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職缺幫分享- 藥師一名。
醫師藥師都是我的好朋友~
【誠徵藥師】好的藥師趕快出現!
怡家藥局(位在台南安平區華平路東東宴會廳旁)誠徵藥師,藥局負責人為藥師本人,目前藥局只有我一位藥師,而我剛離開醫院,很能體恤受僱員工的辛苦,我們沒有無聊的聚餐,如果你想要的話我會考慮加入,下班時間除非必要否則不會打擾您。
為小兒科及皮膚科門前藥局(兩位醫師皆相當年輕好溝通),只有一種洗髮精為分裝藥品(您也無需負責分裝),至於磨粉的部分,備有小米空氣清淨機在分包機上方吸粉塵。
【薪資】110小時五萬以上
薪資以時薪計算420元以上(依班別、年資及經驗核薪),超時按照勞基法規定辦理,計算至每分鍾,販售自費產品抽成。
預計聘請藥師分擔110個小時/月(時數長短我們可以協調) 一個月薪資約在50,000以上,會依您上的班別有所不同。一個月能上8~11個晚班+2個週六全天,其他班別的部分我們再協調即可,不會要求你上早晚班,如果你自願我也要查看看勞基法!!您希望上比較少或比較多時數都可以討論。
勞健保照實投保,特休也有,藥品由我負責叫藥。
【上班時段】
週一~週五
早0800~1230(小兒科+皮膚科)
午1530~1730(小兒科)
晚1800~2130(皮膚科只有w2及5夜診+小兒科)
週六
早0800~1230(小兒科+皮膚科)
午1430~1830(小兒科)
福利
年終獎金(到職未滿1年按到職月份比例計算)
藥師公會年費補助
每年補助持續教育報名費用
生日禮金
業績獎金
販售自費產品抽成
聯絡方式,先寄履歷臉書或email
changpharmacy2019@gmail.com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藥師 年終獎金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便利貼
還記得我先前掛念的護理師對抗大醫院案嗎?
一直很想整理一下判決宣告護理師不用賠錢的理由,所以整理出懶人包如下,那也希望每一位護理師,或是被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朋友們,不要因此害怕或灰心,或許再堅持一下,我們還有別的出路!
*前情提要:
A小姐在B醫院擔任護理人員,B醫院與A小姐先後分別簽訂「B醫院勞動契約書」、「B醫院護理部特殊單位護理人員工作合約書」、「B醫院員工國內受訓或進修合約書」及「B醫院護理部護理人員、臨床/專科護理師、藥師留任工作合約書」。而後A小姐於107年2月3日離職,B醫院因而認為A小姐違約,隨即向A小姐提起訴訟,並向A小姐求償新台幣10萬元。
*既然本案的爭議是違約,那就來看看本案勞動契約的約定是什麼?
1. 這裡小編就列舉相關的規定如下:(此處如無耐心可以忽略或是看懶人包)
(1) 勞動契約書(本約):
第1條:B醫院自103年8月11日起聘任A小姐,如需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B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9條第2項:A小姐於契約期間內,欲終止契約自請離職者,應依勞基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預告B醫院終止勞動契約;如未依規定預告離職時,屬違規離職,應依賠償一個月全薪。
(2) 護理部特殊單位護理人員工作合約書:
第1條:雙方約定契約期間為103年11月11日起算2年。
第6條:A小姐未依約定期間提前離職, A小姐應賠償1個月全薪予醫院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7條:A小姐若與B醫院簽訂本約以外之其他工作合約,有約定服務義務年限時,前後約之義務年限應相加,並須先履行本約之義務年限,本約約滿再繼續履行後約之義務年限。
(3) B醫院員工國內受訓或進修合約書:
第1條:A小姐受訓進修期間為104年7月30日起至104年9月28日止,共計104小時。
第4條:A小姐於進修期滿後,隔日返回原告服務1年。(按:所以應該是105年9月28日)
第9條:A小姐違反本約約定者,應即以受訓進修期間所支領公假(或薪資)及公費的2倍金額賠償B醫院。
(4) B醫院護理部護理人員、臨床/專科護理師、藥師留任工作合約書:
第1條:雙方約定合約期間自簽約日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服務2年。
第4條第6項:A小姐有提前離職的話,應返還合約期間按月領取(簽約津貼)之總額(含年終獎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賠償B醫院。
(5) 在上面這個「留任工作合約書」最後一頁,多了一張「多重合約履約附則」約定:留任合約起日105年11月11日,合約迄日107年11年10日。
*有注意到嗎?(這裡再開始看)
(1) 首先,A小姐的工作適合約定工作年限嗎?為保障勞工的權益,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如具有繼續性性質的工作,不得約定工作期限。
(2) 再來,如果不適合,那麼從上面數個合約中的約款中可以看到,B醫院先在本約中約定工作年限依B醫院的規定,然後在後面的數個附約中用了很多「多重合約履約條款」無條件的增加A小姐的工作年限。
(3) 這會導致什麼結果?只要A小姐在合約期限中離職就可能因為約款,而必須賠償B醫院違約金;又只要B醫院在工作期間都與A小姐簽訂一個新的附約,再延長她的工作年限,這樣A小姐就永遠無法換工作了!
*那本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做了什麼判斷呢?
(1) 本案是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除了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其他都應該是不定期契約。而最高法院更進一步認為,是否為定期契約,不能以書面形式而定,仍應實質判斷。
而B醫院設有加護病房,該加護病房是B醫院的常設單位,當然需配置具有持續性工作需要的人員,顯然加護病房的護理師工作並不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的一時性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而是屬於『繼續性工作』。
因此B醫院當然不能與所聘僱的護理師為定期契約的約定,縱然B醫院以定型化契約書面形式為定期契約的約定,也屬於無效,而應直接認為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因此,A小姐從事加護病房擔任護理師工作,其內容及性質既然是屬於『繼續性工作』,B醫院當然就不能與A小姐為定期契約的約定,因此該契約關於定期工作期間的約定,當然無效,應該直接認為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2) 本案不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B醫院依工作業務需要提供在職及專科護理訓練,A小姐只是被安排接受訓練,沒有拒絕餘地,此種情形,就不是給予A小姐「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權利,反而成為A小姐的義務;另外,雖然B醫院有給予A小姐在特殊單位(指加護病房)工作加給,但這既然是屬於特殊單位的「工作」加給,就不是最低服務年限所給予合理補償。(按:勞基法第15條之1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同時,雇主應給予合理補償費用)
所以呢,A小姐一直到107年2月3日才離職,當然並不算違約,而B醫院依兩造間簽訂的工作合約、留任合約及進修合約主張A小姐違約,而請求她賠償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當然不合理。所以本案在一審判決結果是護理師不須賠錢!
然而,醫院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所以以上言論,仍然尚待二審法院決定,我們只能靜待司法判決。
雖然如此,這篇懶人包最重要的目的,是想告訴大家,如果因為提前離職,而被老闆告了要賠錢,不需要這麼快屈服的。如果有加入工會,相信工會會陪你找到訴訟資源,陪你走完這一個可能人生中唯一會面臨的訴訟喔!
#再次感謝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協助此件個案
藥師 年終獎金 在 無良護理師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沒錯!!!身為照顧八仙塵爆的醫院的員工
我真的有此擔憂
畢竟平時健保負擔下都已經有一部分差額是由醫院自行吸收了
更何況這次是如此大筆的開銷
到底哪些是可以跟政府或健保核銷哪部分又是要醫院自行吸收
而且就我所知
有些醫院喊出了 [ 拚0死亡率!!! ] 以及 [ 病人不能死在我們醫院!!!]
等不管是否無效醫療就是優先要保住醫院名聲的口號
這樣的情形下醫院更是會不計成本代價不管成效好壞
全部物力及人力一律投入到底連骨頭都不剩
不管是急加護單位一般病房或藥師營養師醫檢師全部單位都是長期抗戰
也不只是整形外科感染科全部科都有參與其中
對於醫護人員來講拚死拚活能救一個人是應該必須的
這對那些八仙塵爆受害者及家屬來講當然也是好的
但前提是因為他們不懂甚麼叫做無效醫療
以及他們看不到也無關心需要資源和救助的其他病患和家庭
醫院吸收的部分到頭來很有可能就是扣年終或獎金
在我投入我的滿腔熱情去照顧病人的同時
我當然也關心我的年終!!!!!!而且是非常關心!!!!!!!!
真的很害怕辛苦這半年後明年看到年終時會垮臉
在我眼裡我努力把他們當作是一般病人看待
而他們本來就是一般病人
我給的同理心以及給的照顧品質都是一樣的
生病住院本來就沒有分高級不高級或知名不知名
當然更是不用把資源一股腦全往他們身上倒!!!
拜託不要再給他們特別待遇以及不要害我扣年終獎金
by分皿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