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意外跌傷,經專科醫生判定中樞神經受損,終身不能工作,24小時需他人照顧,保險公司以跟拍蒐證光碟反證被保險人的體況,法院如何處理?
本案的事實經過如下:
被保險人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中午參加尾牙飲酒後,獨自至公司辦公室樓梯間休憩,不慎跌落樓梯而當場昏迷,受有頸椎第3、4節滑脫併脊髓神經損傷及脊髓休克等傷害,經送往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療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急診,醫師判定伊四肢肢體癱瘓、中樞神經功能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專人24小時照護,向保險公司申請三級殘理賠。
保險公司委任保險公證公司調查本案,經過跟拍蒐證並錄影,主張被保險人受傷後並無四肢癱瘓之情形,頭腦精神意識正常,能從事口語上之正常溝通,經醫師評估後,判定被上訴人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而按殘廢等級表所列神經障害第7級殘廢認殘給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2號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其主要理由為:
(一)按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參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意旨)。
(二)又參諸系爭保險契約之註釋均載明「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乃「應綜合其病灶,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下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及等級,其審定時需有精神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而第3級神經障害等級,係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則被保險人是否得按殘廢等級表第1-1-3項次請求給付保險金,即應視被保險人之狀況是否符合前開標準而定。
(三)被保險人請求理賠已經提出專科醫師的診斷證明,保險公司雖提出跟拍光碟反證被保險人的殘廢程度,但法官認為保險契約已經約定認殘的判斷應該由專科醫生進行,保險公司的反證並沒有達到這個要求,所以不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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