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社福總盟合辦「社會福利採購案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合理使用」焦點座談。
#著作權法 是社福承辦不熟悉的法規,採購的政府甲方總是希望取得委辦計畫中的全部著作財產權。實際上,只要有合理授權使用範圍即可,一方面可以提高著作流通性,一方面也可以保障乙方著作權人的心血。
不要以為社福採購案沒有著作權,舉凡教材、教具、操作手冊的研發;研究報告的生產和歌曲、影片、logo的創作,其時都有著作權歸屬的問題。近期正在研議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務必嚴肅正視這個議題。
感謝智慧局(智慧財產局)的分享。
接下來工程會,需要再進一步會同衛福部、勞動部和教育部,就相關社福採購契約智財權歸屬問題,分門別類,在保障乙方「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前提下簡化採購合約有關智財權的選項。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青峰 #著作權法 #合約 青峰事件在音樂圈鬧得轟轟烈烈,因為他竟然被檢察官起訴了! 就像瑩真律師在「再不瘋狂」事件中提到過的一樣,不僅YouTuber需要保障自己的權益,藝人們的簽約內容也很重要! 除了契約內容務必清楚再簽約,也要適時尋求律師的協助喔! 不過話說回來,青峰被起訴了,就代表他在法...
「著作權授權契約」的推薦目錄:
著作權授權契約 在 KaL-EL Sport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曼哈頓戀習曲的IP絮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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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格子文章連結請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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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突然想起來這部一直很喜歡的影片,剛好 Netflix 上也有,重看了一些片段,當然也很職業病地,發現到幾個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但後來回去看整個影片的脈絡,其實當中反應的,可能更是導演John Carney對於音樂產業的看法,就容許我用這樣角度,而非欣賞電影呈現的角度,來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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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說說影片當中,比較顯而易見的幾個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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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當然是"Lost Stars"這首歌,其實是由 Keira Knightley 扮演的女主角編寫詞曲,結果卻給一開始的男朋友 Adam Levine 給唱出名堂了,這當中到底怎麼處理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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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當男主角 Mark Ruffalo 跟女主角,在跟唱片公司試演未果,決定自己生出專輯來的時候,並由男主角擔任製作人時,中間尋找樂手的過程,男主角看起來應該是透過抽成的方式,去找到樂手來一起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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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邊抽成,到底講的是利潤抽成,還是直接約定著作權比例,依照權利比例的抽成,怎麼約定的呢?那對外商業條件的洽談,又是否授權談判呢?對應到後來女主角跟唱片公司談好合約後,突然覺得不太對勁,最後決定不透過唱片公司,直接獨立發行、在網路上整張專輯 1 美元發售,如果是現實上的商業合作,這邊可能問題就很大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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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整個影片當中,最後女主角跟唱片公司在談條件的那段,其實很完整地收斂了導演本來散落在電影當中各片段、對於音樂(其實我覺得也包含影視)產業的想法,女主角聽到唱片公司一開始要抽九成的時候,說(不是原句,只是概要):「基本上,這張唱片公司沒有製作成本,我們也只在網路上發行,也不需要你們什麼行銷宣傳,為什麼要給你們那麼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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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一開始,這張專輯會採用利潤抽成,找齊樂手、在城市的公共空間中用簡陋來製作完成,就是因為男、女主角,沒錢做「試聽片」,但反而這樣子,在電影當中造就了這張專輯獨特、真實,以及能夠保有自己自主決定命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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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男主角過去擔任製作人時,真心地挖掘出了片中知名嘻哈歌手「大麻煩」,讓這張專輯最後需要的一點資金、以及後續的行銷(在網路上發行時,只靠大麻煩轉發到個人社群媒體,就賣了 1 萬筆),不會成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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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煩說的那段話,我自己很喜歡「當人像他(男主角)這樣連續倒了幾年的楣之後,人們會很容易忘記他本來的樣子,失去對他應有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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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過程當中,導演用了很引人入勝的劇情、音樂,卻詮釋了他對於一個影音創作,也許是他當時心中最理想的商業模式吧?創作者最真實的表演,被一個製作人看到後,製作人將這個表演在維持真實的原則下(中間男主角也曾經建議,要包裝女主角的特色或曲風),找齊需要的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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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得饒舌點,就是用整合的概念,以利潤中心制的協作模式,去取代承包、契約利益的差價賺取,將剩餘或閒置的價值,集結後產出一個乘數效應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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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些人也某種程度上都是最後這張專輯的共同著作人,依照各自的權利比例來分潤,甚至導演也透過沒有錄音室等硬體,反而造就這張專輯的獨特性,來暗喻些過於後製化產出的影音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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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這些事情,都可以這樣完成的時候,在創作跟閱聽者之間的交易成本原來可以這麼低廉(公平貿易的概念),但相較於唱片公司介入的情況下,反而創作者的結晶,可以真正地被更多人聽到,也因此最後的收益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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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劇本寫成是在2010年,從那時候到現在,影音產業有太多商業模式上的更新、變化,導演心中(在我詮釋下)的理想模式,也經過了許多驗證跟修正,即便回到電影中,也有許多事情太過理想化地發生(不然怎麼會是電影?)。就只是,看了這部電影後,結合一些自己正在做的事情,多出來的些想法。
#來跟法律沾點邊
#IP生態圈
#IPCP
#企業解鎖器
著作權授權契約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最愛的那首歌,總共包含了幾個著作?】
你知道你最喜歡的歌,除了本來就熟識的演唱歌手外,還有許多人貢獻創作成果在這首歌之中,並且受著作權法中的保護嗎?
一首歌常見的製作流程包含:作詞人跟作曲者寫出詞曲,編曲人編排不同的樂器演譯,歌手及樂手進入錄音室錄製,再經過聲音剪輯、除噪、調音、混音。必須經過許多人的心血,才足以成就一首完成度高,且可具有商業價值的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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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曲、編曲、錄音還有混音,到底算不算著作?
著作要被認定有兩個重要的元素,首先,創作必須來自於人類。也因此,不管是猩猩自拍、大象畫畫、監視器錄下的影像,因為並非人類所創作的,所以不能算著作。
另外受到保護的著作,還必須具有「原創性」──也就是要兼具「原始性」與「創作性」。
原始性指的是出自獨立、創新的思維,如果只是單純複製貼上,並非原始獨立創作而來,就不具備「原始性」;而如果創作不具有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是獨特性,不管誰來處理都產生大同小異的結果,像是Google Translate產生的翻譯,或是一般產品的名稱,因為連最低最低的「創作性」都沒有,就不能被視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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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歌分這麼細!那音樂著作和錄音著作差別是什麼?
此外,即使是同一首歌,依照不同的表現形式,又可以分為「音樂著作」跟「錄音著作」。
在著作權法中,所謂音樂著作,是指以聲音或旋律加以表現的著作,其為訴諸聽覺的藝術,包括樂曲、樂譜、歌詞等。以歌詞或樂譜為例,如果不以歌唱或彈奏的方式,讓觀眾用聽覺去感知,那本身便與一般文字與線條圖像無異,這種需要利用聽覺感受才能完整展現創作者創作目的的藝術,就被分類為音樂著作。
錄音著作則是附著於在CD、黑膠等各類媒介物上的著作。歌手在錄音室錄製一首歌曲,錄製的內容就算是一個錄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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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差別
著作權法中有規定,創作著作的人——在法律上被稱為著作人——擁有許多著作的權利,像是改作、播送、演出、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發表等等,那理論上「著作人」跟「著作權人」就沒有什麼差異了吧?
這句話卻只說對了一半。當著作完成後會產生的著作權,其實有兩個部分,分別是「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像人類的人格一樣,是沒辦法從個人分割出來、不能拋棄或轉讓給其他人的。而著作人格權包括三個部分,分別是①公開發表②姓名表示③同一性保持這三種權利。
「著作財產權」則泛指那些可以授權給別人利用的權利。即使不是實際寫出詞或曲的創作人,只要被著作人授權,而取得一首詞或曲的著作財產權後,就可以利用這些權利。換句話說,能夠授權的那些權利,都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不會是「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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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音樂面前,有投入就有權利
一首歌曲背後的權利歸屬,如同文章中所提到,有許多複雜的規定,如果相關的法律條款和契約沒有好好了解的話,再有才氣的創作者都有可能在權益上吃了虧,因此在簽訂任何權利歸屬或合作契約的時候,建議大家都要尋求專業的諮詢或建議,以保護自己,也讓合作更順利。
文化內容策進院 Taiwan Creative Content Agency
著作權授權契約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青峰 #著作權法 #合約
青峰事件在音樂圈鬧得轟轟烈烈,因為他竟然被檢察官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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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契約內容務必清楚再簽約,也要適時尋求律師的協助喔!
不過話說回來,青峰被起訴了,就代表他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嗎?
今天就一起來聊聊青峰事件吧!
著作權授權契約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青峰 #林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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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30 吳青峰跟林暐哲發生什麼事?
03:12 為什麼唱自己寫的歌卻被告?
05:23 爭議點在於「合約終止了沒」
06:44 未來可能的發展?
08:58 我們的觀點
10:47 提問
11:22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中藥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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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 民暫抗 字第 4 號裁定(108.09.24):http://bit.ly/2Vyx5rj
→ 🎤 青峰遭北檢起訴 恩師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http://bit.ly/2vvnSFA
→ 🎤 青峰挨告觸犯著作權法 法界:「局面對青峰有利」:http://bit.ly/2uJTC9w
→ 🎤 青峰與恩師鬧翻? 林暐哲控告違反著作權:http://bit.ly/2VyxiL7
→ 🎤 你寫的歌不是你的歌?你的名字不是你的名字?:http://bit.ly/3cq47ja
→ 🎤 【獨家】吳青峰可演唱自己寫的歌! 林暐哲聲請假處分遭駁確定:http://bit.ly/2PU1Kfd
→ 🎤 【青峰15年孵出個唱5】吳青峰遭林暐哲提告 情同父子一場空:http://bit.ly/3ahm01V
→ 🎤 蘇打綠團員聲援吳青峰 相信法官會還公道:http://bit.ly/2VD6BVu
→ 🎤 遭恩師林暐哲提告起訴 吳青峰說話了:http://bit.ly/2PE2lRU
→ 🎤 面臨無歌可唱危機!青峰被恩師控告侵犯著作權遭起訴:http://bit.ly/39h5j6B
→ 🎤 唱自己寫的歌挨告遭起訴!揭青峰合體蘇打綠幕後爭議:270首歌、41商標侵權纏訟中:http://bit.ly/2VIpIhb
→ 🎤 【青峰起訴】林暐哲不只告刑事 還求償50萬並要求登報:http://bit.ly/2VE7IV0
→ 🎤 青峰因著作權法被起訴,律師談兩大攻防重點:http://bit.ly/2VD6RUs
→ 🎤 從蘇打綠吳青峰案談契約延展及專屬授權:http://bit.ly/2TsZexb
→ 🎤 雷皓明/青峰寫的歌為什麼自己不能唱?:http://bit.ly/2TdcCGM
→ 🎤 青峰遭恩師控違反著作權法 撕破臉疑因上億人民幣版稅 (鏡週刊):http://bit.ly/32FeL12
→ 🎤 吳青峰臉書PO文:http://bit.ly/3akXQDA
【 延伸閱讀 】
→ 🎤 音樂人、影像工作者不能不知!音樂著作權完整解析:http://bit.ly/2PHrqeS
→ 🎤 著作權小學堂 | 青峰為何被檢察官起訴了?雙方各自在法庭上的主張是什麼?有勝訴的機會嗎? | 著作權知識 | 貓奴律師 | 生活法律小學堂 | 看貓貓學法律:http://bit.ly/2TscKkI
→ 🎤 青春頌歌──蘇打綠:http://bit.ly/3csZIML
→ 🎤 專訪|從小舞台唱到成為壓軸的海祭天團——蘇打綠:http://bit.ly/2wjbZCD
→ 🎤 瘋狂伯樂林暐哲:http://bit.ly/3cnuRB3
→ 🎤 不只不能唱自己的歌!蘇打綠恐也不能用自己的名字演出:http://bit.ly/39fzj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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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授權契約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等各種NG也伴隨而來,
置身其中的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或經紀業者,乃至拍賣公司,
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並及早預防、避開風險?
葉茂林律師透過28則深具代表性的藝術交易經典案例,
將繁瑣燒腦的判決書,轉化為流暢好讀的法庭教戰寶典,
引領讀者避開法律地雷,悠遊藝術創作,投資無往不利!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均可解約?
拍賣公司擅自賣出未交割拍品,已涉違約?
賤價購得席得進、星雲等大師偽作,可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買到假畫如何驗明正身?疑遭賣家「暗坎」的真品證明書又該如何討回?
終止託售卻拿不回畫作;藝術家與畫廊誤簽終身約該如何解套?
仲介買賣畫作,約定不清當心公親變事主!
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失竊,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賠償金額如何判定?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也可主張著作權?
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各單元下的每篇文章採用簡明的「事件緣起」、「法院判決」、「律師叮嚀」三階段架構,輔以說故事般淺顯方式,方便讀者輕鬆讀完相關案例,並從「律師叮嚀」學習避開糾紛或維護權益的做法,既是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更是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業者或經紀,乃至拍賣公司都值得入手的法庭教戰寶典!
作者介紹: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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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授權契約 在 一起讀判決- 《林暐哲為什麼告輸吳青峰?》 之前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林暐哲跟吳青峰在97年8月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雙方約定:吳青峰在訂約 ... 授權,而是雙方這份授權契約,在吳青峰使用著作的時候,還有沒有效?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