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黨產條例協商,我在現場的觀點】
(分隔線之後是段宜康委員對於網路謠言的說明,我全文轉貼,他寫的比較辣,也凸顯我的不爽)
現在很流行那種很神秘的「朋友在路上撿到兩張紙」的內線消息文,po出資料,然後自己解釋,解釋的內容就是各家作者的想像和邏輯,靶和箭各有巧妙。
能取得資料讓我的確很佩服(講真的立法院的資料也幾乎都是公開資訊),但是現在的朝野協商都會公布錄影和逐字紀錄,根本不需要那兩張紙來說故事。
昨天現場的辯論和之前在委員會的辯論,在法理和實務上都是精銳盡出,真正關心的朋友可以花點時間去研究,保證心得不會是這種文章的程度。
逐條反駁的工作,段宜康委員和其他前輩都在做了,我說明點別的,這些別的,我要說的是「信任基礎」,任何民主機制也都要有信任基礎。
首先講民進黨的協商成員的專業能力,昨天在我1710離開協商會場之前的成員如下:
老柯當然在場,陳其邁是內政召委,吳秉叡當過法官,顧立雄更不用說了,李俊俋擔任過銓敘部長,尤美女、周春米、徐國勇、莊瑞雄等大律師都在,上述都是法界立委,請告訴我哪一位腦袋不夠清楚,或是很容易被就被唬弄?曼麗阿姊和我可能都算是來聽法律理論和實務課程的水準而已。(另一個重點,上面的前輩可不是都老柯說什麼就什麼的)
其次講動機,對國民黨黨產放水,對民進黨有什麼好處?何況還是在公開錄影之下公開放水?退萬步言,就算根本藐視民進黨立委的水準,還有中央黨部、行政院和總統府盯著,這種拼了30年的政治目標,我們如何放水?
昨天如果大家去調錄影看一下顧立雄大律師大約在1530的爆氣痛批,各位就知道我們多在乎不當黨產條例的法律效力了!
黨產條例還在協商,國民黨立委當然還是要掐住幾個關鍵點來表決,才能對支持者表態,不可能整部都有共識。請大家稍安勿躁,30年的努力已經到最後的臨時會了,再六天,不滿意再來批評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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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大概只剩下吃屎的能力。
如果真的重視條文,為什麼不留下來把關?
說民進黨和國民黨的協商版本,讓國民黨申報黨産的時間,從半年延長到一年,是讓國民黨多半年可以脫產!
其實:
民進黨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第5條規定條文規定,自法律公布日開始,國民黨所有現存的財產,除了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款,和這些款項的利息外;其他財產全部推定為不當黨産。
第9條規定:公布日起,推定為不當的財產全部禁止處分,並且凍結帳戶、限制移轉登記;而且規定即使處分也不生效力。
推定不當的意思是,國民黨要來申報舉證,經過委員會認定非不當黨産,才能解除禁制。
國民黨愈晚來申報;就愈晚解凍。如果不來申報或舉證不實,當然就直接沒收了。
這些人要不是連法條都看不懂,以為立法之後,國民黨還可以處分財產;就是睜著眼睛說瞎話,故意抹黑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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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不當黨產審查,國民親假協商,再送
強者我朋友今天在立法院撿到兩張白紙黑字,睜眼一看,原來是今天退席抗議的屎袋力量錯過分贓大會,在喬王主導之下,KMT,Dpp,跟無路用的親民黨,假協商名義聯手送國民黨半年作假帳啦!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9206947.A.08B.html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0的網紅吳秉叡 BRAYW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昨日大秉於立法院內政財政司法法制聯席委員會就不當黨產清理條例相關事項質詢有關部會,大秉認為曾經應為全民所有之國有財產,不得為單一黨派選舉利用或酬庸私通,通通都得討回! 大秉主張: 1. 違法或非善意之第三人無法善意取得所有權。 2. 舉證責任的移轉:必須證明為正當來源,否則一律推定為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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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民進黨和國民黨的協商版本,讓國民黨申報黨産的時間,從半年延長到一年,是讓國民黨多半年可以脫產!
其實:
民進黨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第5條規定條文規定,自法律公布日開始,國民黨所有現存的財產,除了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款,和這些款項的利息外;其他財產全部推定為不當黨産。
第9條規定:公布日起,推定為不當的財產全部禁止處分,並且凍結帳戶、限制移轉登記;而且規定即使處分也不生效力。
推定不當的意思是,國民黨要來申報舉證,經過委員會認定非不當黨産,才能解除禁制。
國民黨愈晚來申報;就愈晚解凍。如果不來申報或舉證不實,當然就直接沒收了。
這些人要不是連法條都看不懂,以為立法之後,國民黨還可以處分財產;就是睜著眼睛說瞎話,故意抹黑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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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產舉證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賴芳玉之時間信箱>
以下為網友詢問的內容,因沒有審閱相關資訊及卷證,且擔心利益衝突之故,所以僅將網友問題,以一般性、假設性、不特定的人,回應下列法律問題,並供本網頁的朋友參考:
......................
提問一:老公退休後,經常邀約在外活動結識的女性友人結伴出遊,但都刻意隱瞞妻子,近來妻子驚覺老公行為有異多次提出嚴厲抗議,老公仍舊我行我素,導致影響妻子在工作與家庭兼顧上身心俱疲,妻子因老公行為脫序而提出離婚要求,竟遭老公惱羞成怒撕毀協議書並拒絕,請問賴律師該怎麼因應才能要求對方同意協議離婚?
提問二:老公婚後才買進土地一塊並登記在他名下,近期已將土地賣出,若協議離婚,是否夫妻雙方皆可平均分配土地交易財產所得?
..................................
關於提問一的回覆:
首先,建議這位女性朋友必須先做兩項準備:
1. 自我準備:
先做自己可以做到的事,那就是照顧自己。
因婚姻危機影響身心,對於事件的判斷、決定力都會受損,在創傷中的決定,通常不是最好的時間。
此時或許每日透過書寫、尋求諮商師等專業人士釐清,會是很好的選擇。
傾訴,雖是很好的療癒方式,但必須審慎選擇對象,避免事情擴大,增加處理更多重問題與關係的複雜。這會讓自己更疲於奔命。
2.法律、財務準備:
在未做出決定前,可以先蒐集資料,在沒有協議離婚的空間,或避免以不平等條款離婚的狀況,妳所能做的就是先預作裁判離婚的準備。例如離婚條件的證據蒐集,及寫下離婚的原因,萬一必須委託律師,至少你已準備好了。
就自己的財務狀況,及回復單身後自己居住的地方,依法律可能面對的風險、財產分配的狀況,都先做分析與規劃。
以上這些準備,是為了確定要離婚,但談不攏離婚協議,便只能透過法院調解離婚或裁判離婚程序了。
關於問題二的回覆:
剩餘財產,僅就"現存"的剩餘財產做分配,所謂"現存",指的是離婚登記當日、或離婚起訴日,作為財產範圍和價值的結算時間點。
所以在該時間點,若已經遭處分不存在的財產,就不能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除非,可以舉證這是蓄意脫產,那麼就可以回溯五年,可以把前開時間點,回推五年,該五年內的財產可以追計,但必須舉證是脫產所為。
.......
希望以上回復,有助於這位女性朋友或相類情境的朋友。並給予最大的祝福。
..................
衍伸閱讀
賴芳玉著<好散,也是一種幸福>(好人出版社)
脫產舉證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昨日大秉於立法院內政財政司法法制聯席委員會就不當黨產清理條例相關事項質詢有關部會,大秉認為曾經應為全民所有之國有財產,不得為單一黨派選舉利用或酬庸私通,通通都得討回!
大秉主張:
1. 違法或非善意之第三人無法善意取得所有權。
2. 舉證責任的移轉:必須證明為正當來源,否則一律推定為不當。
3. 不受時效消滅限制,以威權體制取得之財產不得主張受時效保護。
4. 國有財產署應開始進行保全措施如假扣押,防止脫產及不當得利之移轉。(近期國民黨登報欲販售之黨產就有五件以上!)
大秉呼籲,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是全民殷殷期盼、脫離威權體制、恢復政府侵害人權傷痕的重要事項,絕非政治鬥爭,是為實踐正義,保護全體國民財產權的作為,請社會大眾充當改革的後盾,相信我們會全力以赴執行轉型正義,多謝各位鄉親,咱作伙打拼為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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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會同消防鑑識單位,重回到發生火災的夜店現場勘驗,要追查消防安檢項目,是否都符合規定
一場大火造成九死12傷,檢方現在首要調查,到底哪裡出了問題,市府口口聲聲說,這間夜店安檢全都合格,為什麼還會釀成慘劇,家屬實在很難接受
罹難者家屬也質疑,這家夜店的逃生口都被堵死,安檢卻還是可以過關,質疑官員有失職之嫌,打算集體聲請國賠,不過國賠要成立,得被害人或家屬自己舉證,或是等到監察院調查確定,公務機關確實有違失,難度很高,另外檢方表示,被害者補償金額,每人最高可以有170萬元,但家屬也擔心,夜店負責人和舞者預先脫產,因此也提出假扣押聲請
原本是同學朋友到夜店聚聚,沒想到遇上大火,好不容易死裡逃生,手掌和頭上都裹著紗布,不過同行的范玉雪和張德淦夫婦,卻沒能逃得出來,讓他們難過又自責
回憶起當時,大家還是很驚恐,究竟五年21次安檢是怎麼過的,家屬要市府給個交代。
而在發生了九人死亡的悲劇之後,台中市政府亡羊補牢、緊急擬定防火自治條例、禁止在室內做玩火表演,而且還要管制營業場所的進場人數。台中市長--胡志強今天到罹難者的靈前上香,面對媒體追問責任歸屬、胡志強表示、除了盡力照顧家屬的需求、他已經不知道還能說什麼。
拿起清香表情嚴肅,胡志強向夜店火災的罹難者上香致意,九個人命喪火海誰該負責,胡志強不願多說
一把火燒出嚴重的公安問題,也重創台中市府,外界把矛頭指向胡志強,還有民進黨立委要求胡志強比照當年衛爾康餐廳大火事件,市長林柏榕的模式,停職接受調查,但市府認為,是業者不該請人玩火表演,其他安檢通通合法,不過所謂的消防安檢,消防局表示,他們是針對""滅火器、緩降機避難器具、避難標示設備,以及緊急照明設備""等四項來作稽查,其他建築結構以及室內裝飾的部份,則不屬於消防安檢範圍。市府還說,這家夜店是以""飲料店""來做登記,不同於酒店不能設置住宅區的規定
市府也決定,將緊急制訂台中市自治防火條例,禁止室內玩火,對營業場所也要做人數進場限制,違反規定就開罰甚至停業,希望能亡羊補牢,不過九條人命的慘劇,相關單位都一再強調已經依法行事,民眾和輿論能不能接受,也考驗胡志強的危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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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明知自己欠錢不還
但卻處分名下唯一財產變現
且所得資金完全沒有用於償還給債權人
債權人除了針對債務人處分財產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去爭訟外
請問還有辦法繼續追查債務人的所得資金流向嗎?
債務人將不易移轉變現且容易追查的財產
轉換為容易移轉且難以追查流向的金錢
對於債務人後續資金流向債權人還是需要負完全的舉證責任嗎?
問題是債權人根本完全無從得知債務人的金錢流向與目的
這樣債權人又該如何舉證呢?
債務人處分名下唯一財產
與債務人處分變賣財產後所得的資金
債務人這一連串行為的目的同樣都是為了脫產
但債權人通常卻只有能力提告債務人處分名下財產的這一段行為
但是對債務人處分財產後所得資金的後續流向卻完全無法提告
因為債權人無從舉證
難道此時債務人不應該也負擔部分舉證責任嗎?
還是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後續資金流向這一段的舉證責任逆轉呢?
假設
債務人曾經說過:我有錢就會還...
這樣的證據是否有助於降低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呢?
因為債務人有錢的時候一毛錢也沒還給債權人
債務人是否也有義務解釋一下處分財產後所得資金的後續流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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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9.175.55.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7801531.A.DFD.html
對於有心惡意脫產的債務人
自然不會乖乖在那邊等債權人提告然後假扣押
所以情況常常是債權人去告買賣不存在之類的然後敗訴
因為人家債務人的買賣是真的
如果債務人的買賣是真的而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不知情
這樣還是無法撤銷該買賣
但是債務人取得買賣價金之後的資金流向債權人卻無法繼續追查下去
只因為債權人無從舉證
如果有辦法繼續追查資金流向而發現債務人有贈與之類的無償行為
債權人自然可依照民法244條撤銷該贈與
但債權人就是無從得知無從舉證
除非債務人自己坦承
※ 編輯: sakimono (139.175.55.221), 06/19/2017 08: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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