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覺得員工不適任,請明確告知解僱事由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勞委會在民國86年函釋表示,試用期還是必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雇的規定。也就是當雇主解雇試用期員工時,必須要有資遣與解雇的事由。特別是如果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的話,還是要依照勞基法跟勞工退休金條例給員工資遣費。
亦即試用期到期後,雇主若認為新進員工無法勝任工作,除非員工自請離職,建議雇主還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書面告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由於目前新進員工勞工都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 關於資遣費的計算,1年年資以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因為試用期建議約定 3個月,也就是0.5乘以四分之一,雇主只需要給付0.12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並請記得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以免被解僱員工檢舉而被裁罰3萬元至15萬元。
自請退休新制 在 郭國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預定審查 #監察院長與委員提名人同意案 讓被提名上台備詢,透過法制理性審查讓大眾了解提名人是否適任。但因為在野黨藍白合作6點強勢出擊衝入議場,拆掉備詢台,全力阻擋 #花媽 上台備詢。
花媽就這樣遭在野黨杯葛無法上台枯坐4小時,當時我到休息室陪花媽聊天,為她加油打氣。就像每場艱苦選戰她都為我拿麥克風演講打氣一樣,這次換我溫暖她。
花媽今天也在臉書上公開表示:「完成廢考監任務後會光榮離開」。並同時兼任「 #首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我一如初衷態度,陳菊當之無愧。
在我到勞動部任職期間,聽著曾與時任勞委會主委花媽共事過的同事們,口中提及她們記憶中的「菊姐」,總是讚許她在任內的政績,包括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兩性工作平等法、職災勞工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重大法案,都是在花媽手中催生完成,說是 #台灣勞動人權 的奠基石不為過。其中,最讓我有感的,是勞工退休金條例、也就是所謂「#勞退新制」( #個人帳戶儲金制)的立法。
一位跟隨我很久的同仁夥伴對我說過的真實故事。「他家族中有個擔任水電師傅的叔叔,在屆齡退休前夕,工廠老闆為了節省退休金,硬是將他調往高危險的部門,希望逼他自請退休,最終真的發生了意外,一根大鐵條直直落下,砸在叔叔身上當場身亡。這件事讓孩提時候的同仁震驚不已,總期盼著有天,能進入體制內改革如此不符公義的制度(勞退舊制)。」如今,在勞退新制施行後,諸如此類無良老闆為省退休金、逼勞工走人的情事已不復見,讓勞工容有更自由的工作選擇權。
當時聽著部內同事們談及勞退新制的修法歷程,了解花媽必須面對「勞資政」三方壓力,幾乎是賭上烏紗帽才讓延宕將近十四年的立法塵埃落定,與當年捍衛言論自由的初衷一樣。相信了解立法程序的朋友,應該能理解,有多少爭議法案,都在首長為求穩坐大位的心態下被河蟹掉,畢竟多做多錯,不作為往往才能高枕無憂。
其實花媽大可避開多方衝撞的修法,但她仍然選擇勇往直前的完備勞動法制,為的不就是讓心中勞動人權的拼圖更完整嗎?試問這樣的她,適不適任監察院長,及兼任首位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員呢?
當然尊重每個人的選擇,但就如同立院同仁 #邱顯智委員 說的:「議場是講道理的地方,國會應進行實質審查,若國民黨不會問,是不是可以把這些時間讓給我們來問?」
#支持透過國會議場實質審查適不適任
#不是藍白河蟹毀壞議場
#花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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