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
告狀俠律師之前承接『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的刑事告訴案件。於偵查中,被告願意和解,當事人全體順利取回遭盜領1000萬元『遺產』哦。
輕水伯因癌症及腎病變並有失聰現象,長期臥病在床,個人重要物品(包括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等)本來由輕水伯的太太山海嬸代為保管,輕水伯在往生的一個星期前,多半處於昏睡狀態,清水伯的大兒子小汪告訴山海嬸:爸爸快走了,之後有喪葬事務、遺產稅等等問題,他的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就由我幫大家分勞保管吧。没想到,小汪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取得到手後,即刻開始施展乾坤大挪移及吸星大法,將輕水伯的銀行帳戶之定存解約、存款1000萬元在輕水伯在往生的一個星期前,分數次都轉匯至自己及汪嫂名下銀行帳戶。
Q、一般所謂的『生前盜領』可能會涉犯何種罪嫌?
A:
1.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罪嫌:
就解約定存的部分:
小汪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就偽造表彰輕水伯同意定存解約之存款中途解約申請書後(這是偽造文書)
又拿著前面的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申請書、定期存單及莊清文印章向上海商銀桃園楊梅分行之承辦人員辦理定存解約(這是行使偽造文書)
就提領存款再轉匯至自己及汪嫂名下帳戶的部分:
一樣的概念,小汪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就偽造表彰輕水伯同意提款之銀行提款單,拿著偽造的提款單向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辦理提款,致該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就從輕水伯之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額交付小汪,並依小汪之指示轉帳至以其名下帳戶,足以生損害於輕水伯及該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2.詐欺罪嫌:
小汪為了意圖讓自己或汪嫂獲得不法所有利益,拿著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而自行製作的提款單,拿著這些偽造的提款單,讓不知情的銀行行員陷於錯誤,進而做了輕水伯之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額交付小汪的財產處分行為,而生損害於輕水伯及該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所以會構成刑法上的普通詐欺罪。
Q、那輕水伯的其他繼承人在民法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A:就被繼承人生前遭盜領之存款,民事請求權實務上多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但也有以『侵權行為』當請求權基礎。
但是,各位要注意!
以本案為例,如果輕水伯一開始就把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交由小汪保管,輕水伯要使用金錢時,也都由小汪代為領取,支付、使用的話,其他的繼承人若要主張小汪未經輕水伯授權自行領取,就有相當難度。
因為輕水伯帳戶存款是他個人所有,就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輕水伯於生前若委託他人提領、或授權他人匯款、或贈與他人,或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均屬憲法及法律保障其財產權之範圍。
這時其他繼承人,就必須提出相當的反證證明,比如說輕水伯在不久之前有寫過合法成立遺囑,小汪領取之金額顯與遺囑內容大不相同...等等,否則在實務上多半難以追回。
Q回到主題,輕水伯的其他繼承人拿回這1000萬元後,要如何處理?
A:
1.先向國稅局補申報遺產稅,經核定稅額予以繳納。
2.全體繼承人先協議分割,協議不成,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依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判決的意旨,可以得知,這1000萬元應屬於新發現的遺產,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仍得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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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分隔線以下作解題分享囉!這題是108司特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刑法第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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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民甲為廣東深圳市之臺商,因逢美中貿易所生之關稅摩擦,工廠產品滯銷致周轉不靈,為支付積欠工人之薪資,竟摹擬仿真製作面額分別為 20、50 及 100 圓之人民幣各一批,並持以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之員工。翌月,甲自知即將東窗事發,乃斷然拋下深圳之廠房及設備急忙返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108司特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這題的爭點皆是老考點了,只要有熟讀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罪章的同學,相信都能迎刃而解!
解題爭點討論:
1. 首先,必須討論甲於廣東省所為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內,而記得討論刑法效力的順序上必須先從屬地原則開始,我國實務見解皆認為大陸地區仍屬我國固有疆域,縱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108台上334判決參照)。
2. 甲偽造人民幣的行為應論以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依通說及實務見解,所謂「貨幣」必須在本國具有強制流通性,而人民幣在我國應無此性質,惟仍具有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84台上852判決參照),因此其屬於有價證券之性質,故應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3. 甲持偽造之人民幣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之員工,應論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而這邊想提醒同學的是,要留意貨幣及文書罪章關於行使行為有其獨立的條文規範(第196條行使偽造貨幣罪、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而有價證券罪章則將行使行為規定在同條(第201條)第2項,這是大家在念條文的時候可能忽略的地方。
4. 再者,這題第二個重點應該就是競合的部分。
(1) 貨幣及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與行使間的競合關係乃偽造吸收行使。
(2) 文書罪章的部分則是行使吸收偽造。
(3) 另外當然還可以討論甲的行為其實也含有詐欺罪的性質,惟實務見解一般認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的行為本身即含有詐欺之性質,因此不另行論罪。
(4) 最後還可以討論甲的偽造及行使的行為數如何認定?須注意實務見解亦不承認「偽造行為」屬於集合犯之概念,因此至多僅能從基於同一犯意且時空緊密性下,論以接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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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詐欺罪
【作 者】陳子平.古承宗.許澤天.徐育安.許恒達.黃惠婷.馬躍中.王效文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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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可分成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由於構成要件較為複雜,同時實務上相關案件層出不窮,具有大量的學術文章與實務判決,近年來除了常見的電話詐騙、宗教斂財或消費糾紛之外,更是出現食品安全問題遭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的情況,使得相關刑法問題更有釐清必要。
【收錄專題】
🔹不法原因給付與侵占罪、詐欺罪/陳子平教授
🔹詐欺罪之相續共同正犯/古承宗教授
🔹詐欺罪的法條與論證/許澤天教授
🔹三角詐欺之實務與理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87號判決評析/徐育安教授
🔹訴訟詐欺──29年上字第990號刑事判例(二)/徐育安教授
🔹行使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陳子平教授
🔹盜用存摺提款與不法所有意圖──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許恒達教授
🔹冒領存摺存款行為之刑責──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判決/黃惠婷教授
🔹國科會報帳──國立及私立學校身分不同?/馬躍中教授
🔹公職詐欺與財產損害──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為討論中心/許恒達教授
🔹自動提款機溢領款項的刑事責任/王效文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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