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核給建商容積獎勵,卻未落實綠建築的監管和維護,如何達成節能減碳?
因應中央政府 2025 年能源轉型及日前提出的 2050 碳中和政策,我在本次定期會質詢本市節能減碳相關施政,並建請市府擬定〈新竹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草案,以確保本市綠建築的推廣、監督、管理和維護。
多數人對於「綠建築」或許耳熟能詳,你知道綠建築標章可以換建築容積獎勵嗎?
中央和地方目前都有設置綠建築獎勵容積辦法,〈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第 10 條規定:取得鑽石級之綠建築標章,獎勵法定容積 10%。取得黃金級之綠建築標章,獎勵法定容積 8%。取得銀級之綠建築標章,獎勵法定容積 6%。
此外,該標準中亦有規定建商必須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且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供申請綠建築之容積獎勵乘以銷售淨利之保證金。
從都發處提供給我的資料來看,新竹市近十年來申請並審核通過之綠建築容積獎勵的建築物總共只有七筆,其中有兩筆雖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也就是預計會蓋綠建築),也獲得容積獎勵核定,但至今仍未取得綠建築標章;有一筆則是綠建築標章效期將於今年八月失效。
此外,國泰建設自民國 105 年取得「國泰禾」的綠建築候選證書至今將近 5 年,且建案也已於去年五月交屋,卻遲遲仍未取得綠建築標章,而其綠建築候選證書甚至即將於今年底失效。
適度的獎勵機制能提供建商蓋綠建築的誘因,但只依靠獎勵而未確實監督建商於期限內取得標章,並要求建商落實維護管理制度,一旦綠建築標章過了 5 年效期,在缺乏監督和強制延續標章精神的情況下,綠建築恐怕後繼無力失去核心價值。
我認為市府應參考其他縣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來加強本市的相關規定。
目前有制定綠建築自治條例的縣市為:臺北市( 2014 年制定)、高雄市( 2012 年制定)、屏東縣( 2015 年制定)。此外,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金門縣都有制定低碳綠化相關的自治條例,內容也包含綠建築相關的規範措施。
以〈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為例:第 4 條針對公有新建建築物的總造價工程金額,制定需取得的綠建築標章等級。第 5 條針對非公有新建建築物依法定容積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數量,制定應取得的綠建築標章等級。第 9 條則闡明起造人應提列綠建築維護費用,並撥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我質詢時要求市府回覆以下問題:
1️⃣ 對於本市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之建築物,除了保證金制度外,市府相關的監督管理機制為何?對於獲得獎勵之建築物,是否有要求申請單位維護其綠建築標章?
2️⃣ 建案「國泰禾」於民國 105 年申請並審核通過綠建築容積獎勵,然而完工後長達 1 年多的時間未取得綠建築標章?是否有確實督促建商依規取得標章?如最後該建築物於候選證書失效前都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市府預計如何裁處?
3️⃣ 為加速節能減碳,落實綠建築的推廣、監督、管理和維護,市府是否同意著手擬定《新竹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草案,並於下次定期會送進議會審議?
然而,市府給我的回文僅有短短以下幾行:
1. 內政部已訂有《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2. 已由本府公共工程主辦單位依行政院「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將綠建築優先納入履約事項。
3. 將持續滾動檢討推動成效,再通盤納入全市建築執照檢核事項。
防疫情間各局處忙碌可以理解,但是針對議員認真準備的質詢卻草草回覆,實在令人失望。
新竹市政府致力於達成「科技綠色城市」的目標,不論是 2015 年公布的《新竹市綠色城市政策白皮書》,以及 2019 年制定的《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核定本》,都有提及本市執行低碳和綠化的相關內容。
不過雖然有擬定綠建築、節能減碳相關的講習培訓活動,卻仍然停留在最低限度的推廣層次,市府既然期許新竹市成為「科技綠色城市」,何不一次做到位制定綠建築自治條例,「監督」和「延續」綠建築標章的精神?
我會持續跟市府溝通,希望能盡早完成〈新竹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的制定,促進本市綠建築的推廣、監督、管理和維護,讓綠建築確實能達到節能減碳的成效,而非建商取得獎勵容積的途徑而已。
#第5次定期會書面質詢
#綠建築 #節能減碳 #碳中和
參考資料:
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https://ssur.cc/diCA8c
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https://ssur.cc/RZ3pjx
臺北市綠建築保證金及維護費用管理辦法
https://ssur.cc/FKrWME
《新竹市綠色城市政策白皮書》
https://ssur.cc/Suf8fQ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竹市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核定本》
https://ssur.cc/Z7FaBU
環境資訊中心:蓋綠建築換容獎? 都更條例修法 建築學者批「造孽」
https://ssur.cc/oQXeb3
政大大學報:處心積「綠」 台灣綠建築制度待完善
https://ssur.cc/QDy8pV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的推薦目錄: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在 林欽榮Charles Li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市府提出海砂屋善後之法規整併暨更新重建方針 明年將成立專業輔導團加速更新重建】
今(11)日主持由市府都發局、建管處及更新處召開【臺北市列管海砂屋法令整併暨更新重建新方針記者會】,都發局林洲民局長、更新處方定安處長、建管處張明森主秘及法務局許淑惠科長共同出席,向市民朋友宣布市府日前已完成海砂屋相關法令整併與精簡,以及市府列管海砂屋的善後處理新方針,尤其自明(2017)年起成立「專業輔導團」,輔導社區加速整合住戶意願,促使「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能早日更新重建。
市政府為處理海砂屋問題,雖訂有「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原為民國86年8月25日發布之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但近年因應管理需要,陸續訂定相關子法及發布行政命令,累計多達7種,其中不乏疊床架屋或不合時宜之處,柯市長特要求市府研議修正、整併及廢止作業後,目前已配合海砂屋管理之生命周期四階段精簡該自治條例下的子法,分別為:
1、【鑑定階段】以「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原則手冊」為處理依據。
2、【列管階段】以「臺北市列管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未依限停止使用罰鍰處分裁罰基準」為處理依據。
3、【拆除階段】以「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拆除重建或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補助費用作業要點」為處理依據。
4、【重建階段】以「臺北市政府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準則」為處理依據。
目前本市公告列管「私有」之「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計有44件。其中已進入都市更新報核程序的有22件,市府更新處將視為都更168專案處理,加速其更新重建。但仍有22件社區住戶迄今尚未整合完成(含2件已完成更新單元劃定公告),雖然海砂屋拆除重建可放寬30%容積獎勵,每戶還有20萬元拆除補助費,但因住戶之間欠缺互信基礎,多年來原地踏步,致更新之路遙遙無期。
針對本市海砂屋建築物的處理方針,除了精簡海砂屋相關法令制度,藉由容積獎勵、拆除補助、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法令鬆綁等機制外,明(2017)年三月將籌組「專業輔導團」,就目前尚未整合住戶共識的社區,主動進行蹲點服務,期2年內能有過半數的社區,可順利進行都更程序。
「專業輔導團」旨在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積極協助專業諮詢並輔導拆除重建,由更新處、都更推動中心及建管處等機關代表外,將廣邀建築師、估價師、會計師、律師、地政士及從事都市更新相關工作實務經驗之人員共同組成。至於專業輔導團的運作經費,初估每年需約新臺幣500萬元,將由「都更基金」支應。
市府秉持著由內而外、先公後私的處理態度,目前列管的「公有」「須拆除重建」海砂屋建築物,計有10處,柯市長任內已積極執行「大龍市場國宅」之拆除工程,另承德路2段的「原建成區公所大樓」也已報廢,近期籌措經費後即行拆除,基地則綠美化處理,而「信義區公所」亦已規劃搬遷至廣慈園區、南門市場及2處超市包含士林華榮超市、稻香超市等處均已專案規劃中,後續將依程序拆除重建,維護公共安全。
市府建管處表示,柯市長上任後,已針對屋況已達建築法第81條有立即危險要件之海砂屋,於2015年2月拆除士林區天母北路鳳凰華廈及於2016年10月拆除內湖區聯邦合家歡富貴區,展現市府執行公共安全的決心,此外,市府2016年3月31日發布之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提出民辦轉軌之代拆型機制,並已協助信義區永春都更案於2016年9月拆除動工。都市更新再造當由政府帶頭做起,市府並將以【專業輔導團隊】有效解決海砂屋住戶的疑慮,協助整合早日重建,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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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辦都更階段成果 向市民報告】
今(06)日上午出席由市府都發局主辦【公辦都更階段成果記者會】,財政局游適銘副局長、產發局高振遠主秘、警察局廖材楨科長及台大王根樹總務長及徐炳義副總務長共同出席外,都發局林洲民局長、更新處方定安處長、袁如瑩副總及都更推動中心洪志生副執行長分別說明市府公辦都市更新上半年辦理成果外,更宣布下半年招商任務,其中,【台大紹興南街公辦都更案】即日起公告招商。
公辦都更 勢在必行。今(2016)年列為【公辦都更元年】,市府推動公辦都更只做關鍵的工作,著手從法令、組織以及擬定公辦都更旗艦計畫等方面進行實質推動作為,期透過公辦都更做為前導示範,引導現行都市更新制度的調整,促進民辦都更的推動效率。
臺北市自民國87年【都市更新條例】公布以來,迄今已18年,共計約一千餘都市更新案件(約720.68公頃),每一件民辦都市更新申請案從申請到完工平均至少要8.5年的時間,且經統計民辦都更完工執行率僅3.85%(27.77公頃),也導致媒體曾經點出臺北市如果要完成30年以上老舊建築的更新,則恐怕要需要2300年之久的推論;這在在顯示現行都市更新體制,尚有很大的缺陷,政府的職能不應只能擔任都更獎勵容積審議的守門員;對公辦都更事業之推動,市政府需要扮演為都市更新的促進者。
市府首先於2016年3月31日頒定【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分為全程型、半程型、諮詢輔導型及協助拆除型等類型,並作為公辦都更個案操作之指導依據。在此法規下,特別將都市更新條例所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再予以補充,針對都市更新案已取得都市更新事業報核實施,仍未能進行拆除興建的個案,在該審議會下組成專案小組,建立【公開透明的協商平台】,由此協助拆除型SOP機制,促成「永春都更案」由實施者自行拆除完成,另並促成「內湖聯邦合家歡海砂屋案」,配合建築法第81條法令之執行,由該更新會進行拆除。兩案預計於9月份動工,住戶離重返家園的目標又更進一步。
其次,市府都發局並著手建構政府職能的組織運作,在2016年3月25日成立【公辦都更專案辦公室】,有效整合都市發展、都市設計、都市更新及建築管理,再者,內政部營建署於2015年3月23日正式函釋【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得擔任公辦都更實施者之角色,為唯一由政府設立且具有擔任實施者資格之都市更新專責機構。公辦都更將以市府都發局、都市更新處、建築管理處及都更推動中心為組織運作核心,有效推動公辦都更。
市府列定在兩年內優先推動9件公辦都更案,依市府資金能力,以市府自行以【都市更新基金】投資實施興建,包含大同區蘭州斯文里整宅、士林區華榮市場、士林區延平北路警察宿舍等3件公辦都更案,期於明年(2017)年12月動工。其餘由市府協助公開招商之6件公辦都更案,則以「一月一招商」策略陸續辦理。今日(2016/09/06)臺大紹興南街公辦都更案已率先公告上網;10月蔡瑞月舞蹈社旁公辦都更案,11月大直北安段公辦都更案以及12月科技大樓瑞安段公辦都更案。
市府提出公辦都更的範型,其目的在於窳陋環境的改善、各行政區再生計畫及門戶計畫調節的工具、補充公共設施之不足及產業的振興,使臺北市都市機能隨時代發展轉變,並改變現行都市更新的困境。都市更新仍需要仰賴民間的活力,市府已同步進行【民辦都更168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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