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府以「轉型正義」之名進行政治清算工程,從立法院訂定不當黨產條例、促轉條例、政黨法,修訂人民團體法等開始;接著透過黨產會、促轉會、內政部等行政部門全面追殺;然後藉由阻絕藍營尋求司法救濟,完成最後一塊拼圖。從提名多位支持「討黨產」大法官,到蔡總統表姊夫吳明鴻出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再到邢泰釗領軍起訴馬英九後,旋即升任高檢署檢察長,這些都讓外界產生「司法政治化」的疑慮。只是這個以「民主進步」為名的執政黨,把三權制衡的民主原則,變成立法鋪路、行政濫權,現在如果連司法也成圍事的威權政治,無疑是扯掉其創黨價值的最後遮羞布。三中案的判決結果,恐怕也將是驗證民主法治最後一道防線能否守住的重要指標了。>
台北地檢署重新偵辦「三中案」,台北地方法院將於十月廿七日宣判;日前的最後一次辯論庭,檢察官建請法院對前總統馬英九等人從重量刑。馬英九卸任總統後便遭上百官司追殺,國民黨也因黨產遭清算而訟案纏身。但司法機關如此政治化,等於扯掉了蔡政府「民主進步」的最後一條遮羞布!
北檢偵辦三中案,一開始就充滿爭議。三中案早就在二○一四年即由特偵組無罪簽結,二○一六年民進黨重掌政權,便以「特偵組簽結並無約束效力」、「黨產會舉發」、「新增國民黨舊中央黨部案」以及「掌握新事證」等理由,重起爐灶。但與其說是「重啟調查」,外界看來卻像政治與司法「套招」結果。
而在偵辦過程中,更是政治意圖明顯。在當時北檢檢察長邢泰釗領軍下,北檢以空前的人力、物力投入偵辦,甚至挑選特定媒體揭露辦案進度和錄音光碟譯文,看來像透過輿論將焦點從司法攻防轉移到政治聲討。
後來北檢的起訴書,更是集想像、牽強、泛政治道德以及「未來法律感」之大成。如國民黨為符合廣電法「黨政軍退出媒體」規定出售三中,起訴書說是「營造馬英九及國民黨正面形象」;當時尚未訂定不當黨產條例,起訴書卻說三中等是「性質屬未來依法應歸還國家之準國家資產」。難怪馬英九無法接受檢方對他的「非常規起訴」。可以說,早在重啟偵查前,北檢就準備要入人於罪了。
最後一次辯論庭,檢察官要求對馬英九等人「從重量刑」,「沒收犯罪所得」;但北檢根本查不出馬英九有何「犯罪所得」;而從重量刑理由,則是被告「預置安排鉅額訴訟救助費用」、「找律師演練訴訟避罪之詞,開串證大會」。但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被告為己辯護、聘請律師乃至釐清法律攻防,都是基本司法人權,怎會成「態度不佳」理由?難道北檢認為,所有被告都應放棄聘請律師,甚至對莫須有指控俯首認罪,才是「態度良好」?
除馬英九的三中案即將宣判,蔡政府透過司法手段清算國民黨和「親藍團體」,也到緊鑼密鼓階段。被黨產會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的中華救助總會和婦聯會,資產被移轉國有的停止執行案,都遭最高行政法院「逕為裁判」廢棄。最高行顯已做出政治選擇,包括國民黨、婦聯會、救總、中廣等多起案件,前景實難樂觀。
聯合報社論/司法如此政治,扯掉了蔡政府的遮羞布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5672874
行政簽結救濟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吳景欽 指出,如果 #檢察官 不起訴還可以聲請再議,現在檢察官簽結只能申請 #行政救濟 或 #國賠 試試。這對夫婦告訴吳景欽,不是為了錢,只是為了一個真相!後來這對夫婦到處去陳情、打國賠都沒用,迄今快10年,還在四處奔走努力,#內政部 竟然直接把錢匯給他們,企圖用錢搪塞,「兒子去當兵被凌虐,結果一具冰冷的屍體被推出來,父母還繼續被霸凌!」「一個孩子養這麼大,國家能賠償多少錢?」
#國防部 #個案
https://user106399.psee.io/38y3ea
行政簽結救濟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小教室】告發可以退回?他案可以簽結!
📰據報載:內政部以警政署長陳家欽涉及偽造文書等,將署長函送台北地檢署。然而,檢方分他案後,又以內政部函送「程序不完備」為由,將該案發回(也有說是退回)內政部。
⁉看到這段話,讓小邱臉上瞬間多了黑人問號 (.)_(.)?
老天鵝阿!如果不是報導錯誤,就是過程中出了什麼問題。
為什麼小邱會這麼說呢?那就要先從「發回」和「他字案」是什麼開始說起。
💡「發回」是什麼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1-1條規定:「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換句話說,就是司法警察送給檢察官的案件,檢察官覺得,欸,警察還有東西沒好好查,就發回給警察,查好再回來。
📚豆知識:為了辦理相關的事項,法務部定有「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61),台北地檢署也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29956)。
❓那為什麼新聞上出現「發回」很奇怪呢?
因為內政部(包括政風處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呀(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會視為司法警察/警察官)!當然也就不能「發回」。
所以,如果不是程序上出了什麼錯誤,就可能是新聞的用語不夠嚴謹。
💡「他字案」,則是涉及到比較制度性的問題。
所謂的「他字案」,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只有台灣高等檢察署定了一個「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83)。而被分成他字案的案件,檢察官就能視情形,將案件改分「偵」案辦理,也可能逕行簽請報結。換句話說,「他」字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偵查終結法定方式(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限制,而可以採用「行政簽結」的方式。
❓那問題在哪裡呢?
很簡單,被告、告訴人欠缺相應的救濟方式,甚至在程序中,應該被用證人、被告傳喚的對象,常常被以「關係人」的不明確名義傳喚而影響權益。而且,檢察官用「行政簽結」的方式,相關人等也往往不知道是基於什麼具體理由而結案。此外,行政簽結沒有確定力,可能在未來某一天又會被老案新辦。簡單來說,告訴人想追究責任,被告想爭取清白避免訟累,都欠缺「法律」的保障。
過去,監察院曾二度於2012年(101司正5)和2018年(107司正8)指出「他字案」的制度性問題,在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建議要將相關制度法制化,甚至要讓案件得由外部人員組成檢察審查會審查。
相關的修正草案,據法務部蔡部長的說法,已經送到司法院了。至於我們的法務部、司法院,到底提出了什麼草案,大家都在等。而這次的人事移送風波,大家也都在看。希望司法機關,能面對這些過程中的紛擾與問題,好好面對它、處理它;人民才能接受它,放下它。
【告發可以退回?行政簽結應法制化!】@ 司法委員會
👉https://youtu.be/R3vCHju7OiM
📹今日其他2場質詢:
【台灣最嚴重的人禍:2,865條生命與5000億的損失】@交通委員會
👉https://youtu.be/zeN-gp0G8zg
【莫讓警譽蒙塵、基層陷危】@內政委員會
👉https://youtu.be/pIbVTNpDv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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