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項對海上風力發電區中的航道規劃;避碰章程的適用;及法院判例三個領域綜合裁定的”世紀性論戰”,也是英國最高法院近50年來受理的第一起碰撞案件.對於台灣的政府,航業界,航行員,環保單位,法界,”事有關己”的一樁判決,主角之一就是長榮海運.值得各方重視!
2015年2月11日,長榮海運旗下一艘名為Ever Smart的貨櫃船在杜拜西南的Jubel Ali港出港時,當出港領港離船,乘領港艇轉赴另一艘進港油輪(馬紹爾群島籍)Alexandra 1時,進港船與出港船"兩頰相貼問好了一下"結果如上圖。2021年2月19日,英國最高法院對“EVER SMART”和“ALEXANDRA 1”[2021]UKSC 6碰撞案做出裁定.
2015年2月一個晴朗的夜晚,在阿聯酋傑貝阿里港附近。當時航行情況良好,能見度也不錯。 EVER SMART是一艘由我國長榮海運Evergreen所有、Gard公司承保(船殼險+保賠)的大型貨櫃船,正沿著一條連接港口和公海的狹窄通道駛出港口(你可以將它視為駛出沿岸的<風場分道航行巷道>。 ALEXANDRA 1號是一艘VLCC,當時正處於狹窄航道外的引航區,正通過狹窄航道進入港口。當地時間23時42分,兩艘船在狹窄的航道外相撞。
此前英國海事調查局(MAIB)經十個月的仔細調查曾發布相關報告稱:
(1)Ever Smart未能注意進港Alexandra 1之動態,直到碰撞前數秒才發覺油輪之逼近.
(2)Alexandra 1太過接近入港之窄口,而這種情況並未被VTS制止
(3)Alexandra 1僅憑VHF中領港的"建議"操縱船舶.
(4)進出港兩船的"會船"方式未曾明確通令各方,領港離船的時機太早.
(5)Alexandra 1未能在AIS上顯示出貨櫃船之船名,同時VTS也未曾發現兩船逼近之險境.
引起爭論的兩個避碰規則
根據最新判決的法庭文件顯示,碰撞前,"EVER SMART "號在狹窄航道內稍稍向左偏離中心位置航行。根據《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9條(狹窄航道規則)要求在狹窄航道內航行的船舶必須保持右舷行駛。
但是,海員和那些熟悉航行的人當然還知道另一條規則的重要性,也就是《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15條,被稱為“交叉相遇”(Crossing Rule):當兩艘機動船交叉相遇致有構成碰撞危險時,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應給他船讓路,如當時環境許可,還應避免橫越他船的前方。 Lord Wright曾說過的一句名言,充分體現了該條規則的重要性:“只要可能,交叉相遇規則就應該得到嚴格執行,因為它們往往會確保航行安全。”
雖然 "EVER SMART "號在窄航道的中心稍偏左的位置航行,但碰撞發生地點在航道外。
碰撞發生前,"EVER SMART "號的左舷是 "ALEXANDRA 1 "號。 “交叉相遇條款”規定,當兩艘船在相遇時有碰撞危險時,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為"讓路"船,應避開對方的航道,而在本船左舷有他船的船舶為"直航"船,應保持航向和速度繼續行進。如果這條規則適用的話,那麼ALEXANDRA 1號就必須儘早採取實質性行動,讓位於 "EVER SMART "號,保持足夠的距離,而 "EVER SMART "號則應保持航向和航速。
所有人都會認為,在海上交叉相遇時,應該適用交叉相遇規則。同樣,當兩艘船在狹窄航道上相遇時,也應適用 "狹窄航道規則"。困難在於狹窄航道與公海接壤的情況,特別是一艘船在航道內,而另一艘船在航道外。
一個多世紀以來,英國法律一直在努力解決這個問題。既定的法律是,如果第一艘船正在駛出狹窄航道,而第二艘船正在接近航道入口,調整航向進入航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將適用"狹窄航道規則"而不是"交叉相遇規則"。然而,"ALEXANDRA 1號 "並不是在進入巷道的最後關頭。她是在等待進入航道,而不是實際進入航道。
法庭對峙的兩個問題
ALEXANDRA 1號在法庭上表示,如果一艘船正在駛出狹窄航道,而另一艘船正在接近航道入口意圖進入(但實際上並沒有調整航向以進入航道),在這種情況下,"狹窄航道規則"應該適用(這成為向最高法院上訴的"問題1")。還成功辯稱,雖然她與EVER SMART航行路線有碰撞的風險,但她的航行路線不夠 "穩定",不足以適用“交叉相遇規則"(這成為向最高法院上訴的 "問題2")。
EVER SMART方面強烈認為,這兩項主張是錯誤的,往往會損害而不是促進海上安全。
關於問題1,這是將"狹窄航道規則"的適用原則擴大到進港船舶在窄航道之外了,而且還不是準備進入窄航道,只是在等待進入窄航道的情況。任何當過船員的人都知道,在這種情況下,要讀懂另一艘船的意圖是多麼困難。一艘船在狹窄的航道附近航行可能會有各種各樣的原因,而讓船長去猜測這個原因是什麼,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關於問題 2,我們回到Lord Wright的話,“交叉相遇規則"應盡可能地適用,因為它能確保航行安全。所有航海者都知道,當兩艘船以恆定的方位接近時就存在碰撞的風險時,如果在此基礎上再加一個障礙,亦即要求右舷有另一艘船的船舶(在我們的案例中是ALEXANDRA 1)也必須保持穩定的航向,這只會增加航行的負擔,並給該基本航行規則的的應用帶來不確定性。
Evergreen和Gard認為,這事關海事界的利益和海上的安全問題,太重要了,必須對該決定提出上訴。 2月19日星期五,他們的意見被判決為正確的,這是自1976年以來英國最高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所有法官意見一致的碰撞案件,所有法官都一致同意EVER SMART公司的所有觀點。
關於問題1,法院認為,如果一艘船從狹窄的水道駛出,另一艘船正在接近狹窄的水道,並且存在交叉的情況,則適用“交叉相遇規則"。法院的原話是:
“當駛離的船隻在狹窄的航道上與駛近的船隻交叉相遇而引致碰撞的危險時,則不能僅僅因為接近的船舶打算並準備進入狹窄航道而推翻交叉相遇規則。只有當接近的船隻正準備進入,調整航向以便在其最後進入右舷的航道入口時,交叉相遇規則才會被推翻。”
關於問題2,法院認為,不一定要在穩定的航向上才能應用交叉相遇規則。 “如果兩艘行進的船舶交叉相遇而有碰撞的危險,讓行船舶是否處於穩定的航向不影響交叉相遇規則的執行。”
大型商船的航行實際上是一個生死攸關的問題,因此,這些規則的明確和一致適用至關重要。該判決向海員明確了適用規則的條件。世界各地的駕駛團隊都該讀到這份判決書。判決強調,交叉相遇規則應得到廣泛適用和嚴格執行,因為它們往往能確保航行安全。
在最初的判決中, EVER SMART要為80%的碰撞負責。根據最高法院的裁決,該案現在將被發回重審,以重新確定過失的分配。
船舶進出港動態 在 海洋首都中的航海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日全各地有陣雨、雷雨,甚至有豪雨與短時強降雨發生的機率.對進出港區船隻的作業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對進港船隻來說,這種”大雨中進港”的幾個安全性關鍵點卡在:
(1) 船隻按VTS指示接近領港站時之周遭船舶動態,安全距離之保持,本船慣性衝程之控制.
(2) 風浪中接領港”安全登輪”,一邊注意本船之”檔浪航向”;另一邊要注意周遭船隻的動態,視線不佳時”船要慢”是一般人的常識,但是因為”速度慢而使船舶受到更大的風壓及流壓”則非人人所能警覺.<領港上駕駛台後,一條乾毛巾是起碼的待客之道;防疫期間咖啡熱茶就By request only.>
(3) 夏季南部港口最大的威脅排在颱風隻前的就是”熱帶性氣旋”!颱風,有預報,風向固定,有心理準備;而伴隨雷雨,暴雨而來的”局部性TD”,則是來無影去無蹤,瞬時之間風力可以達9-10級,而且風向多變,伴隨著視線幾乎為零的強降雨,2018/8/23日高雄港外錨地中,一次TD即造成7條錨泊船擱淺;2014/3/31長榮#80碼頭,遭12級”怪風”吹倒三台橋式起重機,都是源自這種氣象預報之外的熱帶氣旋.
(4) 港內航行,或剛好正在靠泊中,唯有全力往空曠水域拉開;或是下錨;或用拖船保持船位…大原則就是暫停離靠,等待暴風過去.
對出港船來說,也有危險,譬如:
(1) 在出港中下領港時,領港應暫停下船,盡快回駕駛台,提供船長操船之建議.要
緊關頭留在大船要比勉強下領港艇安全.
(2) 如果是領港已經離開,這時就要毫不猶豫的加俥,局部性TD其範圍多在1海浬左右,此時就應快俥(減少風壓)先求安全通過防坡堤,然後駛向開闊水域.
雷雨胞, 局部性TD,講的都是同一種東西,名列港口中”災難性氣候”第一名是有其歷史原因的.個人在30年領航過程中在高雄港雨到過三次,日前在北部林口港重載船進港時,在防坡堤口再度”狹路相逢”,風強,雨大,流水急,一切只能說是”命好”,過後仍是”雨過天晴”.
船舶進出港動態 在 海洋首都中的航海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由一份中國海事局近年來對108件船舶碰撞事件大數據之統計,看進出錨地時之船舶操縱
一般來說,商船中除了貨櫃船因船期緊迫偶有隨到隨進的現象之外,多數船舶到港後均須找一塊安全的錨地下錨,等候船席.因此對多數的船長來說在擁擠的錨地中如何做到安全的定點下錨,成為船長們必修的第一課.
A錨地操船所遇到的問題大致有:
(1) 一堆船團中有下錨船,有進入船,有離開船,要能清楚辨別出各船之動態
(2) 要預先找到安全的空白無船區,確保下錨之後不致與”已下錨船”距離過近,影響彼此的安全,要尊重先到船”不受威脅”的權利
(3) 有VTS的港口,最好徵詢一下它們的”建議下錨地點”
(4) 國際海上避碰章程(COREG)並無錨地中權利船與義務船之明確規範
B因此給船長們的建議是:
(1) 在進入錨地之前先向VTS報告,請求提供目前進出錨地船舶之船名與動態,並徵求下錨點之建議.機艙換好A油,並且Stand-By
(2) 指定二副看好雷達,對錨地中動態的船舶與以標示,同時隨時報告本船至指泊點的方位與距離,供船長操船參考.
(3) 由多數下錨船的船艏向,了解錨區流水的方向(至為重要,尤其當本船是在低速航行時,流水之影響相對變大)
(4) 最好是由流水之下游側慢速頂流接近
(5) 加派駕駛台瞭望人員,對所有船艏向不同的船隻,要確認其動向及錨燈錨標, (是否Underway)隨時報告船長.
(6) 對論程出租的中小型散雜貨船,要確定下錨於港界(Harbour Limit)之內,因為這牽涉到NOR Tender Time(也影響Laytime的起算時間),並向VTS報備下錨時間.事關多方利益.
(7) 對於大型危險品船,或是大貨櫃船,則切忌鑽進船團,或是提前減速,省去下錨,或是在船團外緣安全處下錨,尤其在視線不佳時或是夜晚.
C至於下錨船也應在下錨期間注意駕駛台瞭望<即使是下錨船在下錨中被撞,按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仍可找出違反好幾條”應遵守而未遵守”的規則,法院中已判出一定的責任百分比>,這是與岸上車輛停在停車格中被撞無過失,完全不同的國際性概念.
#AnchorageShiphand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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