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有修法要注意!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1)注意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有關「權力失效」之適用
(2)注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4號裁定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
行政程序法156 在 中山大同陳怡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年北市小三男童受虐案,社會局開罰熱心網友。
市議員陳怡君、徐立信呼籲社會局懸崖勒馬,不要一錯再錯,失去民心!
北市小三男童受虐案仍有後續。在去年10月市議員陳怡君質詢社會局家防中心將此案解除列管之後,個案卻還持續受到家暴,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及憤怒。但本案最讓社會失望的是,在議員質詢完後,社會局最積極的作法,竟是針對陳怡君議員臉書爬文留言進行蒐證,並依違反兒少法對網友開罰。
陳怡君說,她在在議場上質詢後,社會局沒有確實面對問題,卻只在意操作輿論的風向,於是在議員臉書頁面爬文搜索聲援受虐男童案的二位網友言論並逕行提告。
去年12月初,社會局先是請警察局的「婦幼警察隊」將人在南部的網友逕行約談,事後更12月底,再一次以社會局發文要求網友二度做說明。共有二位聲援男童網友因此受社會局開罰。
回歸事實原由,在本案虐童男童傷痕累累的畫面令人氣憤又擔心,所以有些網友紛紛詢問地點想去聲援,便有些網友熱情將地址貼出來,目的都是想要保護這位男童,沒想到此舉反而被社會局抓到把柄,並對網友逕行「殺雞儆猴」意圖使社會輿論噤聲不要再談。而被罰的網友之一,他的孩童正是受虐男童的同學,受罰的張先生表示:受虐孩童長期遭虐,街頭巷弄鄰居人盡皆知,就連學校也做了很大的努力在幫助受虐男童,他國小的孩子看了都於心不忍,只有高高在上的官員不把此案當一回事的態度,毫無惻隱及檢討之心。
陳怡君怒批,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社會局看不見兒少法第71條(註一),卻只看見行政程序法第39條暨兒少法第69條規定之1、3項(註二)。社會局沒有針對父母或監護人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祭出一勞永逸的辦法,反而對於聲援網路的民眾肉搜開罰,其實網友即使非故意但也是違法,但是行政機關選擇性辦案,大砲打小鳥並利用警察局先約談,社會局後二次發函,很難讓人相信社會局是依法行政,並有意願要面對社會安全網的漏洞。陳怡君議員再次向社會局呼籲,強調政策的戰場不在這裡,請社會局懸崖勒馬,多花點心思在強化社會安全網,不要知法、玩法、弄法,意圖掩蓋不法。
此外,針對社會局開罰網友部分,市議員徐立信也痛批社會局找網友開罰凸顯了公部門無能,找小百姓開刀欲殺雞儆猴,透過開罰讓網友禁聲,不僅是網路文字獄,更是對所有關心男童受虐案的沉重打擊。
按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註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網友是基於公益發聲,如何認定渠等故意或過失,更何況,網友聲援的目的是想要保護這位男童,亦屬於行政罰法第13條所規定之緊急避難行為,本不應處罰,社會局竟大張旗鼓法辦網友,是可忍孰不可忍,在此共同呼籲社會局懸崖勒馬,不要一錯再錯。
註一:
兒少法第71條:「父母或監護人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註二:
行政程序法第39條暨兒少法第69條規定之1、3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有關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份方式之資訊。」
註三:
行政罰法第13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
本案特別感謝中正萬華區徐立信議員,謝謝徐議員拿出法律專業協助網友。
行政程序法156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795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