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特別稅課徵及運用需透明
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從105年7 月1日起施行,在今年109年6月30日屆滿四年,必須重新提交花蓮縣議會審議。
目前課徵的稅率是每公噸70元,花蓮縣政府在本次大會(第19屆第8次臨時會5/11-5/15)提送縣議會審議的版本也是維持每公噸70元的標準。
不過在大會前一星期,一則刻意操作的不實報導,企圖未審議先控訴,讓花蓮縣議會背負向業者討好關說的黑鍋,以及被扣上阻擋花蓮社福經費的惡意大帽,增添礦石稅審議的複雜度。
美慧是媒體人出身,對於媒體不實報導傷害花蓮民意機關的名譽,深感不平,尤其自身也為縣議會的一員,因此在大會上提出,縣議會必須嚴正提告,以正視聽,還給議會公道。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6820?=gg
其次,有關於礦石特別稅的課徵標準,副縣長蔡運煌(5/11)代表縣長在縣議會專案報告指出,最近四年來,27.9億元的礦石稅特別收入,主要是用於12項老人兒童身障等社福支出,但我們認為這其中有非常多矛盾之處。
疑問
一、每公噸70元是如何計算出?房屋稅、土地稅都有計算公式,礦石稅的標準何在?
二、預算是統收統支,是大水庫原理,縣府是如何計算出徵收的礦石稅是用於社會福利支出的?
三、就算能標靶出這些社會福利支出是來自礦石稅,但依據財政紀律法第七條,此礦石稅的收入是不能限定專款專用的。
四、縣府所提的12項社福支出,有許多項是礦石稅課徵前就已經在做了,尤其一些還是屬於中央補助的法定社福支出,並不是全部仰賴縣府自有財源支應。
五、70元版的礦石稅是民國104年通過、105年課徵、106年正式運用,我們分析當105年每公噸仍還是在10元的標準時,礦石稅收入為1.5億元,當年社福支出是5.59億元,106年起每公噸提高至70元時,礦石稅收入提升至8.4億元,增加了6.9億元的收入,但106年的社福支出6.3億元,比前一年的5.59億元,才增加了7600萬元,而且這當中還有可能是中央社福補助款,未必花蓮縣自籌支應的,縣府告訴縣民礦石稅收入大多是增用於社會福利支出,與事實不符,誤導縣民。
建議
一、請縣府說明每公噸開徵70元礦石稅的換算機制或標準為何?對於開採行為有影響生物多樣性、生態或是造成空氣汙染、損及橋樑道路等外部成本,是真的完全無法計算嗎?建議委請學術機構調查產銷結構或是參考其他縣市開徵標準,以作為課稅依據,除了達到稅賦公平,也有利業者的市場競爭力。
二、礦業開採所在位置或原民部落,有不少的聲音反應,建議提高回饋經費,因此建議縣府將實徵後分配給地方的比例由現行的5%提高至10%,並邀集鄉鎮市公所開會協商。
三、實徵的課稅收入應該有一定的比例用在山林保育、水土保持及自然景觀的維護,才是符合自治條例的法源精神及目的。
也因為縣府沒有客觀的課徵標準,所以今天的議程上,議員所提出的版本,從35、60、70、100、150、200甚至到1000元等,各式各樣,隨心叫價。
議長指出本案涉及層面深廣,徐縣長也未能出席說明,將送交5/25-6/23的定期大會再行審議。
美慧認為,花蓮縣的礦石開採特別稅的課徵標準以及運用方式,都必須清楚讓大眾知道,不能抹黑議會,更不能誤導縣民。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