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微寫作]NO.6最大化活絡股票資產的方法
🧙♂️嗨,大家好,我是三妍良語,勵志實驗狂📜
最近和讀書會的朋友讀完了
「習慣致富-實踐版」受到啟發
書籍介紹連結: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67593
我檢視了投資部分的資金和股票閒置時,
該怎麼運用,才能讓資產更加活絡。
後來我發現購買股票後,
有蠻常時間股票都在閒置的狀態,
猛地想起曾經在某個財經評論區
提到的一句留言
「我最近借出去的股票還回來了」
去查了一下後,
發現原來股票在閒置狀態時
可以借出去收利息。
但是要賣出時需要三天的
工作時間召回你的股票,
很適合存股做價差類型的中長線投資方式~
除了強化資產的運轉,
讓它變成多產的錢母
順便也分享給大家我原本就有的
資金和股票閒置時的運作方式。
方法很簡單,動動手指就做的到~
擁有越多富習慣,
就越容易變成有錢人唷!
💴-------------------------------💴
做為一個逆勢價值中長線投資者(名稱好長)
用的是價差+領配息操作方法。
大抵而言的做法:
等待體質優良有配息的公司,在股票低價時購入,放著回升賺價差,等價差時間剛好有遇上除權息,就順便領股息。
目前我領過的股息大約2萬多左右
(我的目標是每年領股息700多萬)
這個方法的優點是有90%以上的勝率,
缺點是等待買進和賣出的時間很長,
平均10個月起跳。
本方法不會看技術線、籌碼、財報也沒關係
因為它幾乎全吃心理素質:
「耐性」、「不能貪心」、「紀律」
在等待其中,股價會有無數次的
小幅度上漲或下跌,
直到金額到達你的目標價
都忍耐著不出手,
以及絕對不能貪心想要賣在高點,
遵守自己設下的紀律的原則。
如果不是走存股心態的人來操作,
有時實在很難忍耐那麼長時間都沒有賣出。
對某些人來說,這個方法簡單的不可思議,
但對某些人來說卻非常的困難。
有的朋友我一教就會,到現在還用得非常順;
也有的人我教過好幾次同樣的概念,
但股價下跌時還是急急的賣掉股票,
或是好不容易漲一點就趕快賣掉,
搞到最後還是只習慣賺500、1千的當沖錢
只能說每個人能接受操作的方式不一樣。
#等待買入的準備
買賣只是動動手指,但最長的是等待期,
那麼我們等待期間要做什麼呢?
1.乖乖存錢
最重要是每個月固定把錢
存進投資帳戶中,避免機會來臨時,
手上的錢不夠多,你存進投資帳戶的錢
未來都會增值,所以盡可能最大化投資帳戶的金額儲蓄。
2.投資帳戶設定存
不要小看這一個小小的動作,
在你的投資帳戶閒置的中途,
以定存1萬元,時間1年,年利率0.7750來算
每月利息大約是6.5元,一年78元。
如果定存10萬,每月利息大約65元,一年780元。
只要動動手指,用手機進行定存非常簡單。
如果急需買股票,
馬上解除定存,也不會損失本金,
領多利息扣掉一些而已。
但是我好幾次在買賣股票時,
所需要的一些零頭
(例如給券商的手續費、證交稅)
有時很巧是用定存得到的零錢去扣掉😆😆
#保險費年繳也是用同樣的方法少付零錢
#為了零錢我還要去ATM存大鈔整個很煩
3.抽股票
在等待股票買入期間,
還有一件事就是可以抽股票,
可以點選卷商的APP裡面的股票申購,
查看最近有沒有公司要進行抽股票。
通常進行抽股票的公司
是新上市的公司,但偶爾也有老公司
想要現金增資等原因抽股票。
為了吸引股民可以買他們公司的股票,
通常會在上市前開放一些名額,
已遠低於市價的金額購買股票,
但因為名額有限所以要用抽的,
抽中股票後,在當日原價賣出賺取差價。
#要抽股票時的安全挑選守則
💛溢價差必須超過20%
意思是你抽中股票後,公司便宜賣給你股票的金額,必須跟原價差距至少有20%,抽股票最重要的是賺價差,股票八折、七折、五折賣你越好,
如果賣給你接近原價,那你要賺什麼~
💛抽籤名額至少要1000張以上
如果抽籤名額過少,也會有抽中後賣不掉的風險,或是中籤率太低。
💛不要挑選公司名稱有KY的股票
通常這個公司是國外回國內掛牌上市,
風險和體質比較不穩定,建議略過比較好
💛股票抽中當天一定要賣掉
因為購買新公司的股票,會有不穩定性,
你不知道當天的價格會不會是最高的,
接下來就一路往下。
除非你對那一個公司很了解,
相信他未來會上漲,
那麼可以留著手上的股票,等待長更高再賣掉。
抽股票的參加費是20元,
比買一張樂透還便宜,抽中後會再跟你收郵寄通知掛號費50元(感覺怎麼看都是券商賺啦!)
4.借出手上的股票
這是我最近發現,今天才去券商申請的功能,
待實驗中。
通常在持有股票時期,是沒有任何收入的。
股票閒置也沒有用,這時候可以把股票進行出借,給要借券進行放空、融券等槓桿操作的投資者(通常是大戶)
在借出股票的途中是不能買賣的,但是你的股票張數都還在,是「名義上」借給別人。
但是有需要買賣時,可以緊急召回自己的股票,時間約三天,會扣除一些利息(跟定存也蠻像的)適合長線投資者的做法。
出借時間最長為半年,可以續借2次。
可以自行設定1%~20%的利息,讓券商去媒合
借券的人。
通常利息越低、股票越熱門越容易被借出,
就算只有一張股票也可以出借,
實際收益的計算方式,跟借券人持有天數、
收盤價有關,還要扣除券商的手續費,
這一點就不詳述了,上網去查吧!
(反正帳戶有錢進來就好😆)
有幾百張股票出借的大戶,
可以收到十幾萬的利息
我們小小戶只有幾十張,
加減賺個便當錢也是不錯的。
另外出借期間,遇到除權息、股東會、
現金增資的時候,股價可能會上漲
如果你想要賣掉做價差
#可以事先設定股票要強制返回
#但不返回股息還是收的到
#不返回股東會通知書不會寄來
#沒有要參與投票和領股東會紀念品就沒差
#好啦這就是我目前在股票存款閒置狀態
#最大活化自己資產的方法
#跟著我複習一遍
#定期儲蓄到投資帳戶
#定存投資帳戶的錢
#抽股票賺價差
#股票借券出借收利息
#睡覺也有錢錢流進來🎵
#procreate
#三妍良語的勵志實驗室
本次繪圖使用了ipad/procreate軟體
參考了釘圖上的作品版型
做為練習~參考圖片放在留言第一則
股東會投票計算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54期)
發行日期: 2020.10.22
法規期間: 2020.10.01~2020.10.16
主編: 蔡嘉政 律師
企業併購法
一、 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
經濟部於2020年10月9日預告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茲摘要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保障股東權益:
1 明定公司進行併購時,如董事就該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修正條文第五條)
2 新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持股超過10%之股東且為其他併購公司之董事時,於股東會有提供資訊之義務,且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時揭露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3 明定投票反對併購之股東亦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 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如併購公司併購所支付之對價總額不超過其淨值之20%,其併購僅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
(三) 擴大租稅措施
1 明定公司因併購取得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來經濟效益及金額能可靠衡量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一)
2 明定被併購新創公司之個人股東所取得之股份對價,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全數選擇延緩至次年度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一)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林宜璇律師
本期內容連結:http://www.lexgroup.com.tw/in_news.php?n_type=3&sn=453
English version please refer:http://www.lexgroup.com.tw/en_in_news.php?n_type=3&sn=453
股東會投票計算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一舉成名的企業併購法第27條相關規定如下:
「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
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關鍵字: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問題不在於法條規定內容,
內容其實沒問題,
真正有問題的是,
誰才是「是否有表決權」的有權認定者?
有權認定「無表決權」的有兩個,
一個是主管機關,一個是法院,
怎麼輪,也輪不到公司自己!
舉例言之,
公司法第191條規定: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那誰才能認定股東會決議有效或無效?
難道是公司高層自己可以認定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嗎?
當然不是!
股東會決議有沒有效,
是進入訴訟後由法院認定的,
不然豈不是
只要公司高層不喜歡股東會決議,
都可以自己解釋說這個決議內容無效,所以不遵守,
那股東會決議有什麼功用呢?
回到大同這個案子,
現實情況是,市場派已經取得過半股權,
那一般情況下,今天的投票應該是由市場派大勝,
然後再由落敗的公司派去提訴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會決議,
然後落敗的一方(公司派)在訴訟過程裡
就會主張對方(市場派)的股權無表決權,
扣掉那些沒有表決權的股權後,市場派不應該取得經營權,
至於這個主張是否成立?就由法院認定...
但是呢!
今天的情況卻是,公司派自己當起主管機關,
逕自認定哪些股權可以投票,哪些股權沒有投票權,
然後用自己認定的結果去計算得票數,宣布自己勝利,
造成一個既定事實,
變成相反情況,
市場派反而要去提訴訟,
主張他們的股權應該可以投票,
他們應該取得經營權,
等到官司打完確定,已經是好幾年後了,
那時候任期早就結束了...
結語:
這個案子的問題不在法條,
也不是企業併購法第27條有多神奇,
真正讓法律圈內人感到震驚的是,
竟然有人這樣解釋法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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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可以委託非 ... ... <看更多>
股東會投票計算 在 股東會決議之計算方式 的相關結果
若於每次行使表決前有出席之股東中途退席未參與表決,而扣除該退席股東之股數已不足股份總數三分之二時,由於公司法既無不得為決議之規定,故經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之過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