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滿早就結束我的總質詢,只是因為疫情關係,拖著一直沒有好好產出文字和影片跟大家交代。
最令我傻眼的,是關於竹北納骨塔的案子,在質詢前不久,剛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傳來好消息,認定新竹縣環評委員會的結果過於粗糙,應該撤銷。
這個從我上任就吵到現在的案子,總算有個公正第三方,給地方的居民一個公道。
然而,訴訟可以因為上訴而拖很久。為了不想再讓居民奔波,於是我在這次的總質詢,要求縣長楊文科承諾不再上訴。
有趣又悲哀的是,楊文科竟然可以說出:因為其實納骨塔這個案子不應該在縣府環評會通過,所以根本就不該有這個案子。
意思是楊文科否決了堂堂新竹縣環評委員會通過的效力。
而他卻也眼睜睜的看著這效力,在行政法院爭訟將近兩年,無動於衷,直到敗訴才脫口而出這個奇怪且驚人的結論。
然而殊途同歸,既然楊縣長這麼認為,想必沒有上訴的必要,而他也當下承諾。
不過我恨我質詢不夠的地方是,既然楊文科縣長都承認這個環評結論是個疏失了。那要不要幫這些居民付一下律師費?你以為平民老百姓閒閒沒事做,也不用出錢出力,就可以讓你這個縣府的疏失被撤銷嗎?
沒有。他們很辛苦的才爭取到這個結果。楊縣長,請你出一下他們的律師費可以嗎?
其他的質詢,就不再一一贅述了,列舉質詢影片給大家。在家閒得慌的話,可以看一下。記得端午節也要忍耐一下,減少非必要的出門喔!
質詢影片傳送門:
https://reurl.cc/0jj8jA
其他質詢影片看這裡:
新生兒補助計畫:
https://reurl.cc/5rrylV
交通罰單收入用在哪裡:
https://reurl.cc/lRRj0A
違建拆除費用收取自治條例:
https://reurl.cc/2rrkbn
「新竹縣噪音管制法第八條公告」修法時程:
https://reurl.cc/XWWYWe
就在5/27日修改過的條文正式上線了,詳情請看:
https://reurl.cc/nooqL2
湖口傾倒廢棄物案件:
https://reurl.cc/833Z37
家豐國小工程問題:
https://reurl.cc/vqqjgy
免費青年志工:
https://reurl.cc/1YYa2m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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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五條修法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建立國家級的權威鑑定機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星期三、四召開刑法第19條、第87條等修正案,但因為國民黨立委擔任主席,以警政署長請假,將昨天的詢答延至今天。
對於法院以心神喪失理由判決殺警無罪及弒母無罪,引發民眾的反彈。
總統蔡英文今年520就職演說,也特別要求司法和行政部門,應該要檢討制度、優化制度,該修法的地方,就應該要著手修正。
這半年來的輿情反映是這樣:
1,不認為精神障礙者可以無罪。
2,即使精神障礙者可以減輕責任,政府也要隔離,甚至隔離一輩子。
3,精神障礙即使經過鑑定,也是可以裝出來的。
4,政府放出來,家屬及鄰居也不敢收。
我認為政府應建立的機制:
1,精神障礙者,檢察官和法院各有鑑定的[標準機制],法院當作複查,甚至建立[國家級的權威鑑定機構] 。
2,精神障礙者犯罪,刑期比照,改為監護。
3,因精神疾病而判無罪或減刑,法院有責任附帶監護處分機制的判決。
錯於法官常錯誤援用刑法第十九條,我認為有修法之必要,
1,範圍限縮,以[醫學術語]正面表列。
2,重度智能障礙者,不罰。
3,後天患精神疾病者,減輕其刑。
4,其他情況,法官可引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行政罰法第五條修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護航不當競爭 破壞公共利益
立委收賄 不只開法治倒車
顏廷棟/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台北地檢署偵辦立委涉嫌收千萬賄款案,統領百貨總經理翁華利(左)兩百萬交保。記者曾原信/攝影
近日震撼社會的新聞議題,除李前總統逝世外,就是多名立委遭檢調搜索的消息。李前總統號稱民主先生,奠定台灣近代民主政治發展里程碑;但民主運動必須以法治為礎石,二者乃現代化國家不可偏廢的要素。
遺憾的是,報載檢調人員懷疑多名立委收賄,施壓經濟部官員修法,協助李姓企業家爭奪SOGO企業經營權。如若傳聞調查屬實,立委收賄修法,以護航行賄者在商場的巧取豪奪,本案不啻對我國法治社會的一大創傷。
近年來,有關公司經營權紛爭案件,甚囂塵上。例如,最近深受社會矚目的大同公司股東會董事改選爭議,公司派與市場派股東水火不容,甚至引來主管機關金管會、經濟部的介入處理。事實上,公司法在二○一七年已增修第一七三之一條、一九二之一條等規定(俗稱「大同條款」),許可半數股權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改選董事。不過,大同公司派股東透過企業併購法操作,終究無法避免此次股東會改選董事的爭議。
公司經營權爭奪,除了攸關企業主或股東的私人利益外,更應受到關注的,是公司間取得經營權的企業併購,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的公共利益問題。具體而言,去年底,國內半導體通路商大聯大公司公開收購文曄公司卅%股權,雖然未達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二款取得三分之一股權的結合門檻規定,但有無可能構成第五款的間接控制經營權,或人事任免的結合要件?由於規定未臻明確,引來輿論正反兩面對立的見解。
另外爭議案件為,二○○九年二月,國內速食麵大廠統一公司取得維力公司半數董事、監察人席次,但未事先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而遭處罰。未料,嗣後行政法院引用公司法三六之三條關係企業規定,認為本案取得董監席次未達「半數以上」,毋庸提出結合申報,因此撤銷公平會處分。
觀察國外管制企業結合的立法例,通常設有取得十%、廿五%、五十%等不同股權比例的進階式審查標準,避免類似我國現行以單一股權比例的僵化管制模式。再者,有關「半數」或「半數以上」應否提出結合申報爭議,實務運作應該重新檢討公平交易法維護市場競爭,與公司法維護股東權益之立法目的是否相同?兩者管制原理,不應混為一談。
最後要強調的是,本案後續觀察立委是否構成收賄犯罪的同時,我們更應關心現行企業結合的相關法律,仍有檢討改善的空間,執法機關也要辨別市場競爭秩序與公司經營權爭議間的公共利益與私益的差異。
行政罰法第五條修法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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