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5/2048721.htm
上禮拜有一則新聞,有一位18歲陳姓男子無照酒駕,一時不慎駛入對象車道,不幸撞死一名黃姓騎士,當下陳姓男子非但沒有停下來報警、將黃姓騎士送醫,還加速逃逸,並把車駛入暗巷,將車牌拆下企圖規避刑責,最後法官考量陳姓男子與黃姓騎士的家人以新臺幣250萬元達成和解,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另依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肇事逃逸的相關罪責與實務經驗,因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對於原本舊法的條文不夠明確、違反比例原則等事由宣告違憲,所以立法院在今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了最新的刑法185條之4,以下就來說明新法跟舊法有什麼差別,而我們又應該注意什麼事情呢?
第一,「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個修正呢是因為很多民眾和法官都對於原本的條文「肇事」有沒有包含「無過失」的情況存有疑義,像是如果別人撞到你,但別人受傷,這時候到底需不需要留在現場呢?過去實務上多認為這時侯也需要留在現場,否則就有觸法的可能,大法官認為這部分規範的不夠明確,宣告違憲。所以修正後的條文「發生交通事故」很明確的包含了「無過失」的狀況。
第二,原本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這部分在沒有區分「有無過失」「對方傷勢嚴重程度」的情況下,個案中可能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也宣告違憲。所以新法修正後區分成「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差別就在於,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進去關的,等於在最高刑度沒有下修的情形下,個案中給法官更多的裁量空間,而且新法施行後,「無過失逃逸」的一方,法官可以按照條文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決減刑或免刑。
以上大致就是新法跟舊法的簡單比較,把條文規定的更明確,也給了法官比較多的裁量空間。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的方法還是停留在現場,維持事發時的狀態,先確認雙方有無受傷,然後等待警方來到現場,製作筆錄,釐清雙方的肇責,確認雙方後續希望怎麼處理,有無和解意願等,千萬不要自己當法官,以為自己沒有過失,就走掉了,萬一屆時判斷錯誤,是會吃上刑罰的。
最後,在發生行車糾紛時,若涉及金額較高,無論是肇事之一方或是受害之一方,都還是建議能夠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一來省去自己往返警局或法院與對方談判的時間,二來由律師代為出面洽談也對自己的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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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致死最重可判到十年,可是實際上沒有人被判十年??這是為什麼? >>
<< http://tadd.org.tw/news151.htm 無辜民眾因酒駕者殞命事件層出不窮,其中不乏肇事逃逸者,影響所及,反酒駕已成全民共識,立院也多次修法提高酒駕罰則;例如台大醫師曾御慈身亡後,《刑法》將酒駕致人於死從最重可處有期徒刑7年提高到10年,所以有人稱該條款為「曾醫師條款」。然而,即使5年來國內光是當場命喪酒駕者輪下者就有735人,卻仍無任何一名法官對任何一名酒駕者,求處最重刑責的判例。 根據法務部資料統計顯示,實務上法院對所有酒駕累犯判處的平均刑度只有4.1個月!
「曾醫師條款」實務上備而不用
「這對我女兒的在天之靈來說,真的是一件很諷刺的事!」提到不少酒駕被害人家屬私下議論:「說來說去,所謂《刑法》『曾醫師條款』的誕生,也只是擺在法條裡做做樣子罷了…」曾御慈的母親陳敏香難過得快要窒息,卻又無法反駁「曾醫師條款」在台灣法界實務上,至今仍處於備而不用狀態的事實。 >>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7年12月15日晚間9時許,戴男(46歲)和親弟弟葉文順及2名晚輩,在新竹關西一家卡拉OK店續攤喝完不少高粱酒,打算轉往龍潭吃薑母鴨,戴男明知自己酒意甚濃,且汽車駕照還因先前的酒駕被吊扣中,仍逞強開車載3名同伴上路。
此時一名當時僅14歲的龍姓少年,騎乘向親戚借用的機車,搭載大他2歲的劉姓女友從關西要去龍潭購物,途經省道台三線北向指標55.8公里處,龍男因閃避貓狗而自摔,他倒在路邊,劉女跌坐在傾倒於路中央的機車旁,2人一時爬不起來。
不料戴男正好以時速逾70公里的車速疾駛而至,車頭直接猛撞劉女與機車,當時路邊加油站一名員工早已在場揮手示意來車注意,嚇得趕緊報案將劉女送醫,劉女因雙腿與肋骨多處骨折、左肺遭穿刺並氣血胸,以及顱內出血等嚴重傷勢,隔天凌晨1時許不治。
戴男闖禍後,叫葉男等3人先開車離去,他留在現場假裝看熱鬧的路人,觀望警消處理過程後,趁隙溜走。警方從後車駕駛人提供的行車記錄器畫面與街道監視器畫面,赫然發現戴男就是肇事者,隔天清晨3時許循線找到戴男,測得他的呼氣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73毫克。
戴男在警詢時邊發抖邊說案發時因夜色影響視線,沒及時發現路中央坐著一個人。警方查出他從2002年起,共被查獲5次酒駕,各被判處拘役到6個月徒刑,但都獲准易科罰金,從沒因酒駕入監。
戴男被送辦後羈押至今,一審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判刑5年、肇事逃逸罪判刑2年,合併應執行6年6月徒刑。戴男上訴宣稱允諾賠償劉女父母共500萬元、雙方已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
高院審理認為,本件事發地點有夜間照明、視距良好,還有加油站員工協助示警,戴男若非酒駕超速,不至於無法閃避,且戴男屢犯酒駕不改,本件肇事後假裝路人逃避隱匿,到案雖始終認罪、允諾賠償,但至今分文未付,因此仍依兩罪合併判刑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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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了方丈,還想走?没那麼容易!
昨日,事務所門前發生了擦撞車禍,導致騎乘機車的女騎士因而人車倒地受有擦傷,駕駛汽車的駕駛人,在半停駛的狀態(顯然在車內猶疑要不要下車),之後即駛離……,所幸有在場其他的熱心機車騎士停車,下車告知受傷的女騎士,逃逸車輛的車牌號碼,並留下電話號碼表示可以作證(人間有溫情,世間有正義啊!)
告狀俠,你怎會知道?
因為在第二時間,古道熱腸的貓助理就已經衝上前去,表達協助的意思,並告知受傷的女騎士,對方這樣的行為涉及刑法第185之4條的肇事逃逸,如果有要追究對方的責任,要記得報警,避免吃悶虧。
(告狀俠:幸好你沒有傻傻上去遞名片,不然太尷尬了
貓助理:身為好人好事代表,這種事情我才做不出來)
許多人可能不了解,到底怎樣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呢?
讓我們看看刑法第185之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眾常見的問題有下列幾種:
Q1:我騎腳踏車撞到人受傷,結果我跑掉了,這樣會成立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嗎?
A:不會,因為腳踏車非動力交通工具。
Q2:我開車撞到路邊的車子,因車上沒人也沒其他路人受傷我就跑掉了,這樣會成立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嗎?
A:不會,因刑法上的肇事逃逸,需要有人死傷的結果產生,但除了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外,還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行政罰鍰還有吊扣駕照的處罰。
Q3:我遵守交通規則是對方違規闖紅燈撞我導致他受傷了,我覺得我沒有肇責便駛離,這樣會成立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嗎?
A:會,刑法上的肇事逃逸以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為其要件。至於行為人是否自認有肇事原因,以及實際上有無過失責任,則屬另一問題,並不影響此罪之成立,所以只要是車禍發生的當事人,不論有無肇責,都應該要留在現場,做好相當的處置措施。
Q4:發生車禍當下對方雖然有受傷,但對方說趕時間叫我不要報警,雙方自己負責自己的,後來告我肇事逃逸,這樣會成立嗎?
A:這樣的行為非常冒險,車禍發生當下,應該要馬上報警並告知傷者情況,請警方協助處理肇事責任並做紀錄以及通知救護單位,假如雙方真的都無報警的意願,也務必簽立和解契約,或其他能記錄雙方協議好的證據,避免後續無法證明自己並逃逸的犯意,而被認定為有罪的結果發生。
Q5:我沒有意識到我有撞到人這件事情,這樣怎麼辦?
A:這樣的情況確實比較棘手,且成罪的機會都不小,雖然實際仍須看個案事實做判斷,但行駛在路上,真的要多注意行車狀況,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找上雙方。
所以民眾開車在路上,真的要多注意,撞到了人就乖乖下車,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罪的刑責,都比肇事逃逸要低,目的就是希望車禍的當事人能盡可能即時救助傷者,假如得罪方丈還想走?那就小心變成冤大頭。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9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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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肇事逃逸罪於1999年立法,立法理由是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死傷、 ... 284樓 推offstage: 不支持民進黨修法降低肇逃刑責,難道你要被中國統一?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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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heme.udn.com/theme/story/6774/3817816
路邊和解被反咬肇逃…都栽在這句話沒存證
2019-05-17 10:00:00 聯合報 記者劉明岩、林敬家/報導
駕車肇事逃逸涉刑責,嚴重者恐怕要坐牢;最近發生幾件被控肇逃的事件,讓當事人傻眼
,如何避免肇逃官司,不可不知,彰化縣警察局長方仰寧經驗豐富,他傳授的自保之道,
駕駛人要牢記在心 。
被控肇逃 輕則賠錢 最重關7年
彰化縣議員張欣倩日前在縣政總質詢時表示,最近接獲兩件民眾陳情案,均是車禍發生後
,原以為雙方都沒事,就各自離去,沒想到事後被對方以受傷為由,控告肇事逃逸;由於
事發時都沒有留下證據,當事人對於小擦撞竟然變成肇事逃逸,十分無奈。
彰化縣警局交通隊三組組長汪振豪表示,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肇事逃逸,而對
方有車輛等財物受損,則是涉民事損害賠償問題。
覺得沒事直接離開 小擦撞大忌
縣議員張欣倩說,接受兩件被控肇事逃逸的陳情案件,一件是一位老人家騎機車與一名女
生騎的機車發生輕微擦撞,女生倒地,他認為對方只是受到驚嚇才跌倒,就直接離去,沒
想到,事後卻接到警方電話,稱他被控告肇事逃逸,讓他嚇壞了,大呼冤枉。
另一件是一名年輕人開車,輕微擦撞到前方機車,造成年輕騎士倒地,他在事故發生時,
下車處理,並打算報警,但年輕騎士說沒事,不用報警,雙方即各自離去,沒想到事後卻
被控告肇事逃逸。
和解不能了事 罰6千還吊照3年
法院也有判決案例,陳姓女子去年3月間開車行經彰化市與騎乘機車的林姓婦人擦撞,林
婦車未倒地但腳跟破皮,陳女趕時間,拿了2千元給對方就離開,林婦不滿報警,兩人最
後和解,但陳女仍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6千元並吊銷駕照3年。陳女不服提
行政訴訟,認為不能開車對她相當不便,彰化地院認定陳女肇事逃逸明確,維持原處分。
平反肇逃 要能舉證說服法院
不過,如果能舉證,法院也有為肇事逃逸平反的案例。
彰化張姓男子去年騎乘機車載2名年幼孫子與汽車擦撞倒地,他看小孫子受傷,告知對方
要帶孫子離開擦藥,事後卻收到警方肇事逃逸罰單,他不服申訴並提行政訴訟,認為對方
駕駛沒事,反倒小孫子受傷才急著就醫。彰化地院認為,張男沒有棄傷者於不顧,不符合
「逃逸」要件,判撤銷罰單。
交警歸納肇逃4類型 小心踩雷
依彰化縣警察局統計,彰化縣去年肇事逃逸被移送案件共有198件,今年1到4月也有47件
。依交通隊分析,主要包括四種類型:
一、肇事後,故意逃逸規避責任。
二、有的不知道肇事,逕行離去後,因對方提起告訴,經警方調查後被查獲。
三、事故發生時,雖然當場有處理,都覺得沒受傷,沒有報案即各自離去,事後一方才發
現受傷,向警方報案,另一方即涉肇事逃逸。
四、有的是肇事後,自認有保險公司理賠,不用報案處理,事後,保險公司表示要有報案
紀錄才能理賠,才向警方報案,肇事者即涉肇事逃逸責任。
事故當下 謹記4原則處理
汪振豪提醒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二、有人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即撥打119通知消防機關派員救護。
三、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可先標繪車輛
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四、通知警察機關,於現場等待警察機關派員前來處理。
避免肇逃官司 方仰寧教5招自保
彰化縣警察局長方仰寧曾擔任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長、警政署交通組長,是交通專家。他
建議,駕駛人或肇事人發生交通事故,避免肇事逃逸的自保之道如下:
一、發生交通事故時,第一時間打電話報警,或打119請救護人員實施救護,並等警方或
救護人員到場處理。
二、警方到達前,勿擅自離開,勿因對方表示沒事或不用處理,就逕自離開。
三、如對方表示沒事或不用處理,離開現場前應留下聯絡方式,最好以電話互通,留下通
聯紀錄,作為日後聯繫或供證明。
四、如未與他車碰撞,卻遭提告肇事逃逸時,可調閱監視器證明,如車輛本身裝有行車記
錄器,應自行存檔保留。
五、加裝行車記錄器,自我保護。發生交通事故後聯繫保險公司到場協助處理。
「雙方願拋棄民、刑事訴追」 簡訊、錄音要存好
律師陳詠琪也教導自保的撇步,強調民眾發生車禍務必下車察看,無論有沒有人受傷都應
該報警,留下報案紀錄,「不要主動表明要先離開」。
車禍當下若雙方真無意追究,最簡便的方式是以簡訊文字或錄音概述時間地點及受傷及車
損狀況,若當場講定的賠償金額或打算各自負擔也可帶上一筆,最重要的是要確認「雙方
願拋棄民、刑事訴追」字樣,簡訊互傳到對方手機。
有些「肇逃」非故意 警方要多宣導
陳詠琪說,對方離開現場事後反悔仍可能提「過失傷害」告訴,若有現場私下和解證據,
肇事者獲得檢察官緩起訴或法官判決易科罰金或緩刑的機會也會提高。
縣議員張欣倩與賴清美均表示,很多民眾都不知道車禍發生後,應該如何處理,甚至小擦
撞變成肇事逃逸,警方不該「不教而殺」,應該要廣為宣導。方仰寧也深有所感,要求各
分局在各種場合加強宣導。
心得/說明:如果遇到車禍最好應該報警留下記錄,
就算雙方和解不想報警留下記錄也應該留下和解的證據以免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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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bscnn.org/NewsList.aspx?CLASS=221
上座部佛教馬哈希尊者帝釋所問經講記77頁拆穿假佛法大乘的騙局。
馬哈希尊者毗婆舍那講記(含法的醫療)說明如何修四念處增加智慧斷除所有煩惱。
https://santi4u.blogspot.com/ PTMC 馬哈希寂靜禪園
妙法蓮華經、華嚴經、心經、金剛經、梵網經(菩薩戒)、圓覺經、楞嚴經是大乘假佛經。
阿彌陀佛 藥師佛 大日如來是大乘假佛 觀世音 維摩詰 龍樹 地藏王是大乘假菩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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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7.26.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58108606.A.3BD.html
這是2019-05-17 10:00:00 聯合報的新聞你居然能看過n百遍?
你是聯合報的死忠粉絲?
還有我絕對不會自刪你要是夠無聊就噓爆這篇新聞試試看有沒有辦法讓我自刪。
要告肇事逃逸罪哪有那麼難?
不管能不能告得贏直接先告你有什麼問題你再去開庭跟檢察官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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