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橋社 與齋主共同推廣的新書《拿去抄啊! 藝術家的創作權指南》,活動已經於剛剛結束。齋主也於第一時間抽出了得獎者和選出了優選留言。
得獎者名單如下
Yuwen Ou
黃承熙
優選留言如下
MB Cloud
我是文字工作者。
曾任職一家新創公司,老闆各種沒sense的能省則省,平常除了苛扣生理假薪水、颱風假威脅要去上班 ( 外面鐵皮加蓋的屋頂已經在跳海草舞的地步 ),他最洋洋得意的就是要我們設計師去盜用別人照片,並且大言不慚的表示:
「一年要付 xxxx ( 印象中2000不到 ),我這樣幹了幾十年也沒被抓,看我省多少了!你就去盜圖,哪怕你被罰一次我都還賺!」後來設計師職業道德那關真的過不去便離職了。
我想任何一位創作者都無法接受自己的作品被盜用,包含我當時,也被老闆指示去剽竊競業文案,這種下三濫的骯髒事我真的辦不到,因此也果斷離職了。
現在輾轉聽說那家公司轉型成老鼠會之類的徵才模式,似乎還吃上官司,看他們過的不好,我就安心了。
*番外篇*
以前曾任職雜誌社,那時總編請我寫其中一項專欄,結果離職時的那期專欄總編惡意 ( 為什麼知道是惡意?因為當時還在的同事有跟我說 ) 將我專欄作者的名稱拿掉,只因為她覺得我離職就是背叛她,因此我的著作不配寫上我的名字!
智慧財產局說這樣的行為是可以提告的,如果哪天疫情讓我壓力山大的話,我決定行動一波賺取零用錢。
Chun-Ming Hsu
齋主這篇文章中的幾個句子可能會讓人誤會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是什麼。
著作權法要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它背後的「思想」等,這是一大原則,台灣的著作權法第10條之2也有明文規定。
因此「盜用齋主的文章」當然不行,但「用核心概念重新包裝做成影片」則是允許的。原因正如齋主所說的,是讓彼此的所知所學能夠交流。但這跟法律認為有必要保護創作者為實現其表達而付出的努力是兩件事。也因此我無法贊成齋主說的「設計師表示被盜用像是弱者對世界無力的呼喊」這句話。
恭喜以上得獎者。請以上得獎者郵寄地址+郵遞區號+收件人姓名和手機號碼,傳到粉絲專頁。待疫情減緩後,齋主會即刻將贈書寄出。
最後,再次感謝 阿橋社 對酸齋齋友們的照顧。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萬的網紅超級旅行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印度旅遊 #印度自助旅行 #女生遊印度 我只能說這是我們有生以來最離奇的按摩體驗,哈哈哈哈,印度的阿育吠陀是流傳五千年的草藥療法,傳統性質非常像是中醫,也像是台灣控8控控一樣,哪裡痛都有救,帶你認識這個神奇療法,說不定哪天到印度旅遊你也可以體驗一下XD 《讓世界改變你》線上購書 https://...
著作權法第46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鬥陣來關心】初探Podcast著作權議題
作者:黃莉婷律師
「Podcast」一詞是由「iPod」及「Broadcasting」(廣播) 組合而成。簡而言之,Podcast是一種線上有聲媒體,收聽者得透過電腦或手機下載隨機選擇收聽節目,且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而目前Podcast的節目主題相當多元,例如人物專訪、主題知識學習、國際新聞報導、音樂分享、文學作品導讀等。
需注意的是,Podcast創作者在製作Podcast節目時,如有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其將音檔上傳並提供收聽者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下載收聽之行為,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雖然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例如為報導、評論之目的)及第65條有例外構成合理使用之規定,惟其是否適用,仍應視個案而定,建議仍應事前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或同意。
有關於「重製」之利用行為,目前最常見者,係於節目中加入他人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此外,瑞典法院近期亦對於一個以講述真實犯罪案件之Podcast節目,認定該節目主持人在講述某一犯罪案件之事實背景時,使用了與另一犯罪小說相同或近似之表達結構及用語,因而認為Podcast節目構成「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雖然前述案例於我國仍有待法院於未來就個別案件進行解釋及適用,然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重製」尚包含「以「其他方式」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言,如以口述方式於Podcast節目中朗讀或敘述他人之文學作品,確有可能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定義之重製行為。
不過,隨著Podcast已成為電視、廣播及網路影音頻道以外的新媒體平台,並逐漸成為公眾接受資訊的管道之一,如著作權人與Podcast創作者(或甚而是Podcast平台)能取得一衡平之著作利用模式,Podcast不僅可能增加或強化公眾接觸其著作之機會,亦得以促進整體創作環境之發展。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著作權法第46條 在 美焰Flame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身為一名高捷少女腦粉
關於希萌老早就發表的二創守則我怎麼可能不知道
這張海報是由我製作的
裡面的每個素材擺件都是由我設計
人物插畫是由我委託店裡女僕代筆
姿勢參考也是我要求的
我自己也清清楚楚的知道我的發想由來是希萌的高捷少女小穹的著名姿勢
請不要去欺負我們店的女僕
二創還是抄襲麻煩看一下著作權法第65條再順便去看一下希萌發表的二創守則
當你自以為是的發文公審那位女僕的時候我們也是能控告你誹謗的
以上
著作權法第46條 在 超級旅行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印度旅遊 #印度自助旅行 #女生遊印度
我只能說這是我們有生以來最離奇的按摩體驗,哈哈哈哈,印度的阿育吠陀是流傳五千年的草藥療法,傳統性質非常像是中醫,也像是台灣控8控控一樣,哪裡痛都有救,帶你認識這個神奇療法,說不定哪天到印度旅遊你也可以體驗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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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作家 x 影音導演 x 百場演講講師 x 自媒體經營 = 跨領域創意人
新一代旅遊作家Elaine&Vicky,兩位相識超過十年以上的摯友,一起走過澳洲二年打工度假、紐西蘭開露營車旅行、印度海拔3500m以上冒著高山症危險騎重機
著作《讓世界改變你,讓你改變世界:旅人必備的心靈雞湯》https://goo.gl/wosQEH 《開著家,去旅行 : 紐西蘭露營車旅遊聖經》https://goo.gl/yVdSDC
關於著作權 [合理使用] 的法條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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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65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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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46條 在 YJ Janey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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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 謝謝大家的支持 \
⊂⌒( ・ω・) < 我會繼續努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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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我用的相機:Sony RX100 M3(個人認為這代cp值最推薦)
麥克風:Blue Yeti + Adobe Audition(好重可是cp值也很不錯)
手寫字插畫→cgua: https://www.instagram.com/c.gua/
Podcast插畫→羊羹: https://www.facebook.com/wo4yokan/?fr...
PS2:
關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法條聲明
【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訂。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