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商工微學習
📣董事會議以視訊方式召開議事錄記載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183條第4項規定,股東會議事錄應記載事項包括「場所」;同法第207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議事錄準用上開第183條之規定。是以,董事會議事錄應記載會議場所,合先敘明。
二、另公司法第205條規定董事會採行視訊會議方式進行,而無董事親自出席集會時,有關議事錄會議場所之記載,得載明某一特定與會者(如主席)之「實際所在地」或記載該次視訊會議所使用之連結及識別方式作為會議場所。
三、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其董事會之召開採視訊會議者,其議事錄之會議地點得直接敘明採視訊進行,惟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問答集─董事會議事辦法篇」第8題說明辦理,亦即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爰應同時錄音與錄影,且該視訊影音資料呈現方式,須注意應能清楚呈現各董事與會情形、其發言內容及會議完整過程等,俾符合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規定有關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之意旨,避免日後衍生爭議為原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7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140327號函參照,如附件https://gcis.nat.gov.tw/elaw/LawFiles/1100140327_1.pdf)。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 第207條
(經濟部110年7月19日經商字第11000641250號函)
連結:https://gcis.nat.gov.tw/elaw/consAction.do?method=viewCons&pk=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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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商工微學習-董事會以書面進行表決權及議事錄應記載內容
#公司法 第205條
1️⃣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2️⃣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4️⃣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5️⃣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6️⃣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7️⃣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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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議事錄應記載內容🔺
1️⃣依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另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依同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第4項)」先予敘明。
2️⃣如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其議事錄記載方式,除表彰係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因無實際開會故無需記載會議場所。其餘事項可參照前揭公司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所規定之議事錄應記載內容,依事實記載即可。
(經濟部108年05月21日經商字第108024112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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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審議委員會
作者:賴冠霖律師
不同於公司內部常設的監督機制-審計委員會以及因應企業併購案件而設立的-特別委員會。在公開收購程序中,被收購公司應設置:審議委員會。
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之1規定,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被收購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他書件後,應即設置審議委員會,並於15日內公告審議結果。
審議委員會成員之組成係由被收購公司之獨立董事所組成,若被收購公司原先並未設置獨立董事,則由董事會就符合獨立董事資格者遴選之。審議委員會應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例如:自然人姓名或法人名稱、住居所或地址、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等)與財務狀況(信用、資產等狀況)、收購條件(價格或換股比例)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進行查證與審議,並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如無法查證亦應說明具體之原因。
審議委員會所進行之查證,須完整揭露已採行之查證措施及相關程序,如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亦應併同公告。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應經全體委員2分之1以上同意,並將查證情形、審議委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其所持理由提報董事會。審議委員均應出席會議參與討論(得以視訊方式進行),不得授權代理出席,且個別委員之意見應明確表示同意或反對,不得棄權。審議委員會之議事,應作議事錄,審議過程公司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如同特別委員會應保存上開紀錄至少5年。
最後,要特別注意,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是為董事會之先行程序,因此,在董事會公告並回應收購公司之收購條件前,應有審議委員會相關程序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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