先。
我一直相信,惟有讓建築界的整體體質健全、執業環境完善,才能具體幫助不論是資方或勞方的所有建築人。
而讓建築界的「大環境」逐步改善後,進一步開始檢視個別執業現場的「小環境」,提供合理也友善的勞動條件,強化對基層工作者的保障,提高對年輕族群的鼓勵,是你我現階段應該採取行動的新時代新任務,各個世代都不該迴避。
我也想說,不管在任何領域,都可能上演「我當初也是這樣苦過來的」世代隔閡,建築界或許也是如此。
但我一直相信,我們對建築懷抱的強大熱情,是足以跨越世代、性別和任何藩籬,促成對話,一起共好!
我希望所有曾經跟我一起推動建築改革的夥伴,在勞權與性平的議題上繼續與我並肩齊心, #做對的事!
各位建築人,大家都辛苦了。
為建築界「調體質」的路也許還很長,但沒有人應該置身事外。
思瑤邀請大家,正視並突破長期的弊病與紛擾,坦然面對,真誠對話,一起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