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育嬰(兒)制度要更超前
至民國109年底女性非勞動力(未參與勞動)的主要原因,為:料理家務,佔50.41。第二位為高齡、身心障礙,佔24.74%。
可見,排除身心因素,女性在人生高峰期,多要在家庭與工作間做選擇。這樣的現狀,無利於提升生育率,並有意識的逼迫女性在工作與育嬰間做出抉擇。
因此,育嬰(兒)制度與津貼有必要做更大幅度的檢討。
盤點現行育嬰留職停薪的制度搭配就業保險津貼有三大限制,以致整個制度不利於在女性同時間兼顧工作與育嬰。
第一、時間:申請時間以一個月以上為原則,也就是說,育嬰假要嘛一次請一個月以上,要嘛不要請,否則等同放棄津貼。好的制度應該是以小時為單位,允許女性每天請幾個小時,上午得以把孩子送到保母、托嬰中心或其他照顧者處。下午提早下班把孩子接回來,如此若該家庭無論是由女性、或男性擔任照顧者,都得以兼顧工作與育嬰。
第二、時期:現行規定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限於孩子滿三歲之前,也就是說在孩子自保母、托嬰中心轉換至幼兒園前,這也是不足的。要將之往前後延伸至滿八歲,亦即孩子國小二年級之前,才能夠滿足育嬰、兼具育兒的需求。換言之,在國小二年級之前,讓父母有足夠的、正當的理由隨時脫離職場幾個小時,或一、兩天,處理孩子在外所發生的突發狀況,接下來隨著孩子年紀增長,狀況穩定而逐漸脫離這樣的需求。
第三、資格:津貼以一個孩子為單位,限制父、或母只能有一個人去請領,不能同時請領。禁止父母共享津貼,亦即逼迫父母擇一人未孩子放棄工作,另一人負擔全部的生計壓力。
因此,民間團體與本院委員同事們共同倡議針對該三的部分作法律修正。
今天要審議的法律案僅就第三點「資格」的問題做改革,而尚未涉及到第一、二點時間、時期的問題。
在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的當下,讓整個制度更自由改革,迫不容緩。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5的網紅工程師媽咪的斜槓實驗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3個方法,如何在離職/留職停薪/育嬰假時,提升職場競爭力,同樣幫自己加薪、提升你的身價。 我離職三年後,如何一次錄取4個科技業工作,高薪錄取還提升職等⋯⋯...
育嬰留停後離職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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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後離職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是否孩子的安全對夢想島來說不重要?
😢是不是該慶幸孩子沒出事?
😢無照老師,沒掛在任何系統的人員在幼兒園上班、不知道園長是誰??萬一孩子出事,請問家長可以找誰負責任?
在夢想島機構的陳情案件中,我們發現綠菓幼兒園有2位以上未符合教保員資格人員帶班、探索幼兒園有一位以上….
😡😡而透過了解,在夢想島機構只要托嬰中心孩子有腸病毒而停課,所有保母都會被請到各個幼兒園去幫忙帶班、代課,協助幼兒園的課程跟孩子的生活照顧。
也許保母們不知道這是違法的?
也許家長也不知道這是違法的?
也許孩子也不知道是違法的?
但是園方呢?
這些事情都是在孩子已經不在夢想島就讀後,陳情家長們細細推敲才思考到的問題,而在我們提出這些XX老師沒有教保員與教師證照時,以下的發現:
我們第一時間提出李老師、羅老師時…..,竟然發現兩位老師並沒有掛在幼兒園職員名單,而是掛在托嬰中心。(托嬰中心屬社會處管理,幼兒園屬教育處管理)---調查上將會產生局處轉案上的時間拖延以及困難。
😑😑園方:李XX老師,是因為她育嬰留停以後再來上班,在托嬰,她自己的小孩也有遲緩問題,那時候是來幼兒園分享她孩子的遲緩兒情形。
✅但是事實上李老師不僅是偶爾才到幼兒園支援,她是從2016-2017年開始帶夢想島幼兒園小班、2017/9-2018/8月帶夢想島中班、探索幼兒園2019/9-2019/9月的大班。
😵😵教育處回應:雖然你們有提供合照,但園方說羅XX老師沒有帶班,僅是來做教學協助的。
😑😑園方:羅老師是在托嬰中心上班,現在已經離職,目前安排到幼兒園來幫忙。
✅但事實上2020/8月份,羅XX跟陳X彤老師已經從托嬰中心轉為綠菓藝術幼兒園,延帶托嬰中心的班級至幼兒園。
在檢舉期間,至今教育處裁處6000元的懲處,一位孩子一個月月費就是25000,這個如此輕盈的罰則是否就是業者鋌而走險的原因?而作為幼教業者,作為教育人員,最重要的是否是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教保人員服務條例第 34 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對於教育處與園方的失望,提醒我們在面對孩子的幼兒園,必須警戒再警戒,孩子沒有能力保護自己,所以也只能由我們來保護他們,以後進任何一家幼兒園上學,#問清楚老師中英文姓名,✅看老師的教保員執照與證書(有需要就核對身份證照片??),也 #請園方提供園長資料,核對後,請 #打電話到教育處詢問是否是登記的園長資料與確定是有照教師。
新竹縣政府教育處無能保護家長、孩子,那就由我們來保護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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