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藥產業發展、人才培育與中醫藥管理108/12/04
壹、中醫醫療照護與人才培育
為促進中醫優質發展,近年來本部朝四大面向努力:
一、建立中醫師臨床訓練制度:
自 98 年推動「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103年起正式實施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制度,於 107 年 研訂中醫內科、針灸科專科醫師訓練規範,並自 108 年推 動專科醫師制度試辦計畫,遴選 11 家合格醫院進行試辦, 以培育具急重症處置、中西醫合治及中醫實證研究量能之 人才。自 105 年起至 108 年止,已輔導 7 家教學醫院建置 臨床技能測驗中心,培育優質人才。
二、推動中醫多元特色醫療:
102 年起輔導 6 家教學醫院,建立中西醫整合照護模式及 5 家醫院建立 11 種病種中醫日間照護模式;104 年起 輔導中醫團體及機構,建立 2 種不同場域(護理之家及老 人之家)之中醫參與長期照顧模式;105 年起完成 3 種(耳 穴貼壓、雷射針灸及經皮穴位電刺激)中醫參與戒癮治療 及標準作業流程,促進多元發展。
三、確保中醫醫療品質:
依醫療法第 28 條及 95 條規定,本部滾動檢討辦理中
醫醫院評鑑及中醫師職類教學醫院評鑑。迄 107 年底,經 評鑑合格之中醫醫院計 5 家;教學醫院附設中醫部門,經 中醫師職類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計 43 家。另中醫診所 部分,則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辦理督導考核。
四、健全中醫服務團隊:
辦理教學醫院中藥指導師資培育及中醫護理基礎訓練(七科九學分)課程,並規劃教學醫院中藥人才培訓及中醫 護理進階訓練課程,期能提升中醫團隊人才素質,增進服 務品質與量能。
貳、中藥品質管理與產業發展
一、強化中藥(材)品質管制: 為提升中藥材品質管控,訂定中藥材含二氧化硫、黃麴毒素及重金屬通則性限量基準,並協同各地方政府衛生 局執行市售中藥品質監測,以保障民眾使用中藥之安全。 又為強化邊境管理,執行中藥材邊境查驗制度,針對黃耆、 當歸、紅棗、人參等 21 項中藥材實施書面審查、抽批查 驗,以阻絕不安全中藥材於境外,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
為精進中藥濃縮製劑指標成分含量測定規範,選定中 藥濃縮複方製劑指標成分,開發指標成分含量測定方法, 訂定中藥濃縮製劑指標成分含量標準,作為規範中藥製劑 品質之依據。
二、扶植中藥產業升級: 為推動中藥製藥產業與國際接軌,本部於 107 年 9月 20 日公告「中藥優良製造確效作業基準」及實施期程, 生產濃縮製劑之中藥廠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分四階段實施。 為輔導中藥廠執行確效作業,成立專家輔導團隊,實地赴 廠進行訪視輔導,並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完成確效作業指 導手冊,以強化中藥廠執行量能,提升其國際競爭力。
為開拓中藥製劑海外市場,協助中藥產業爭取外銷訂 單,本部研擬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藥章節條 文,鬆綁中藥外銷專用之審查規定,以利廠商拓展國際市 場,促進產業發展。
三、滾動編修中藥典規範 中藥典係我國中藥品質標準與檢驗方法之技術規範,亦為中藥產業之遵循依據。為建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品質 管制規格,因應世界各國藥典中藥品質規格與檢驗方法更 新及法規要求,滾動編修中藥典規範,業於 108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臺灣中藥典第三版。為促進中藥製造產業外銷擴 展,出版臺灣中藥典英譯版,提供國際專家學者及中藥廠 外銷藥品參考,強化臺灣中藥典國際影響力。
四、協助中藥產業佈局南向市場 配合行政院「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本部積極協助中藥產業全球策略佈局,開發新南向市場。為突破我國中 藥外銷新南向國家註冊障礙,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92 條之 1,並彙編馬來西亞、新加坡及越南中藥註冊登 記輔導指引,以利中藥廠外銷新南向國家之藥品及早上市 ,並與各國建立官方聯繫管道及合作夥伴關係。
參、中醫藥研究發展與人員訓練交流
一、培育中醫藥專業人才與提升中藥執業人員專業知能: (一)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協助國內各大學培育本國及國 際碩、博士研究生,養成具有掌握中醫理論、熟悉 現代科技研究方法的專業人才;同時亦指導短期實
習生從事中醫藥相關之研究工作。
(二)為增進中藥執業人員專業素養,本部結合產、學界團體辦理中藥材辨識能力訓練培訓、中藥廠品管人 員訓練及中藥販賣人員訓練等課程,檢討藥師修習 中藥課程標準及中藥實習問題,以精進中藥藥事執 業人員之中藥專業知能及實務能力,提升中藥藥事 服務品質。
二、強化中藥品質分析: 配合「臺灣中藥典」政策,建置國內中藥品質管制規格,提供標準化的中藥材(含製劑)品質分析方法,做為中 藥廠製造之規範,以確保國人用藥安全。
三、推動預防醫學研究與創新傳統中藥研發: (一)提倡中醫「治未病」的精髓,透過科學與實證研究,帶動傳統醫藥之預防醫學應用及提升附加價值。
(二)積極整合本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植物、化學及生物 活性專長之研發團隊,以實證研究與創新開發倂進 的科學舉證,研發傳統中藥應用於國人代謝異常、 中風及神經功能退化之治療,促進傳統中藥的再開 發,並推動生技產業發展。
四、加強國內、外傳統醫藥合作交流: 積極參與國際性傳統醫藥組織、爭取主辦國際學術研討會、建立研究人員短期交流機制,並配合「新南向政策」 建立與南向國家之傳統醫藥研究合作關係,擴大國際影響力。
肆、未來展望
一、訂定「中醫藥發展法」並落實施行: 為落實憲法賦予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研究發展之義務,以及因應世界衛生組織呼籲各國應重視並制 定政策管理傳統醫藥,制定我國管理傳統醫藥之法律政 策,本部已擬具「中醫藥發展法」草案,以確立國家中 醫藥發展之基本原則,保障財務及行政資源,促進中醫 藥永續發展,增進全民健康福祉。該項草案業於本(108) 年 11 月 27 日獲貴委員會審查通過。未來本部將積極推 動相關政策,以永續中醫藥政策發展,完善中醫藥醫療 照護,提升中藥品質管理及產業發展,精進中醫藥研究 發展及人才培育,彰顯臺灣中醫藥特色及發揮國際影響力。
https://www.mohw.gov.tw/dl-57929-da2c369d-e711-48f2-bbd0-f9…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修正草案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281期)
發行日期: 2017.10.6
法規期間: 2017.09.16~2017.09.30
主編:羅祖芳律師
食品及藥物管理
1. 藥事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於2017年9月21日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如下:
(1) 修正新藥定義,修正原定新療效複方為新療效、新複方,並依法律明確性原則,增訂其他劑型、單位含量、劑量與國內已核准製劑不同之藥品,為新藥之定義範疇。
(2) 參考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先進製藥國家法令,增訂學名藥及生物藥品之定義,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3) 明定毒素、類毒素、疫苗、血液衍生物及其他經公告需加強管理之生物藥品,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並發給放行證明書,不得銷售,並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申請放行相關事項之辦法。
報告人: 王惠玲顧問 / 鄭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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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修正草案 在 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規訊息>藥事法修正案通過 明訂學名藥、生物藥
#藥事法 #新藥 #學名藥 #生物藥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新成分 #新療效 #新複方 #新使用途徑製劑 #其他劑型 #單位含量 #劑量
行政院會昨(21)日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這次修正新藥定義明確化,將新興生技產品發展列重點考量,儘量涵蓋所有新藥型態及未來研發技術進展;同時也取消生物藥品的封緘規定,縮短放行時間、加速提供藥品使用時程,並讓生物藥品在細胞基因管理有所依循。
為因應醫藥科技進步,並建構符合國際潮流之醫藥法規體系,配合國內醫藥產業發展需求,衛福部此次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未來新藥定義涵蓋所有新藥型態,增加學名藥、生物藥品的明確定義,避免出現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已有此類產品的申請規定,法源上卻沒有規範的窘境。
未來只要經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新複方、新使用途徑製劑,或其他劑型、單位含量、劑量與國內已核准製劑不同之藥品,皆可稱作新藥。
學名藥則以經主管機管審查,認定其成分、劑型、單位含量、使用途徑、適應症及用法用量,皆與國內已核准之化學製劑相同,便可稱之。
近幾年外界關注生物藥品,《藥事法》增訂生物藥品定義,只要以生物來源所製造之製劑皆屬之。
同時,針對疫苗等需特別加強管理之生物藥品,免除已施行超過40多年的封緘制度,因藥品管理制度漸趨嚴謹周全,因此刪除加貼封條規定,以縮短放行時間、加速上市供用時程。
資料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922000167-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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