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01期
#新型冠狀肺炎 疫情方興未艾 ,#元照出版 謹祝各位法學先進與讀者出入平安、身體健康!
🔹刑事訴訟制度在實務運作上高度仰賴詳實之證據以求論罪科刑,然而何種證據方具有證據能力?何等證據又該排除?相關證據法則與證據效力,為理論與實務界一直極力探究者。本期特別邀請到最高法院吳燦院長,就最高法院關於「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經典判決數則進行研析與檢討;此外,最高檢察署吳巡龍檢察官也就兩造對抗制度及被告「提出證據責任」與「說服責任」之概念,為讀者帶來第一手的實務見解析述。
🔹因應新科技金融時代來臨,本期也特別再企劃了虛擬金融資產之專題,邀請到楊岳平教授針對虛擬通貨之法律定性、臧正運教授針對密碼資產之金融監理等最新金融科技法律議題,提出基礎運作技術之闡述與相關法制之建言。
🔹在新興法學議題部分,本期則有蔡震榮教授就釋字第786號責罰相當原則與對應之行政罰法修正提出闡述;張麗卿教授針對人工智慧倫理法則與臺灣相關法制、鄭津津教授就網路平台業者與勞務提供者之法律關係、范耕維博士就釋字第775號解釋之罪刑相當原則等,均提出深刻的分析與建議。
🔹而從本期開始,陳自強教授將為本刊讀者帶來一系列的契約返還關係講座,從契約失敗給付談起,討論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及不當得利返還的法律效果。最後,感謝郭玲惠教授針對我國新近勞動事件法相關重要議題,以及林良榮教授針對中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制,提供了新法前瞻與比較法觀察之重要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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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精彩內容】
【#本月企劃】
#刑事證據法則
◾刑事證據能力判斷的案例研討──臺灣米蘭達法則與證據排除主張逾期之法效/吳燦 庭長
◾被告之說服責任──以議員詐領助理費案說明/吳巡龍 檢察官
#虛擬金融法制
◾論虛擬通貨之法律定性──以民事法與金融法為中心/楊岳平 教授
◾論密碼資產的興起與金融監理機關之職能變革/臧正運 教授
【#法學論述】
◾評論釋字第786號解釋與行政罰法修法之趨勢/蔡震榮 教授
◾AI倫理準則及其對臺灣法制的影響/張麗卿 教授
◾平台業者與平台勞務提供者間法律關係之研究/鄭津津 教授
◾罪刑相當原則之理論初探──以釋字第775號解釋為楔子/范耕維 博士
【#專題講座】契約返還關係之一
◾契約失敗給付返還序說/陳自強 教授
【#新法解析】
◾勞動事件法重要議題研析/郭玲惠 教授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立法政策評議──兼論日本高齡勞工雇用安定之實踐經驗/林良榮 教授
同時也有4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25三立 明年元旦起新規上路 購買車位取消土地持分僅有使用權 三立原影→https://youtu.be/p6K37CQATf4 代銷人員賣房推銷車位,但常見的另購車位,面積、價格怎麼計算爭議不少。 記者/謝抒珉、郭翊軒 採訪報導……↓ 行政院消保處修正定型化契約規範,取消停車位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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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修正 在 江肇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還在酒後上路?
酒駕行政罰法修正條文在三月底已經通過了,
修正的內容如圖。
你問阿國這些圖能做什麼?
罰則雖然不見得能嚇阻每一個人,
但是你可以把圖存起來,
當你那又歡又盧的朋友喝醉了又堅持自己上路時,
拿出這張表朗誦給他,用力制止他!
每個人都可以是零酒駕小尖兵!
#記得圖要存在手機裡喔
行政罰法修正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225三立 明年元旦起新規上路 購買車位取消土地持分僅有使用權
三立原影→https://youtu.be/p6K37CQATf4
代銷人員賣房推銷車位,但常見的另購車位,面積、價格怎麼計算爭議不少。
記者/謝抒珉、郭翊軒 採訪報導……↓
行政院消保處修正定型化契約規範,取消停車位的土地持分,因為回歸民法,停車位屬共有部分,能買的只是使用權。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所有的住戶都有使用權在,由購買停車位使用權的人來專用,但是專用本身不是所有權的專用,是使用權上的專用。」
停車位坪數一般包含停車格和車道,但目前預售屋市場常見亂象,把機電房、儲藏室都灌進停車位坪數,有些甚至標出15坪藉此墊高價格,修正後讓車位回歸使用權,杜絕虛灌坪數,對購屋族來說,少了車位土地持分也不影響貸款。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有時候建商它自己本身就是地主或住戶之一,它可能多分配到幾個車位,卻分配的大量的土地持分,遇到要都更的時候才會發現,民眾就會變相地被稀釋了土地持分。」
不能再透過多買停車位來增加土地持分,避免日後都更談判爭議,另外消費者也不用再繳車位的地價稅,規範修正後2021年元旦上路,再出現不合規定的契約,最高能開罰50萬元。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hbPv15OcAOo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2/201225.html
行政罰法修正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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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修正 在 陳光軒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以往各管線單位申請挖掘時,依規定先進行「假封層」,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假修復」,並繳納路面修復費,後續由行政機關依路面狀況統一派工刨除修復,卻造成「蛇狀假封層」橫行,不但延宕路面修復速度,並導致許多交通事故,尤其對機車族危害最為嚴重,以頭份市的民族路為例,從我第一屆擔任議員起就從來沒有平坦過,常常被大家戲稱「天下第一爛路」、「馬路,果然試騎起來像是在騎馬的路」
台中市在2015年時就開始實施,面沿道路縱向挖掘應按損害範圍進行「車道刨封」;路面沿道路橫向挖掘則應依施工長度以3.5公尺寬度進行刨封,這樣將從原先「蛇狀假修復」改為「全車道修復」,希望即時恢復路面品質,確保行車安全。
2.管線單位違反自治條例罰鍰明年編36萬元,前一年度罰鍰決算是54萬元,很明顯遠遠超過我們的設想,管線單位遵守我們自治條例的狀況也很差,建請修正自治條例加重罰則,減少管線單位違規濫挖。
3.配合人手孔蓋地下化或人手孔蓋的「微創開孔工法」,即便有些孔蓋因一些必要的因素無法順利下地,但透過新的「微創開孔工法」則可以有效減少孔蓋升降造成的方形切割對路面平整帶來的影響。
4.依據苗栗縣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自治條例第二十條所示,挖掘道路施工前,申請人應依道路復舊需求蒐集現場資料,並邀集相關管線機構至現場進行管線套繪,確認管線位置。
另,第三十條管線機構應將所屬現有及計畫之管線埋設資料,依本府規定之年限及指定之座標系統、數值資料檔格式,提供或傳送本府建立公共管線資料庫。違者依第三十三條開罰(五、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於施工前進行管線套繪確認管線位置、未停止挖掘並進行協調、未依期限修復路面或修復平整度未符合標準。)
以最近頭份市施作綠網建置工程、汙水下水道工程……等工程為例,縣府是否針對管線單位不同的測量問題是否有個別輔導,我們經常看到施工單位有探挖、試挖以釐清管線所在的方式再做施工,一方面浪費時間,二方面也增加了誤挖管線的風險。苗栗縣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自治條例訂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至今已經17年了,為何我們的圖資建置的狀況並沒有想像中的完整,我想請教目前苗栗縣管線圖資有多少筆資料、目前有管線的地區建立圖資的補正率 ? 預計何時建置可達100% ?
為減少管線施工誤挖,高雄市今年新建置3D公共管線圖資系統,以3D資訊分析與施工前了解管線是否衝突,預計年底上線測試,究竟苗栗縣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有沒有具體的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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