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資料」歡迎扣留?促轉違法違憲
王瀚興/律師(台北市)
促轉會在政大封存一二四箱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文件。圖/國民黨提供
促轉會日前往政大封存國民黨託管的台灣省黨部文件資料,質疑國民黨「假公開」。國民黨反駁,事先沒有收到行政處分書,更未取得政大校長的書面同意,促轉會侵害大學自治,違反程序正義。
促轉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釋字第三八二號:「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
今依法律,這批資料存於政治大學,作為「學術數位化資料」,且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政治大學屬於「行政機關」,依法應「先得」現任校長允許,怎能越權、枉法?進一般百姓家,尚且要尊重家長,堂堂國立大學,在無政大校長的同意下,促轉會怎能恣意妄為?
今依照前開促轉條例規定,若不照會政大校長,怎知封存何物?郭校長蒙在鼓裡,怎曉有無違反國家利益?若不知上開兩件事情,校方如何據此向行政法院釋明假處分?是以,促轉會規避校長職權在先,恐係「法律」與「事實」上不能,亦恐為「重大明顯瑕疵」的行政處分。
促轉會封存舉動,實務必以公函,尊重校方,校長得權衡,妥善處置;且促轉法行政執行,並無細部規定,回歸行政執行法規定,必以「書面」為必要,必有處分書或其他書面,促轉會捨此要式不由,另闢蹊徑,迴避公文往返,難道校長還會協同滅證?校方怎能唾面自乾?不是折損郭校長留德法學博士的好名聲?
比對促轉條例與刑事訴訟法,就可知悉促轉條例強制處分權之浮濫:首先,須封存資料,無論是否第三人持有,均以「必要」為已足,而刑事訴訟法尚因是否「嫌疑犯」或「第三人」持有,有「必要」與「相當」理由門檻差異,促轉會權力過寬,對掌握這批資料的政大校方,涉及學術自由,封存更應審慎現行法律,恐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四三二號)。
其次,依照最高法院刑訴搜索扣押見解,「相當理由」並非捕風捉影,「必要」亦以不搜索扣押,證物會滅失為必須,試問:今國立大學校方之公務員,無需甘冒刑責,使系爭資料滅失,且數位保存,不是「一網打盡」,便於複製保存,更無從湮滅?促轉會認封存「必要」,恐係含沙射影。再者,本封存無「法官令狀」,少了中立第三方認可,更欠法律保留。
最末,「成功大學MP3宿舍搜索事件」,舉國譁然,立院遂修法廢除檢方搜索權,舉輕以明重,「私人電腦」不能侵犯,「學術資料」歡迎扣留,豈有此理?綜上,促轉會不僅違反其自身規定,其條例亦恐有違憲之虞。
以歷史做結:金海陵王奪得帝位,寫下:「大柄若在手,清風滿天下。」多麼豪言壯語?然其目空一切,恣意妄為,身敗名裂,為天下笑。望促轉會三思。
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 在 勇媽阿惠 - 黃敏惠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本府為配合中央推動「智慧城市」政策,因而推出「嘉義市市民卡」,包含「一般卡(普通卡)」「敬老卡」、「愛心卡」、「員工識別證」及「數位學生證」等五種卡,並於本月十六日公告「嘉義市市民卡管理辦法」。
自由時報103年度11月21日報導內容「而公告提及委外機構可利用資料,若拒絕提供資料,日後恐無法提供服務等,顯得市府態度強硬,且有個資外洩疑慮」、律師陳澤嘉所表示內容「個資使用對象含括太籠統,恐遭無限上綱,有被不法廠商利用的疑慮」及投訴民眾所指出「公告的個資使用對象還包括業務委外機構及合作推廣等單位,令人擔心個資外洩….」等。依據本府「嘉義市政府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聲明」第三項(三)對象、第五項之內容及本府「嘉義市市民卡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合作單位有市民卡相關資訊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需求者,應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其使用範圍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範,並受「嘉義市市民卡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使用限制,並不會造成申請民眾個資外洩之情形發生。
因「市民卡」日後將結合各項市政服務,為本府推動本市「社會福利政策」之ㄧ環,「市民卡」本身為「記名式晶片卡」(享有掛失及返還餘額服務)亦具有電子票證(電子錢包功能),故需將申請人之相關資料提供與電子票證公司(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方能享有掛失及返還餘額服務。
◎「嘉義市政府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聲明」第三項內容如下: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市民卡管理辦法)或本府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
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所在地、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所在地。
(三)對象:本府、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本府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嘉義市政府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聲明」第五事項內容如下: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府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嘉義市市民卡管理辦法」第五條內容如下:
第五條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合作單位有市民卡相關資訊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需求者,應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其使用範圍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範。
◎「嘉義市市民卡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內容如下:
第十三條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市民卡合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法使用市民卡相關個人資訊。
二、未依法採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個人隱私受侵害。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行為。
本府在此聲明所發放之「嘉義市市民卡」為申請制,申請人均需詳閱申請表內容「嘉義市政府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聲明」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七項之內容),署名後方得申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內容如下:
第十五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內容如下:
第十六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嘉義市政府企劃處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