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交條例65條之逾期未繳納罰鍰或繳交駕照,易處吊銷駕照註銷駕照(通稱易處處分),未為送達有違正當裁處程序
(一)行政罰法第44條(課本4-234)
(二)未送達之效力(課本3-79)
(二)未為送達乃有瑕疵,根本不生效力。
二、參看課本4-147頁(此題去年高考二級、司法官已經出過二次),上課再三強調了。
三、上課時講行政契約時談到軍校竟然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債權憑證的荒唐事件:去年行政執行官也考過
(一)行政法院如何處理
1、此非公法事件應裁定駁回
2、不可歸究於債權人,且雙方有協議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應以該協議為執行名義(採此說)。
(二)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自願接受強制執行,債權人得以該協議為執行名義。
(三)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請求權時效,該執行時效亦同時消滅,如債權人未提出中斷時效之事由,行政法院應裁定駁回。
四、遲到的行政處分之續行訴願,這題去年書記官三等考過(已經考6次了),參看課本5-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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