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仁推動校長遴選立法
終獲市府善意回應
因為今年初市府教育局對國中小校長遴選要點修改為遴選過程和委員名單不公開,又仁提案要求教育局應改回事後公開,其實該要點10年間已修改10次,多次修改都是教育局為了自身作業方便而做更動。再因5月時國中校長遴選發生教育局行政介入導致諸多爭議。又仁認為這都非教育之福,故又仁著手提案要求將市立高中、國中小校長遴選行政規定改由市議會立法制定「自治條例」。
一路走來雖受誤解及教育局出手抵制,但在議會同仁支持下,連署人數超過法定門檻,上週五終於成案,希望在九月初臨時會排入議程審查。
不過,市府本週釋出善意,提出折衷方案,將校長遴選相關行政規定改為「自治規則」,雖非由議會主動立法,但以「自治規則」位階,如有更動,相關遴選辦法要送議會查照,議會也可討論和審查。教育局表示,預計在111年校長遴選作業開始前完成法規訂定程序。
現行規定是行政規則,不需要送議會備查,教育局說,較適合以行政規則訂之,這不全然正確,難道制定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的台北市、新竹市、苗栗縣、花蓮縣,訂定校長遴選自治規則的基隆市,他們的校長遴選制度就不優秀不穩定了嗎?
又仁要感謝參與過連署的議會同仁們,也感謝教師組織、家長團體的支持,又仁推動校長遴選由議會立法的初衷就是要求教育局依法行政,勿過度干涉,破壞家長、教師及校長參與的民主機制,並能接受議會的民主監督。市府同意就校長遴選辦法訂定「自治規則」送議會查照,也是朝這個目標有所進步。
深切期盼台南市的教育事業持續提升,更加優質!開學在即,各位教育伙伴,大家辛苦了,加油!
#延伸閱讀
《臺南市議會》議員許又仁-推動校長遴選提升法源位階 南市府釋出善意訂定自治規則 送議會查照 https://reurl.cc/LbR3Gx
《臺南市政府》南市教育局:在不影響運作和及時回應需求的原則下,會將穩定的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調整為自治規則,讓校長安心辦學 https://reurl.cc/ogWLal
#媒體報導
《中時新聞網》南市校長遴選惹議 教育局將訂「自治規則」送議會查照解套 https://reurl.cc/VEk6AQ
《自由時報》南市校長遴選風波解套 教育局將訂「自治規則」送議會查照 https://reurl.cc/6ar2ry
《中華日報》校長遴選擬訂自治規則 府會雙贏 https://reurl.cc/ZGpODA
《聯合新聞網》台南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之爭峰迴路轉 改訂自治規則
https://reurl.cc/vqVD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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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校長遴選法制位階
健全制度保障教育品質
又仁是教師出身,也擔任過教師會、教師工會理事長,對攸關教師權益、教育品質的校長遴選過程實務和制度面特別關注。
今年卻發生史無前例的幾個案例:一、校長申請遴選志願序後被要求重新瑱寫,因此有校長被迫退休。二、有校長第一階段申請連任未成功,教育局公告另有重用,指派至他校擔任校長。三、善化國中校長第二階段新任校長遴選未到任、教育局指派代理。這其中教育局人治的成分大於法治。
這10年來市府都自認台南市的國中小校長遴選公正、公平及客觀,但實際上10年來校長遴選的作業要點就修了10次,而且只是教育局的行政規則,遴選制度根本不穩定。
因此又仁主張,應該將台南市各級學校校長遴選的行政規定提升至自治條例位階,讓制度穩定健全,才會有真正的公正、公平、客觀的校長遴選過程。
#許又仁服務團隊
#媒體報導
自由時報- 南市議員質詢國中校長遴選 批黃偉哲「有負鄕親期盼」爆火藥味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nan/breakingnews/3625808
中時電子報-校長調校引發議員不滿 槓上南市教育局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803002581-260407
中華日報-校長遴選變變變 教局挨批 https://www.cdns.com.tw/articles/437837
台灣好新聞-台南善化國中無校長 議員建議遴選辦法提升為自治條例 https://reurl.cc/eElx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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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北市發生議員要求市府提出好心肝調查報告一事,議員索資(文件調閱)的問題再度被關注。
早在去年,我就提案《文件調閱自治條例》,結果連獲得一個公正表決的機會都沒有,不給投票就是不給投票,直接被KO。
就像呱吉提到的情況,目前機關在面對議員索資,很可能會直接拿出90年內政部的解釋函令來說,議員本來就沒資格來拿任何資料,少靠杯。
但這個行政機關一直引以為傲的尚方寶劍,有什麼問題?
1️⃣法律位階的問題,簡單來說,解釋函令的性質,基本上是拘束行政機關自己內部的規定,現在這個行政機關內部的規定竟然反過來阻擋外部的監督。這都是非常奇怪的超譯方式。
2️⃣現實運作起來的狀況很可能是,一般民眾來要資料,行政機關還可能要考慮《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要不要給?如果不給要用什麼理由答覆;但「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行政機關會說,議員你本來就沒資格來拿任何資料;或是,要看看你跟縣府的親疏遠近,才能決定你能不能拿到資料。
我就問一句,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文件調閱,則是取得正確資訊最起碼的方法。就像邱顯智說的,如果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是在哈囉?
我完全支持要有一個適當的遊戲制度來講清楚規則,如果連地方議會透過提案立法的方式,都無法獲得一個公正的表決程序,這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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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制度法§30Ⅱ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四)可知位階分別為「憲法」→「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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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室-淺說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問題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我的老師吳庚大法官在「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2003年版)的書中,有鑒於國
人在適用法律時很容易就混淆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問題,於是特別添增了「法源位階
與適用順序」的章節(頁73-74與79-81)。
吳庚老師提及法律適用與法規之位階有密切關係,以效力優先而言,其順序為憲法、法律
、命令等,其中上位規範之效力固然優於下位規範,於發生法規競合時,上位規範可推翻
下位規範,然適用於個別事件之際,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剛好與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順位,恰
屬相反。
實際上,吳庚老師說的恐怕還不夠清楚,就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適用於自治事項的個別事件
與適用於委辦事項的個別事件為例,並不相同。以自治事項為例,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
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之效力復優於自治
規則,惟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效力仍優於中央的行政規則,而非中央的行政規則必然在
效力上優於自治法規,儘管法諺有云:「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但法諺亦云:「有原則必
有例外」。亦即,原則上中央法之效力在地方法之上,但仍有所例外,此即我們現行地方
制度法第三十條之立法用意,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查看。
不同於此,再就委辦事項為例,才有必然「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之情事,也就是憲法之效
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之效
力復優於委辦規則。如果不敢置信的人,可以再看看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的意旨,以及德
國、日本、美國、英國的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經驗。
遺憾的是,在國內有些教行政法課程的老師,竟有在國家考試的選擇題中,出現「重大明
顯瑕疵」的答案者,民國九十二年度的國家考試裡頭,像是若干類科的憲法、法學緒論與
行政法試題中,就有考選部公佈的答案為:『(中央的)行政規則效力優於(地方的)自
治法規』,且還仍不斷在出現中。
據個人初步的判斷,很有可能是出題者中了「中央法擊破地方法」的毒蠱過深,已搞不清
楚僅是「委辦事項」部分,才必然是「中央法擊破地方法」(即:中央的行政規則優於地
方的委辦規則)!若是「自治事項」之法規操作,已有「因地制宜」理論之適用,自不能
再採『(中央的)行政規則效力優於(地方的)自治法規』的錯誤觀念,除非我們改提倡
我們國家應為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
當然,由於可憐的考生也一時不察,就呆呆地接受考選部所公佈的「標準答案」,眾口鑠
金的結果,上至國家考試的出題者,下至國家考試的應試人,就認為『不僅中央行政規則
之效力在委辦規則之上,也在自治法規之上』(筆者須再度強調,這種見解不是不能存在
,但只能在中央集權的國家存在﹔問題是,我國不應也不該是個中央集權的國家,我們是
實施地方自治的民主法治國家呢)。
對此,英明的吳老師暗藏機關添增「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的論述,在不鑿痕跡的推論中
,就是為了修理那些不用功的國考出題者。個人也曾忝任國家文官,就是在做中央法規標
準法、行政程序法及地方制度法的解釋工作,也深深體察到:有時候實務運作比學術研究
更先進!
因為我的實務運作經驗是,當我及我的同仁們曾不斷地為地方自治團體澄清「自治法規的
效力優於中央行政規則」時(儘管多數地方官員還不一定相信我的論述,因為他們就是受
國家考試荼毒而被任用的受害者),來自學術界的出題者竟還主張「中央行政規則的效力
優於自治法規」。不知那一天,萬一這特定且某些來自學術界的出題者竟然又說:在法律
的個案適用上,就其適用順位而言,亦分別為憲法、法律、命令等,與效力順位相同。斯
時,我想我的老師吳庚,儘管那時已是卸任的大法官了,他一定會再把「法源位階與適用
順序」單獨成立一章的,好好講清楚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中
,有關法規範層級體系的重大課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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